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军战时对法律语言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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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代战争的复杂性、激烈性和残酷性决定了其成与败不再仅限于交战双方军事实力的孰优孰良,其中法律的运用、舆论的导向以及人心的相背等因素都将直接对战争的进程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主要选择美军战时对法律语言的掌控——从“战俘”到“战犯”称呼上的的变更这一点说明法律语言的重要性。
  关键词 法律 战俘 战犯
  作者简介:黄亦池,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3-02
  在2003年3月20日,以美军为主的联合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军事行动,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直至2011年12月18日,美军全部撤出,在整个战争期间发生了系统的美军虐待战俘的事件,引起广泛的议论。
  美国一家法院披露的证人证词显示,驻伊美军曾对伊拉克囚犯拳打脚踢,朝他们头上浇冷水,强迫他们背诵足球明星的名字。这些士兵施暴时还大笑不止。据路透社报道,纽约中级法院此前受理了6名伊拉克死者家属对美军士兵的诉讼案件,一名伊拉克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称:“美军士兵好像非常享受,他们边打边笑。”等等虐囚事件。战俘是伴随着战争的出现,而成为战争的主要受害者。孟德斯鸠从理论上论证了战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提出了战俘的保护问题。正如卢梭所言:“战争绝对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对不是以人的资格,而是以公民的资格,才偶然地成为敌人的;他们绝对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因此,战俘被俘前的作战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被俘后也不作为罪犯处罚。严格上说给予交战国对待敌方被俘士兵的惟一特权是阻止他们继续参加作战。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由于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使敌国屈服,士兵有权利消灭该敌国武装保卫者;然而只要是敌国的武装人员放下武器并且投降,就不再是敌对人员或敌国政策的工具,他们就又回到原来意义上的人(即平民百姓)。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其他的人再没有杀死他们的权利。在消灭一个国家的同时,而不杀害该国的任何国民,某些时候是可能的。战争只是给予为取得胜利所必须的破坏。这些原则不是格老秀斯的发明,也不是诗人想象力的产物。它们来自事物的性质,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卢梭的话说明了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参战人员都是作为国家的一份子进行作战行动的,两方的交战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言不存在任何的私仇或恩怨,只是当他们承载在国与国这个层面上而使双方发生摩擦和斗争时,法律赋予了一方消灭一方有生力量并使对方失去抵抗的能力的权利。同时,当交战一方的交战人员放下武器投降时,他们又完成了一次人物属性的转变,从一个个铁血参战者变成了极其普通的平民百姓,另一交战方必须承认他们这一特质,而这时也不能采取从肉体上对其进行毁灭的方法和措施,“战俘”的属性最终形成。
  战俘问题在《日内瓦公约》及相关附加议定书中都有明确规定。如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专门设有战俘一章并规定:战俘“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禁止“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更是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的身份、地位、待遇和管理等有关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成为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这说明了战俘处在敌国国家手中,而不是处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不论个人的责任到底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的待遇应负起全部责任。战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应当受到人道的待遇,拘留国任何不法的行为或者因不法的行为而导致其看管中的战俘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他们健康的做法都应当予以禁止,并被当做严重破坏此公约的行为。在此要注意,绝不能对战俘进行肢体上的伤害,或者对其进行医学或者科学实验,战俘在不反抗的情况下,拘留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应该保护他们的安全,要避免他们受到暴力行为、恫吓、或者侮辱的侵扰,对战俘的报复行为也应该绝对禁止。
  美军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虐囚问题上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对其发动这场名不正言不顺的侵伊战争增添了一个新的麻烦和罪证,饱受世人尤其是阿拉伯世界民众的诟病。而美国政府为淡化事件的影响,一再辩称虐俘事件只是个案,并非“系统行为”的说法,最终只是欲盖弥彰,让世人更加看清了事情的本原。
  虐俘事件在舆论和道义上给美军带来了不少麻烦,美国政府试图采用强大的新闻网络传媒技术尽快把这一页丑闻翻过去,于是把注意力从“战俘”转移到了“战犯”这个问题上。
  战争犯罪通常是指国家及个人在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中,严重违反国际法及战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准备、策动和执行侵略战争的行为,或在战争期间严重违法战争法规和惯例包括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而实施的各种构成犯罪的行为。战争犯罪泛指在国家和个人在战争中所犯下的各种罪行 ,在此我主要论述的是关于个人在战争中所犯的各种罪行。以这次战争的另外一方领袖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举例,刚开始时,美国给予萨达姆以“战俘”待遇,让他享有按照日内瓦公约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目的是如何在此期间撬开萨达姆的大嘴,让他供出目前还在伊继续袭击驻伊美军的小股游击队及其领导人和策划者的藏身之所,以便一网打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其他主要头目逐个落网,萨达姆的利用价值差不多消耗殆尽时,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就表示:“萨达姆受到对待的方式将依据日内瓦战犯公约进行。”于是为了实现美军利益的最大化,萨达姆“顺利”地从“战俘”地位转移到了“战犯”地位,美国东部时间3月16日晨消息,来自《纽约时报》的报道称,布什政府已经拟订了一份战犯名单,将包括萨达姆和他两个儿子在内的9名伊拉克高级官员定为“战犯”,美国计划在美伊战争结束后以“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灭绝种族罪”对这九名高官进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规定的战争罪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指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受公约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的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计有8种犯罪行为。第二类是指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计有26种犯罪行为。第三类是指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计有4种犯罪行为。第四类是指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计有12种犯罪行为。美国政府以萨达姆政权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不交出,导致战争爆发为由,认为萨达姆是这次战争的始作俑者,以此定为战争罪。而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则表现在萨达姆于1983年下令杀害库尔德民主党领导人巴尔扎尼所在部族8000人;1988年屠杀清洗了1.8万名库尔德人;1987-1988年50万库尔德人被迫害;1988年报复库尔德人造成大约5000死亡;1990年入侵科威特并占领7个月之久;1991年在伊南部镇压什叶派穆斯林起义;1991年将数千名库尔德人驱逐到伊朗。以期实现了萨达姆从“战俘”到“战犯”的完美过渡,其“战犯”的地位便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并最终致萨达姆于死地而完整地控制了伊拉克政权。
  注释: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信息不详.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卢梭
  《日内瓦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日內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丛文胜.战争法.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信息不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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