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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变化法中的碳减排义务分担方案从时间上可以大致归入以《京都议定书》为中心的京都时代和德班平台开启的新秩序构建阶段。京都时代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案主要以“自上而下”模式为主,而新秩序构建阶段则以“自下而上”模式为主。《巴黎协定》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代表了减排义务分担方案的最新走向,它通过对“各自能力”原则的贯彻照顾了各国国情并淡化了之前众多减排义务分担方案面临的争议。但“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与其他方案一样都存在局限,尤其是在强调灵活性的同时弱化了减排义务的强制力度。未来减排义务分担方案的完善需要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