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片面共犯的性质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ckyxiaox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片面共犯理论中,片面共犯的性质问题是基础性问题。由于中外刑法学者的理论观点不同,对片面共犯的性质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定性为共同犯罪,这不仅是保护法益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 性质
  
  片面共犯否定说述评
  概括起来,片面共犯否定说大致有单独犯说、间接正犯说、拓展的间接正犯说等几种观点。
  单独犯说。该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单独犯罪。理由如下:第一,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片面共犯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存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故意。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目的一致,虽然事先有分工,但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紧密配合的。而在片面共犯中,被帮助人与帮助人之间并未有什么事先分工,更谈不上与帮助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因为被帮助者根本就并不知晓他被另外一人暗中帮助。所以,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性质。
  间接正犯说。该观点认为片面共犯应当构成间接正犯。该说试图按照间接正犯理论来处理片面共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独犯”说的不足,但对于其怎样构成间接正犯却缺乏有力的论证。间接正犯是指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的人。间接正犯者将被利用者控制在手里,并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这与直接正犯情况下亲自实施犯罪行为无实质区别,因此应对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利用者即实行行为人一般而言不构成犯罪,但在片面共犯的场合却构成犯罪。显然,将片面共犯视为间接正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拓展的间接正犯说。该说认为片面共犯的观点与共同犯罪制度存在着冲突,并不能将其容纳于共同犯罪制度之中。原因在于: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而片面的共同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人,显然一个人实施犯罪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的心理态度。而片面的共同犯罪,明知自己参与他人犯罪的一方与不知情的另一方之间并没有通过意思联络达成一致的主观联系和共同意志,不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拓展的间接正犯是一种新的提法,对研究片面共犯起到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思考,如果把片面实行犯视为间接正犯,那么如何把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视为拓展的间接正犯?又如何确定拓展的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显然,仅仅靠拓展的间接正犯理论是难以解决的。
  片面共犯肯定说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对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之不同,可以将肯定说划分为以下三种:
  首先,惩罚需要说。持该说者认为,对没有共同故意的一方以单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这是为了对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以必要的惩罚,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达到刑罚目的。
  其次,构成要件符合说。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片面共犯的肯定说认为双方之间的主观联系应包括两种情形,即双方知情的主观联系与单方知情的主观联系。在一定情形下,单方面的主观联系可以看作是相互联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比如在暗中提供帮助的案件中,暗中提供帮助者具有共同的犯意故意,他对于实行者的犯罪故意是心知肚明的,这种单方面的主观联系可以看作是相互联系。由此,可以把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知情的片面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故意的特殊形式,因此认为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综合说。有的论者认为,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也正因此,它不可能是全面共犯,而只能是片面共犯。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然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
  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性质争论不一,笔者同意片面共犯的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现实依据。
  第一,保护法益的需要。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其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刑法规范的目的所要求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首先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具体的案例来论证:案例A:甲知道乙准备用砒霜毒死丙,但甲知道乙准备的砒霜剂量不足以致丙死亡。于是甲在乙投放砒霜之前,事先准备了一定剂量的砒霜(也不足以致人死亡)并投放到丙的食物中。结果,乙也将砒霜投放到了丙的食物中,丙吃了甲乙两人放了砒霜的食物死亡。案例B:乙在追打丙的过程中,恰恰被与丙有仇的甲看到,甲遂悄悄将一铁棍置于易被乙看到的路中,乙利用该铁棍将丙打成重伤。上述案例中甲与乙均未进行双向意思联络,依否定说的理论,甲不能与乙构成共同犯罪,而在案例B中甲又没有实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伤害行为,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对甲的行为就不能给予处罚。
  判断片面共犯者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侵害了法益,首先要看片面共犯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案例A中,甲预见了乙的投毒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并暗中予以帮助,从而对乙预期的危害结果赋予了因果关系;在案例B中,甲为乙提供凶器,正是由于甲的故意帮助行为,才使得乙将丙打成重伤。他们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了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第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对片面共犯做出任何规定,理论界对此又争论不一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遇到有关片面共犯问题的解决方式也是多样的,不统一的。因此,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法院对片面共犯人的行为无法正确评价,要么加重了对片面共犯人的处罚,要么又放纵了片面共犯人,造成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很难达到罪刑的均衡,不利于对当事人法益的充分保护。因此,司法实践客观上要求必须将片面共犯定性为共同犯罪,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对片面共犯进行定罪量刑,从而有效的保护刑法法益,实现刑法的目的。
  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依据。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就不能让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重视犯罪的客观因素也重视犯罪的主观因素,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对法益的侵害,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持的反社会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方面,从主观上来说,片面共犯的一方具有对于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的行为予以加功的故意,这种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与单独故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独故意是独自成立、无联系的,而片面的故意却具有单项联系,并不是完全孤立的。片面故意可以看作共同故意的一个方面或特殊情况,应属于共同故意的范畴。如果将片面共犯作单独犯罪处理,不但混淆了这种片面的共同故意与单独故意的不同,而且也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片面共犯也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行为。
  可见,把片面共犯纳入到共同犯罪的范畴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主张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假如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会有两种结果:一是不构成犯罪,一是构成单独犯罪。第一种结果显然不可能出现,因为片面共犯的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法益,如若不构成犯罪于情于法都难以说通,迄今为止,也没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若认定为单独犯罪,则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以片面帮助犯为例,帮助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认定其为单独犯罪,却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无法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追究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合法理。只有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据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直接追究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将片面共犯归属于共同犯罪,是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
其他文献
【摘要】社会公平是人类的美好愿望,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从而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通过对社会公平的发展来阐述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联系,从而强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社会公平 社会发展 科学发展观 特色社会主义    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公平”时认为:“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状态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丰富了和谐发展理念的内容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生态文明建设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通过对生态文明科学内涵、生态文明建设必然性等方面的论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生态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和谐有
【摘要】环境道德既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环境道德的培育机制主要在于内化,体现为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外部道德调控,另一方面要培养个体道德的接受机制和加强主体自身的道德修养。  【关键词】环境道德 培育 机制 途径    20 世纪80 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由于人口剧增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使
【摘要】乾隆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个繁荣时代,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强盛。清高宗本人也较为重视打击大小官员的贪贿犯罪,尤其是针对作为封疆大吏的督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设,但收效甚微,其原因何在,值得探讨。  【关键词】督抚贪贿 成效 制度局限    督抚有封疆之寄,在清代政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清高宗认为“督抚为一省表率”。①“政治行于上,民风成于下”,地方吏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系于督
【摘要】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的发展应用使现代社会成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里刑法成为国家管理、控制风险的重要工具。风险社会中的危害交通安全犯罪立法更加关注犯罪化的趋势。我国刑法中的危害交通安全犯罪仍然是基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立法,不适应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应该通过修改加以完善。  【关键词】风险社会 危害交通安全犯罪 立法完善    风险社会与刑事立法实践的转变  当代社会的风险特征。工业革命与
【摘要】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已经走过了近百年的历程。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运用到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中,从而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理论体系。另外,在中国化的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思想也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实现了融合。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思想理论体系 中国传统文化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遭受了前所未有
【摘要】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直接决定着合同有无法律约束力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等四种不同类型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厘清上述问题对准确领会合同效力的实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效力 合同形态 约束力 合同责任    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交易达到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重要原因,合同的效力
【摘要】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局势的转变和美国综合实力的下降,在美苏对抗、东西方冷战的两极格局中,出现了美国、苏联、中国三个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复杂的战略三角关系,并成为这一时期国际政治的显著特征,极大影响了世界格局的走向。  【关键词】冷战时期 战略三角 尼克松主义    二战以后,世界格局逐渐呈现两极趋势,美苏对峙的冷战格局开始确立。60年代末,国际形势和美苏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尼克
【摘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严重妨害了教育系统的正常职能活动。要认真查找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原因,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紧紧抓住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三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增长的势头。  【关键词】教育系统 职务犯罪 防治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长期以来,教育系统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