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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安定,所以,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新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提到了一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其中一部分是以前史料中未曾有过的。
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从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国很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在法律中,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经官府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秦律首先对成婚年龄做了规定。秦时男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五寸,这时要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可以结婚了。女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二寸,女子成人“许嫁”。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就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出土的秦简中明确规定,到官府登记了,婚姻才算数儿。秦朝还编了《法律答问》教育百姓:“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夫妻间要相互忠诚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秦的法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屬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归丈夫所有。
但秦的法律也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秦的法律规定,夫妻间要相互忠诚,男女通奸,双方都被认为是犯罪。
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
三、解除婚姻,也必须经官府登记认可
解除婚姻,必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
夫或妻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着丈夫逃走”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不同。
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的痕迹,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最近新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提到了一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其中一部分是以前史料中未曾有过的。
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从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国很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在法律中,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经官府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秦律首先对成婚年龄做了规定。秦时男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五寸,这时要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可以结婚了。女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二寸,女子成人“许嫁”。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就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出土的秦简中明确规定,到官府登记了,婚姻才算数儿。秦朝还编了《法律答问》教育百姓:“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夫妻间要相互忠诚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妻子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秦的法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屬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归丈夫所有。
但秦的法律也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秦的法律规定,夫妻间要相互忠诚,男女通奸,双方都被认为是犯罪。
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
三、解除婚姻,也必须经官府登记认可
解除婚姻,必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
夫或妻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着丈夫逃走”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不同。
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的痕迹,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