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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博弈相关理论,在煤矿生产中,因监管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将直接导致不同利益的主体将在安全监管工作当中产生博弈行为。基于此,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要合理制定安全目标、集中监管权力、合理分配监管利益。
关键词:博弈理论 煤矿生产 安全管理
一、引言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可以说是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煤炭的市场化发展,煤炭生产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近年来,多地区矿难事件的频发,都对人们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对我国煤炭工业的形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本文中,将就博弈理论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一定的研究。
二、博弈论概述
对于博弈论来说,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到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当中,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即当一个组织、人或者主体所进行的一个选择对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人产生影响之后,反过来对其产生的均衡以及决策问题。根据类型的不同,其可以分为非合作博弈以及合作博弈。对于一个博弈来说,其将包含有以下方面因素:第一,参与者。即参与到该博弈当中的主体,对其进行判定的标识,即其是博弈中利害的主要关系者,也只有在其中存在利害关系时,我们才能够将其视为博弈的参与者;第二,博弈规则。即是对该博弈规定进行制定的集合,其不仅包括有博弈中参与者行动顺序的规定,也包括有其中某个参与者行动信息、行动带来的选择以及选择完成的结果等等;第三,结果。即博弈中所有参与者的不同可能产生的行动组合,以及不同组合可能所帶来的结果;第四,收益。即在不同具有可能性的结果上,博弈中参与者的得失。对于其中的不同参与者来说,其将在结果中进行积极的比较,以此对其中最好的收益进行寻求。通常情况下,根据结果的不同,也将影响到所获得的收益。对此,在实际分析工作开展中则可以将收益以及结果进行同等的看待,更为严格的说,收益则是结果的一个函数。
三、监管工作建议
根据博弈相关理论,在煤矿生产中,因监管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将直接导致不同利益的主体将在安全监管工作当中产生博弈行为,而当该种博弈行为出现时,又将因此导致出现矿难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要想对我国煤矿生产的监管效率进行提升、进一步提升我国煤矿的生产安全,则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考虑:
1.合理制定安全目标。根据博弈理论,安全生产目标的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如果目标设的过低,则不能够对矿工的社会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进行保障,在矿难不断出现的同时造成更多的损失,且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产生影响。而如果目标设定过高,则将对煤矿以及地方政府产生更多的经济损失,在使两者可能发生勾结现象的同时不能够对监管作用进行发挥。对此,我国政府则需要在充分联系当下技术水平以及客观需求的基础上对科学的生产安全水平目标进行确定,即在对合适百万吨煤死亡率目标进行制定的同时不断提升。而在煤矿违规方面,则需要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在对惩罚威慑作用进行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对煤矿的最优安全支付水平进行提升,降低违规问题的发生概率。此外,需要积极提升政府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以及监管力度水平,以此促使政府能够在更小违规概率的情况下开展监管工作。
2.集中监管权力。对于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管来说,存在着三个主体:煤炭局、煤监局以及安监局。由于在监管收益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使得不同监管人员在实际活动开展中存在着博弈行为,资源浪费较为严重、监管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我国积极开展机构以及资源的整合,在对不同部门职能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对煤炭生产进行统一的行业指导以及发展规划,以统一的方式对煤矿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行政管理。通过部门间的整合,不仅对于机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精简,在增加协调性的同时对职能进行强化,在官商勾结预防方面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方式方面,也需要积极的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简单的罚款以及检查已经不能够对现今环境的安全监管需求进行满足,因如果单纯的从加大惩罚以及监管力度入手,则将使煤矿遭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加大了煤矿的博弈行为,甚至会使部分煤矿铤而走险而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不仅不能够保障监管作用,甚至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产生促进的作用。对此,我国则需要通过丰富市场化手段的应用做好利益的诱导以及激励,使煤矿生产具有更为自主以及内在的行为特征,从根本上入手对安全事故问题进行解决。
3.合理分配监管利益。对于煤矿生产监管来说,其属于无静态的纳什均衡,所谓监管博弈,其实质就是监管利益在中央、地方以及煤矿工人中不断分配的一个过程。对于这几者来说,其都是利益的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都具有属于自身的政治利益以及经济追求,如果实现利益的再分配,则将对其行为取向产生影响。对此,在未来安全监管工作当中,则需要对来自多方的利益进行积极的兼顾,对监管利益进行不断的再分配,在利益分配中不仅需要做好煤炭生产安全以及宏观经济增长的注重,也需要做好地方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视,并做好企业微观经济利益的注重,使地方、中央能够具有趋于一致的监管力度,在对监管利益差距进行缩小的同时对三者间的博弈空间进行压缩,在最终对博弈行为进行消除的基础上对不同方的工作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共同实现煤炭生产安全水平的提升。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自主性,也需要做好相关制度的设计,将安全投入内化为煤炭企业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内生变量,使煤矿像关心煤炭生产成本一样主动自觉地关心安全投入。具体设计方式方面,有很多种,安全责任共同体风险抵押金就是其中一种模式,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做好优化与选择。
四、结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博弈理论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积极联系实际,通过监管工作的科学开展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孙永波,耿千淇.基于四方博弈的煤炭安全生产机理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9(03):78-80.
[2]胡文国,刘凌云.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中的博弈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08):94-109.
[3]于秀琴.浅谈地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J].煤炭经济研究.2007(07):74-76.
关键词:博弈理论 煤矿生产 安全管理
一、引言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可以说是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煤炭的市场化发展,煤炭生产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近年来,多地区矿难事件的频发,都对人们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对我国煤炭工业的形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本文中,将就博弈理论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一定的研究。
二、博弈论概述
对于博弈论来说,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到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当中,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即当一个组织、人或者主体所进行的一个选择对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人产生影响之后,反过来对其产生的均衡以及决策问题。根据类型的不同,其可以分为非合作博弈以及合作博弈。对于一个博弈来说,其将包含有以下方面因素:第一,参与者。即参与到该博弈当中的主体,对其进行判定的标识,即其是博弈中利害的主要关系者,也只有在其中存在利害关系时,我们才能够将其视为博弈的参与者;第二,博弈规则。即是对该博弈规定进行制定的集合,其不仅包括有博弈中参与者行动顺序的规定,也包括有其中某个参与者行动信息、行动带来的选择以及选择完成的结果等等;第三,结果。即博弈中所有参与者的不同可能产生的行动组合,以及不同组合可能所帶来的结果;第四,收益。即在不同具有可能性的结果上,博弈中参与者的得失。对于其中的不同参与者来说,其将在结果中进行积极的比较,以此对其中最好的收益进行寻求。通常情况下,根据结果的不同,也将影响到所获得的收益。对此,在实际分析工作开展中则可以将收益以及结果进行同等的看待,更为严格的说,收益则是结果的一个函数。
三、监管工作建议
根据博弈相关理论,在煤矿生产中,因监管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将直接导致不同利益的主体将在安全监管工作当中产生博弈行为,而当该种博弈行为出现时,又将因此导致出现矿难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要想对我国煤矿生产的监管效率进行提升、进一步提升我国煤矿的生产安全,则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考虑:
1.合理制定安全目标。根据博弈理论,安全生产目标的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如果目标设的过低,则不能够对矿工的社会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进行保障,在矿难不断出现的同时造成更多的损失,且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产生影响。而如果目标设定过高,则将对煤矿以及地方政府产生更多的经济损失,在使两者可能发生勾结现象的同时不能够对监管作用进行发挥。对此,我国政府则需要在充分联系当下技术水平以及客观需求的基础上对科学的生产安全水平目标进行确定,即在对合适百万吨煤死亡率目标进行制定的同时不断提升。而在煤矿违规方面,则需要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在对惩罚威慑作用进行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对煤矿的最优安全支付水平进行提升,降低违规问题的发生概率。此外,需要积极提升政府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以及监管力度水平,以此促使政府能够在更小违规概率的情况下开展监管工作。
2.集中监管权力。对于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管来说,存在着三个主体:煤炭局、煤监局以及安监局。由于在监管收益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使得不同监管人员在实际活动开展中存在着博弈行为,资源浪费较为严重、监管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我国积极开展机构以及资源的整合,在对不同部门职能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对煤炭生产进行统一的行业指导以及发展规划,以统一的方式对煤矿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行政管理。通过部门间的整合,不仅对于机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精简,在增加协调性的同时对职能进行强化,在官商勾结预防方面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方式方面,也需要积极的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简单的罚款以及检查已经不能够对现今环境的安全监管需求进行满足,因如果单纯的从加大惩罚以及监管力度入手,则将使煤矿遭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加大了煤矿的博弈行为,甚至会使部分煤矿铤而走险而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不仅不能够保障监管作用,甚至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产生促进的作用。对此,我国则需要通过丰富市场化手段的应用做好利益的诱导以及激励,使煤矿生产具有更为自主以及内在的行为特征,从根本上入手对安全事故问题进行解决。
3.合理分配监管利益。对于煤矿生产监管来说,其属于无静态的纳什均衡,所谓监管博弈,其实质就是监管利益在中央、地方以及煤矿工人中不断分配的一个过程。对于这几者来说,其都是利益的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都具有属于自身的政治利益以及经济追求,如果实现利益的再分配,则将对其行为取向产生影响。对此,在未来安全监管工作当中,则需要对来自多方的利益进行积极的兼顾,对监管利益进行不断的再分配,在利益分配中不仅需要做好煤炭生产安全以及宏观经济增长的注重,也需要做好地方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视,并做好企业微观经济利益的注重,使地方、中央能够具有趋于一致的监管力度,在对监管利益差距进行缩小的同时对三者间的博弈空间进行压缩,在最终对博弈行为进行消除的基础上对不同方的工作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共同实现煤炭生产安全水平的提升。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自主性,也需要做好相关制度的设计,将安全投入内化为煤炭企业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内生变量,使煤矿像关心煤炭生产成本一样主动自觉地关心安全投入。具体设计方式方面,有很多种,安全责任共同体风险抵押金就是其中一种模式,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做好优化与选择。
四、结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博弈理论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积极联系实际,通过监管工作的科学开展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孙永波,耿千淇.基于四方博弈的煤炭安全生产机理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9(03):78-80.
[2]胡文国,刘凌云.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中的博弈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08):94-109.
[3]于秀琴.浅谈地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J].煤炭经济研究.2007(07):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