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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久前,小刘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自己在2016年5月7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对小刘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8月7日,小刘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后来我了解到,根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是转正后工资的80%。按照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的转正工资6000元,那我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4800元,但他们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4080元,每个月都少付720元,3个月就是2160元。”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补贴并不属于工资部分。因此试用期工资就是4080元。
【专家解析】
补贴也应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上述案例中,小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为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试用期工资4080元。”双方约定转正后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 补贴”,单位不认可小刘说法的理由是补贴并不属于工资部分,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补贴也应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所以,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部分共计216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试用期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久前,小刘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自己在2016年5月7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对小刘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8月7日,小刘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后来我了解到,根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是转正后工资的80%。按照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的转正工资6000元,那我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4800元,但他们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4080元,每个月都少付720元,3个月就是2160元。”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补贴并不属于工资部分。因此试用期工资就是4080元。
【专家解析】
补贴也应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上述案例中,小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为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试用期工资4080元。”双方约定转正后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 补贴”,单位不认可小刘说法的理由是补贴并不属于工资部分,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补贴也应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所以,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部分共计216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试用期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