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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分类在简易程序下定性为简易程序的子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为强制适用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分类的逻辑混乱和当事人利益的限制与剥夺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制度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对该制度进行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