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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读者向记者反映:天津达仁堂制药厂在随报赠送的广告单里宣传一种名为“玉露保肺丸”的产品,声称该药能治疗“老慢支、支气管扩张、哮喘、肺结核、烟肺、肺气肿、肺心病早中期肺癌等,而且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治本除根的药、是救命的药”!
为此,记者致电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工作人员问明记者来电意图,半分钟后电话中回复说:你说的是“玉露保肺丸”吗?检索结果里没有该药品。记者问查询结果是否准确,还有没有其它查询方法?工作人员表示,“中药品种保护”数据库随时更新,包括在保护期内药品和终止保护药品,每种获得保护证书的药品都收录在内。因此查询结果是准确的。并告诉记者查询方法,记者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查询,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网址首页的“保护品种检索”中输入药品名称“玉露保肺丸”,查询结果为:在受理和保护品种中未检索到该药品名称。结果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查询结果一致。
玉露保肺丸的生产厂家——天津达仁堂制药厂对此有何看法呢?于是记者拨通了夹页广告中的“咨询热线”,记者:向您请教一个问题,达仁堂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吗?答:是呀,它是国家批准的药品,是国药准字!记者:我在包装上没有找到它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号,请问您知道该药的保护品种编号是多少?该工作人员确信不疑地告诉记者:有国药准字编号的药品就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还顺势反问了记者一句:你说什么是中药保护品种呢?记者说:国家对一些组方特别,对某些疾病具有特殊疗效的中药颁发的保护性证书,凡是获得该称号的中药品种,其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仿制。工作人员这下回答说:这个我不清楚,厂家应该明白怎么回事。证书我们这里没有,这药是天津达仁堂生产的,他们有证书。工作人员最后补充说:天津达仁堂和北京的同仁堂一样,都是老字号,国家一级企业。玉露保肺丸是2004年8月刚刚推出的一种新药,该药的组成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保密,当初厂家就是这么说。
记者就以上说法向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进行求证,却得到了一种与以上说法截然不同的答复。天津达仁堂制药厂销售部门认为:玉露保肺丸是达仁堂制药厂的生产的药品,您有什么事呢?记者:玉露保肺丸在北京发布广告时称该药品属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比如在“功能主治”里这样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玉露保肺丸”具有滋阴清热等功效……工作人员回答说:你说的中药保护意思是这种药保密吧,好象“玉露保肺丸”没有你说的这种保护证书,因为这种药出现已经很早了,在我们生产之前就已经有厂家生产了。到底是不是我不敢确定,我们这里只是销售科,你需要问一下注册科。记者问其注册科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说:你留下联系方式,我向注册科反映一下,你还有什么问题吗?记者:玉露保肺丸是“处方药”吗?工作人员肯定地说:是处方药,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药品。记者:贵厂在北京随报夹带的宣传页里整版都在介绍“玉露保肺丸”,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医药学刊物里发布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可能不妥当。工作人员说:你说的问题我会向其它部门反映,他们会给你解答。于是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等待达仁堂制药厂回复。
第二天,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联系到了记者,一个自称姓林的女士解答了记者的以上疑问,她说:“玉露保肺丸”我查了,这种药不是中药保护品种,可能是报纸上打错字了。这种药品很早已经生产了,天津达仁堂制药厂生产的“玉露保肺丸”经过国家批准,功能主治在说明书里都明确标明了,但是这种药品不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我也是刚知道的。除解答记者提问外,交谈中“林女士”似乎对记者的身份一直比较“关心”,问记者:你到底是做什么的?记者说明后,“林女士”似乎还不明白,问:你是做销售的?记者再次讲明身份后,林女士才将信将疑地说:做广告的时候可能是打错字了,后来又没“来得及”修改,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可能是“玉露保肺丸”的“某个词”让他们联想到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记者问:那为什么没有联想到其它称呼,偏偏联想到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况且,据厂家介绍,该药为“处方药”,既然如此,就应该在医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广告,而您却在这样一份称为“健康指南专刊”的单页上发布,对象为广大患者。“林女士”说:我们这只是一张简单的介绍……记者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说明书”里只规定该药的功能主治为“滋阴清热、润肺止咳、失音声哑、痰中带血等功能”,而宣传单却扩展为“老慢支、支气管扩张、哮喘、肺结核、烟肺、尘肺、肺气肿、肺心病早中期肺癌等”,由四余种增加到八余种,这是“简单”的介绍?林女士问:那你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记者说:如果说该药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而擅自宣传已获得,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发生冲突,这是违规;如果该药是处方药而滥发超越审批范围的医药广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这是违法。既违法又违规,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女士很不解地说:你是说我们不能发布这样的广告?这个我还不清楚,我查一下再给你答复,让记者等待一些时日。最后林女士还给了记者一番“忠告”:你别往天津那边打电话,让他们还以为我们办事不利。等待的结果可想而知,记者再也没有机会聆听“林女士”的“忠告”。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罰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此外,该广告夹页中还大量引用患者名义进行疗效宣传。“广告做的好不如患者说的好”的栏目中称:“快60岁的人了,哮喘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咳喘折磨着老的,也影响着小的,突然有一天,小女儿带回来一种叫‘玉露保肺丸’的新药,女儿坚持让吃,说这‘丸’确实有效……连续吃了两天,没想到咳嗽少了,喘气也不急了,一个疗程吃完后,胸也不闷了,晚上睡觉也踏实了,一口气能上三楼,走四五里路也不感到吃力,精神头也来了,活得更有滋味了。”
“我是一个工厂的工人……到医院确诊为尘肺。无意中,看到了‘达仁堂玉露保肺丸’逆转本病的报道,抱着试试态度服用了一个疗程,奇迹产生了,以上症状消失了,是达仁堂玉露保肺丸让我看到了希望。”“我今年63岁,自10年前得了气管炎以来,病情反复发作,时好时坏……吃了好多药,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就这样了,能活一天算一天……前一段我爱人给我买了六盒‘达仁堂玉露保肺丸’,我吃后,觉得呼吸也均匀了,吐痰也少了……我又买了两疗程,现在简直就象一个没病的人一样……”“我支气管炎扩张已多年了,平时大量脓性痰,反复咳血……后经朋友介绍达仁堂玉露保肺丸,……啊,咳的太轻松了。我用了一个疗程后,咳、痰、喘的症状基本消失了,我太感谢你了‘玉露保肺丸’”。
玉露保肺丸的“百年疗效”更是其它药品“矮了一大截”:“首次将治愈率提高80%以上……‘达仁堂玉露保肺丸’使困扰患者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顽疾从根本治愈,不仅治愈快,而且治愈率彻底不复发,经国家卫生部直属多家医院观察,治愈率高达80%以上,比其它药物提高60—70个百分点,创造了国内最先进治疗水平”。“金牌名药……经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等大医院三期临床验证,总有效率达92.78%!居国内领先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为此,记者致电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工作人员问明记者来电意图,半分钟后电话中回复说:你说的是“玉露保肺丸”吗?检索结果里没有该药品。记者问查询结果是否准确,还有没有其它查询方法?工作人员表示,“中药品种保护”数据库随时更新,包括在保护期内药品和终止保护药品,每种获得保护证书的药品都收录在内。因此查询结果是准确的。并告诉记者查询方法,记者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查询,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网址首页的“保护品种检索”中输入药品名称“玉露保肺丸”,查询结果为:在受理和保护品种中未检索到该药品名称。结果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查询结果一致。
玉露保肺丸的生产厂家——天津达仁堂制药厂对此有何看法呢?于是记者拨通了夹页广告中的“咨询热线”,记者:向您请教一个问题,达仁堂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吗?答:是呀,它是国家批准的药品,是国药准字!记者:我在包装上没有找到它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号,请问您知道该药的保护品种编号是多少?该工作人员确信不疑地告诉记者:有国药准字编号的药品就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还顺势反问了记者一句:你说什么是中药保护品种呢?记者说:国家对一些组方特别,对某些疾病具有特殊疗效的中药颁发的保护性证书,凡是获得该称号的中药品种,其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仿制。工作人员这下回答说:这个我不清楚,厂家应该明白怎么回事。证书我们这里没有,这药是天津达仁堂生产的,他们有证书。工作人员最后补充说:天津达仁堂和北京的同仁堂一样,都是老字号,国家一级企业。玉露保肺丸是2004年8月刚刚推出的一种新药,该药的组成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保密,当初厂家就是这么说。
记者就以上说法向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进行求证,却得到了一种与以上说法截然不同的答复。天津达仁堂制药厂销售部门认为:玉露保肺丸是达仁堂制药厂的生产的药品,您有什么事呢?记者:玉露保肺丸在北京发布广告时称该药品属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比如在“功能主治”里这样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玉露保肺丸”具有滋阴清热等功效……工作人员回答说:你说的中药保护意思是这种药保密吧,好象“玉露保肺丸”没有你说的这种保护证书,因为这种药出现已经很早了,在我们生产之前就已经有厂家生产了。到底是不是我不敢确定,我们这里只是销售科,你需要问一下注册科。记者问其注册科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说:你留下联系方式,我向注册科反映一下,你还有什么问题吗?记者:玉露保肺丸是“处方药”吗?工作人员肯定地说:是处方药,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药品。记者:贵厂在北京随报夹带的宣传页里整版都在介绍“玉露保肺丸”,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医药学刊物里发布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可能不妥当。工作人员说:你说的问题我会向其它部门反映,他们会给你解答。于是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等待达仁堂制药厂回复。
第二天,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联系到了记者,一个自称姓林的女士解答了记者的以上疑问,她说:“玉露保肺丸”我查了,这种药不是中药保护品种,可能是报纸上打错字了。这种药品很早已经生产了,天津达仁堂制药厂生产的“玉露保肺丸”经过国家批准,功能主治在说明书里都明确标明了,但是这种药品不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我也是刚知道的。除解答记者提问外,交谈中“林女士”似乎对记者的身份一直比较“关心”,问记者:你到底是做什么的?记者说明后,“林女士”似乎还不明白,问:你是做销售的?记者再次讲明身份后,林女士才将信将疑地说:做广告的时候可能是打错字了,后来又没“来得及”修改,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可能是“玉露保肺丸”的“某个词”让他们联想到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记者问:那为什么没有联想到其它称呼,偏偏联想到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况且,据厂家介绍,该药为“处方药”,既然如此,就应该在医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广告,而您却在这样一份称为“健康指南专刊”的单页上发布,对象为广大患者。“林女士”说:我们这只是一张简单的介绍……记者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说明书”里只规定该药的功能主治为“滋阴清热、润肺止咳、失音声哑、痰中带血等功能”,而宣传单却扩展为“老慢支、支气管扩张、哮喘、肺结核、烟肺、尘肺、肺气肿、肺心病早中期肺癌等”,由四余种增加到八余种,这是“简单”的介绍?林女士问:那你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记者说:如果说该药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而擅自宣传已获得,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发生冲突,这是违规;如果该药是处方药而滥发超越审批范围的医药广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这是违法。既违法又违规,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女士很不解地说:你是说我们不能发布这样的广告?这个我还不清楚,我查一下再给你答复,让记者等待一些时日。最后林女士还给了记者一番“忠告”:你别往天津那边打电话,让他们还以为我们办事不利。等待的结果可想而知,记者再也没有机会聆听“林女士”的“忠告”。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罰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此外,该广告夹页中还大量引用患者名义进行疗效宣传。“广告做的好不如患者说的好”的栏目中称:“快60岁的人了,哮喘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咳喘折磨着老的,也影响着小的,突然有一天,小女儿带回来一种叫‘玉露保肺丸’的新药,女儿坚持让吃,说这‘丸’确实有效……连续吃了两天,没想到咳嗽少了,喘气也不急了,一个疗程吃完后,胸也不闷了,晚上睡觉也踏实了,一口气能上三楼,走四五里路也不感到吃力,精神头也来了,活得更有滋味了。”
“我是一个工厂的工人……到医院确诊为尘肺。无意中,看到了‘达仁堂玉露保肺丸’逆转本病的报道,抱着试试态度服用了一个疗程,奇迹产生了,以上症状消失了,是达仁堂玉露保肺丸让我看到了希望。”“我今年63岁,自10年前得了气管炎以来,病情反复发作,时好时坏……吃了好多药,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就这样了,能活一天算一天……前一段我爱人给我买了六盒‘达仁堂玉露保肺丸’,我吃后,觉得呼吸也均匀了,吐痰也少了……我又买了两疗程,现在简直就象一个没病的人一样……”“我支气管炎扩张已多年了,平时大量脓性痰,反复咳血……后经朋友介绍达仁堂玉露保肺丸,……啊,咳的太轻松了。我用了一个疗程后,咳、痰、喘的症状基本消失了,我太感谢你了‘玉露保肺丸’”。
玉露保肺丸的“百年疗效”更是其它药品“矮了一大截”:“首次将治愈率提高80%以上……‘达仁堂玉露保肺丸’使困扰患者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顽疾从根本治愈,不仅治愈快,而且治愈率彻底不复发,经国家卫生部直属多家医院观察,治愈率高达80%以上,比其它药物提高60—70个百分点,创造了国内最先进治疗水平”。“金牌名药……经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等大医院三期临床验证,总有效率达92.78%!居国内领先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