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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实行工资总量调控、“两个不超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算范围几经市政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二、清算政策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市劳动局沪劳综发(199)26号《关于上海市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