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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学生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而近几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趋于激烈。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依赖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也应转变观念,同时还须建立一种完善的校生冲突救济体系, 并以学生权利为本, 不断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冲突
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处于"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们既是"社会人",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是"学校人",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与学校之间形成教育法律关系,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得受学校规章制度的制约;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1.高校自治权范围的过分扩张
大学自治并非指大学的所有事务均由大学自主处理,而是指为了实现基本法规定的科学自由,国家保障大学自主安排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内部事务。因此,这决定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是无限的,而必须在与学术相关的范围内。恰恰相反,国内许多大学的自治超出了学术方面的范围,为了提倡所谓的"为了学生的一切"名义下,而不惜损害学生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大力的扩张对学生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的管理,势必造成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对立与冲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制定了一些诸如《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来得太晚,加之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笼统,甚至还有高校管理中的许多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各个高校自主制定一大批校纪校规来管理学生,一旦这种校纪校规制定的程序和内容与上位法相违背或冲突,势必会造成学生权利和利益的牺牲,从而引发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高校管理学生的程序违法或不适当
高校虽然享有学术自治权和许多法律法规授予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往往许多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处分学生的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而损害了学生的权利,从而造成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利益的冲突。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1.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受教育权在我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而现在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費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动不动就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等。
2.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的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高校在处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时,将其处分决定在校园公布或广播,以警戒其他学生勿犯类似错误;有的高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还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甚至在学生宿舍安装探头,来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虽然这些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其他权利的冲突
近年来,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不仅体现在受教育权和隐私权方面,而且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表达自由、以及平等权等方面也存在不少的冲突。其原因在于,学校具有自主管理的教学规律,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讲学自由,必须在某种程序上限制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使。例如,高校不可能基于"平等权",而在高考招生办不分地区,民族一视同仁按分数高低录取;高校也不可能基于"表达自由"任意让学生停课、集会、游行、以向学校表达不满。
三、如何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1.构筑化解学生权利和高校权力冲突救济的完善机制
构建互为补充的学生权利和高校权力冲突的救济体系。
(1) 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针对校生冲突救济的现状, 有必要对申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诉范围及管辖; 二是进一步明确申诉处理有关机构组成及法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申诉的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既不过分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 又要能保护学生权利是申诉制度完善的重点。
( 2) 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在校生冲突救济中的重要地位。司法审查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如果我们在立法上承认学生的受教育权, 就必须建立受教育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高等学校因实施管理而可能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就不能排除司法审查。
(3)探索校生冲突的调解机制。在我国高等学校中特别是在解决教育纠纷方面,调解机制还十分薄弱。由于我国教育的法治状况尚处在一种渐进的阶段, 解决教育纠纷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 鼓励先行调解。以调解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比诉讼这种方式, 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未来关系的培养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青斌.论高教法治与大学自治[J].行政法学研究,2006,2:36-37.
[2]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J ].行政法学研究,2006,2:23-25.
[3]吴热生.高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调解[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6,4:41-43.
责任编辑:王利强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冲突
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处于"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们既是"社会人",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是"学校人",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与学校之间形成教育法律关系,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得受学校规章制度的制约;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1.高校自治权范围的过分扩张
大学自治并非指大学的所有事务均由大学自主处理,而是指为了实现基本法规定的科学自由,国家保障大学自主安排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内部事务。因此,这决定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是无限的,而必须在与学术相关的范围内。恰恰相反,国内许多大学的自治超出了学术方面的范围,为了提倡所谓的"为了学生的一切"名义下,而不惜损害学生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大力的扩张对学生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的管理,势必造成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对立与冲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制定了一些诸如《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来得太晚,加之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笼统,甚至还有高校管理中的许多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各个高校自主制定一大批校纪校规来管理学生,一旦这种校纪校规制定的程序和内容与上位法相违背或冲突,势必会造成学生权利和利益的牺牲,从而引发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高校管理学生的程序违法或不适当
高校虽然享有学术自治权和许多法律法规授予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往往许多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处分学生的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而损害了学生的权利,从而造成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利益的冲突。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1.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受教育权在我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而现在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費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动不动就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等。
2.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的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高校在处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时,将其处分决定在校园公布或广播,以警戒其他学生勿犯类似错误;有的高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还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甚至在学生宿舍安装探头,来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虽然这些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其他权利的冲突
近年来,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不仅体现在受教育权和隐私权方面,而且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表达自由、以及平等权等方面也存在不少的冲突。其原因在于,学校具有自主管理的教学规律,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讲学自由,必须在某种程序上限制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使。例如,高校不可能基于"平等权",而在高考招生办不分地区,民族一视同仁按分数高低录取;高校也不可能基于"表达自由"任意让学生停课、集会、游行、以向学校表达不满。
三、如何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1.构筑化解学生权利和高校权力冲突救济的完善机制
构建互为补充的学生权利和高校权力冲突的救济体系。
(1) 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针对校生冲突救济的现状, 有必要对申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诉范围及管辖; 二是进一步明确申诉处理有关机构组成及法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申诉的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既不过分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 又要能保护学生权利是申诉制度完善的重点。
( 2) 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在校生冲突救济中的重要地位。司法审查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如果我们在立法上承认学生的受教育权, 就必须建立受教育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高等学校因实施管理而可能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就不能排除司法审查。
(3)探索校生冲突的调解机制。在我国高等学校中特别是在解决教育纠纷方面,调解机制还十分薄弱。由于我国教育的法治状况尚处在一种渐进的阶段, 解决教育纠纷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 鼓励先行调解。以调解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比诉讼这种方式, 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未来关系的培养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青斌.论高教法治与大学自治[J].行政法学研究,2006,2:36-37.
[2]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J ].行政法学研究,2006,2:23-25.
[3]吴热生.高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调解[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6,4:41-43.
责任编辑: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