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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降低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做如下调整: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400元调整为360元、二级医院650元调整为580元,三级医院维持970元不变。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或多次住院的由原定逐次降低80元调整为逐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400元调整为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