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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服务民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都必须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自己应有的政治责任和任务,推动社会主义民生大发展。本文重点对人民法院进行民生司法保障的主要途径进行初步研究与探讨,以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并供法官同仁们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参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民法;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服务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必须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服务。
一、纵向深挖——下内力,完善机制保民生
(一)完善便民诉讼机制
完善机制,便民诉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立案服务。一是人性服务。法院立案大厅应集立案、收费、送达、保全、排期、告诉、申诉、信访、咨询等于一体,进行一条龙服务。大厅内需张贴诉讼须知、诉讼流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放置司法救助条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调取手续等资料供当事人取阅,并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并配备饮水设备,笔、纸等物品,及座椅等等候设施。二是诉讼引导。普通群众不懂诉讼程序,进入法院一头雾水,为了让群众轻松诉讼,可在立案大厅安排一至二名导诉法官,随时解答当事人咨询,进行诉讼指引。三是制定首问责任制,责成首位接访人员做好诉讼指导工作,避免当事人损失。四是一站式立案。设立导诉、诉讼、保全、执行、收费等一站式窗口,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开庭排期等一系列程序,均可一次性完成。
全程服务。人民法院不仅立案要便民,要把便民的理念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全程便民。一是建立人性化诉讼服务中心。开展一系列便民措施,如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等;开设假日法庭,对一些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急迫需要保护的案件开设假日法庭;对老人和儿童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弱势群体人身损害赔偿费等案件,优先立案,迅速审理;二是设置巡回审判机制。对广大农村发生的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纠纷应进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并减少其诉讼成本。亦可将土地承包合同等稍复杂的农村案件纳入其中,使巡回审判成为广大农村便利的诉讼阵地。三是改进审判管理制度。在审理流程中设置监督机制进行跟踪案件,检查立案、送达、财产保全、庭审等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合法,以此督办案件。
(二)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
信访问题关乎社会经济大局,关乎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人民法院解决好信访难题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首先要建立论理释疑制度,人民法院所作的再公平的判决,如果判决中没有详实的论理部分,使人民群众信服,很可能出现信访案件。除了在判决书中要详实地论理之外,更要做到判前说理、判中释法、判后答疑,使当事人赢者明,败者服。法官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解答,切实为当事人分忧解难。凡是涉诉信访问题,都尽量就地解决,坚持多办少转,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对重大、疑难的信访问题,接访人都要逐级向庭长和院长请示报告,并由院长亲自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解决好申诉再审难问题。强化审判监督,加大案件申诉再审力度,本着“宽进严出”的原则,敞开申诉再审大门。首先,认真把好信访听证关和申诉听证关。只要符合申诉条件,就及时立案并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听证会,避免缠诉问题的发生。对重大、疑难、当事人缠诉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增强案件听证的透明度,确保司法的“阳光化”。其次,以公正为原则,加大案件再审力度,严格审判程序,注重办案效率,追求案件质量,办“铁案”、求“精品”,彻底堵住涉诉上访主要源头。
妥善处理上访老户,严把“重复防”“越级访”两个关口。全面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工作模式,严格责任倒查追究。特别是对清理出的重点信访案件,由院领导联合行动、分片包干,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遏制涉诉信访上升势头。集中开展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上访和重信重访案件活动,从深入调查分析、完善制度入手,探索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方法,采取领导包案、部门联动、兑现感化、救助解决和打击处理等手段,妥善处理上访老户。
(三)设立司法救助机制
对生活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的救助工作。首先要为当事人做好诉讼风险提示,提供诉讼知识咨询,指导当事人举证等服务,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间接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次要完善与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民事纠纷等案件,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沟通衔接,进行诉前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拓宽救助范围,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特困群众起诉的减免案件受理费,对追诉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缓交诉讼费,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给予必要的救助。
要落实好应救尽救司法救助原则,积极构建包括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司法救助体系,确保经济确实困难当事人依法享受到司法救助。
二、横向拓宽——借外力,法律援助联动拓民生
司法保障民生,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基层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司法所联合设立“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 为诉讼弱势方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拓宽为民生服务的渠道。
(一)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普设“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可以考虑在法院、法庭立案窗口开辟“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在显眼处放置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须知和流程告知等相关材料,使前来咨询、立案的当事人及时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联系方式和操作流程。同时,借助该窗口,及时宣传普及《法律援助条例》,扩大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引导其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从制度建设、功能拓展、人员配备等环节入手,不断健全机制,完备设施,优化服务,确保民生服务点工作有序、有力推开。
二是建立法援案件全程跟踪机制。各法庭加强对立案、审理环节法律援助线索的发现和动态监控。立案环节,法庭工作人员根据来诉案件的类型及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情况,对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先期判断。对明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当即告知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及审批的具体事项;审理环节,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不进行法律援助当事人将明显处于诉讼劣势、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告知其可至“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申请法律援助,以保护其自身权益。同时,法庭与司法所负责人随时随机对法援案件进行跟踪,全面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援助进度随时掌握、援助质量随时监督、援助困难随时解决。
(二)构架援调对接新渠道
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裁判、优先执行,更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压缩诉讼成本,尽快解决其现实困难。
创新援助调解对接机制。一方面“寓调于援”。对在立案环节发现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提前介入调解,由窗口工作人员把握最佳时机,开展非诉讼协商和解工作。对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有基本协商意向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调解不成的,以备忘录形式将调解情况备案于卷,为今后的调判工作储备基础材料。一方面“以援促调”,在法庭委托司法所进行调解的案件中,注意审查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通过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缓和矛盾,赢得信任,从而有效提高案件调解率。
(三)构建回访投诉机制
建立法律援助评价、回访、投诉机制。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法院纪检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随机走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援助质量的满意程度,征求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使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办成精品。
三、扇形横扫——集合力,齐头并进促民生
(一)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程序的启动更多的是犯罪发生后的被动救济,人民群众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捍卫者。司法机关在服务民生的过程中,教会群众如何维护自身的福利和保障、生存与发展比单纯地救济他们的权益更加持续有效。因此,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就应当把着眼点放在保证公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上,大力普及与民生密切、问题较多、群众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人民法院要适时开展以案说法、公开审判、就地办案、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增强普法效果。要制定普法的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活动,逐步提高全民族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以定纷止争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
证明调解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提升“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力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积极探索审前调解机制,拓展法院调解渠道。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立案调解室,专人负责立案、信访调解工作,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或者在接到群众的信访之后,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选择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审前调解将信访、立案与调解有效结合,起到了纠纷分流的作用,对简化纠纷解决程序,及时化解纠纷,防止诉累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力量。人民法院可设立多个巡回法庭,尽可能多的便民联系点、聘请便民联络员,通过协调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的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可派资深法官深入乡镇培训便民诉讼联络员,到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妇联、工商联等指导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的力度。通过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建设,形成各部门、各社会力量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的力量。
(三)加强和群众沟通互动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社会法官的优势,积极组织其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执行及行政协调等各项工作,还专门组织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他们了解民情民意、宣传法律、化解矛盾、改进工作,实现陪审员、社会法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二是主动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定期培训民调员、村委会成员,赠送法律书籍,交流调解经验,使“第一道防线”与“第二道防线”紧密结合,在源头上化解了大批纠纷。三是加强案件回访工作。定期随机抽取部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意见,重点了解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针对回访中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并加以整改。四是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法院廉政监督员,赋予其案件审理知情权、执法执纪监督权和查处案件建议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四)健全完善媒体网络舆情沟通机制
立足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民意的搜集和反馈,把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热点作为关注民生、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关键词:人民法院;民法;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服务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必须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服务。
一、纵向深挖——下内力,完善机制保民生
(一)完善便民诉讼机制
完善机制,便民诉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立案服务。一是人性服务。法院立案大厅应集立案、收费、送达、保全、排期、告诉、申诉、信访、咨询等于一体,进行一条龙服务。大厅内需张贴诉讼须知、诉讼流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放置司法救助条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调取手续等资料供当事人取阅,并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并配备饮水设备,笔、纸等物品,及座椅等等候设施。二是诉讼引导。普通群众不懂诉讼程序,进入法院一头雾水,为了让群众轻松诉讼,可在立案大厅安排一至二名导诉法官,随时解答当事人咨询,进行诉讼指引。三是制定首问责任制,责成首位接访人员做好诉讼指导工作,避免当事人损失。四是一站式立案。设立导诉、诉讼、保全、执行、收费等一站式窗口,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开庭排期等一系列程序,均可一次性完成。
全程服务。人民法院不仅立案要便民,要把便民的理念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全程便民。一是建立人性化诉讼服务中心。开展一系列便民措施,如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等;开设假日法庭,对一些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急迫需要保护的案件开设假日法庭;对老人和儿童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弱势群体人身损害赔偿费等案件,优先立案,迅速审理;二是设置巡回审判机制。对广大农村发生的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纠纷应进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并减少其诉讼成本。亦可将土地承包合同等稍复杂的农村案件纳入其中,使巡回审判成为广大农村便利的诉讼阵地。三是改进审判管理制度。在审理流程中设置监督机制进行跟踪案件,检查立案、送达、财产保全、庭审等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合法,以此督办案件。
(二)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
信访问题关乎社会经济大局,关乎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人民法院解决好信访难题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首先要建立论理释疑制度,人民法院所作的再公平的判决,如果判决中没有详实的论理部分,使人民群众信服,很可能出现信访案件。除了在判决书中要详实地论理之外,更要做到判前说理、判中释法、判后答疑,使当事人赢者明,败者服。法官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解答,切实为当事人分忧解难。凡是涉诉信访问题,都尽量就地解决,坚持多办少转,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对重大、疑难的信访问题,接访人都要逐级向庭长和院长请示报告,并由院长亲自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解决好申诉再审难问题。强化审判监督,加大案件申诉再审力度,本着“宽进严出”的原则,敞开申诉再审大门。首先,认真把好信访听证关和申诉听证关。只要符合申诉条件,就及时立案并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听证会,避免缠诉问题的发生。对重大、疑难、当事人缠诉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增强案件听证的透明度,确保司法的“阳光化”。其次,以公正为原则,加大案件再审力度,严格审判程序,注重办案效率,追求案件质量,办“铁案”、求“精品”,彻底堵住涉诉上访主要源头。
妥善处理上访老户,严把“重复防”“越级访”两个关口。全面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工作模式,严格责任倒查追究。特别是对清理出的重点信访案件,由院领导联合行动、分片包干,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遏制涉诉信访上升势头。集中开展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上访和重信重访案件活动,从深入调查分析、完善制度入手,探索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方法,采取领导包案、部门联动、兑现感化、救助解决和打击处理等手段,妥善处理上访老户。
(三)设立司法救助机制
对生活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的救助工作。首先要为当事人做好诉讼风险提示,提供诉讼知识咨询,指导当事人举证等服务,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间接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次要完善与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民事纠纷等案件,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沟通衔接,进行诉前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拓宽救助范围,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特困群众起诉的减免案件受理费,对追诉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缓交诉讼费,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给予必要的救助。
要落实好应救尽救司法救助原则,积极构建包括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司法救助体系,确保经济确实困难当事人依法享受到司法救助。
二、横向拓宽——借外力,法律援助联动拓民生
司法保障民生,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基层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司法所联合设立“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 为诉讼弱势方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拓宽为民生服务的渠道。
(一)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普设“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可以考虑在法院、法庭立案窗口开辟“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在显眼处放置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须知和流程告知等相关材料,使前来咨询、立案的当事人及时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联系方式和操作流程。同时,借助该窗口,及时宣传普及《法律援助条例》,扩大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引导其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从制度建设、功能拓展、人员配备等环节入手,不断健全机制,完备设施,优化服务,确保民生服务点工作有序、有力推开。
二是建立法援案件全程跟踪机制。各法庭加强对立案、审理环节法律援助线索的发现和动态监控。立案环节,法庭工作人员根据来诉案件的类型及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情况,对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先期判断。对明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当即告知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及审批的具体事项;审理环节,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不进行法律援助当事人将明显处于诉讼劣势、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告知其可至“法律援助民生服务点”申请法律援助,以保护其自身权益。同时,法庭与司法所负责人随时随机对法援案件进行跟踪,全面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援助进度随时掌握、援助质量随时监督、援助困难随时解决。
(二)构架援调对接新渠道
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裁判、优先执行,更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压缩诉讼成本,尽快解决其现实困难。
创新援助调解对接机制。一方面“寓调于援”。对在立案环节发现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提前介入调解,由窗口工作人员把握最佳时机,开展非诉讼协商和解工作。对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有基本协商意向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调解不成的,以备忘录形式将调解情况备案于卷,为今后的调判工作储备基础材料。一方面“以援促调”,在法庭委托司法所进行调解的案件中,注意审查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通过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缓和矛盾,赢得信任,从而有效提高案件调解率。
(三)构建回访投诉机制
建立法律援助评价、回访、投诉机制。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法院纪检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随机走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援助质量的满意程度,征求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使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办成精品。
三、扇形横扫——集合力,齐头并进促民生
(一)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程序的启动更多的是犯罪发生后的被动救济,人民群众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捍卫者。司法机关在服务民生的过程中,教会群众如何维护自身的福利和保障、生存与发展比单纯地救济他们的权益更加持续有效。因此,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就应当把着眼点放在保证公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上,大力普及与民生密切、问题较多、群众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人民法院要适时开展以案说法、公开审判、就地办案、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增强普法效果。要制定普法的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活动,逐步提高全民族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以定纷止争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
证明调解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提升“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力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积极探索审前调解机制,拓展法院调解渠道。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立案调解室,专人负责立案、信访调解工作,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或者在接到群众的信访之后,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选择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审前调解将信访、立案与调解有效结合,起到了纠纷分流的作用,对简化纠纷解决程序,及时化解纠纷,防止诉累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力量。人民法院可设立多个巡回法庭,尽可能多的便民联系点、聘请便民联络员,通过协调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的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可派资深法官深入乡镇培训便民诉讼联络员,到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妇联、工商联等指导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的力度。通过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建设,形成各部门、各社会力量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的力量。
(三)加强和群众沟通互动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社会法官的优势,积极组织其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执行及行政协调等各项工作,还专门组织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他们了解民情民意、宣传法律、化解矛盾、改进工作,实现陪审员、社会法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二是主动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定期培训民调员、村委会成员,赠送法律书籍,交流调解经验,使“第一道防线”与“第二道防线”紧密结合,在源头上化解了大批纠纷。三是加强案件回访工作。定期随机抽取部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意见,重点了解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针对回访中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并加以整改。四是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法院廉政监督员,赋予其案件审理知情权、执法执纪监督权和查处案件建议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四)健全完善媒体网络舆情沟通机制
立足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民意的搜集和反馈,把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热点作为关注民生、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