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网络贩毒”是互联网与贩毒行为结合的产物,是禁毒理论和实务界的一种新提法,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虚拟空间贩毒”、“利用因特网贩毒”。对网络贩毒案件的特点进行相关研究有助于提升网络贩毒问题的理论研究,对侦查措施的运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贩毒;特点
贩毒行为被转移到网络空间后,在保留传统贩毒行为特点的同时,具有了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特点,网络的特性使网络贩毒案件的特点更加突出。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
贩毒案件由于没有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其本身的隐蔽性就很强,而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贩毒案件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从而导致了更高的犯罪黑数。
(一)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和犯罪现场
毒品犯罪案件中,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又因买卖毒品本身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买卖双方都可能成为禁毒执法部门查缉的对象。从这个层面讲,网络贩毒案件中没有类似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因而对禁毒执法部门来说无法以被害人作为线索侦破网络贩毒案件。此外,在网络空间中,毒品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一对一”非面对面的虚拟环境中进行的,很难被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人知晓,这就使得禁毒执法部门无法完全依靠报案人来发现网络贩毒案件。
(二)行为人身份的虚拟性
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每个行为人在其中都有一个虚拟的身份,行为人参与网络活动都是匿名进行的。为了降低犯罪风险,贩毒分子在进行网络贩毒的全过程都使用的是虚拟身份,其大部分身份信息也都是虚假的。
(三)贩毒手段、过程的隐秘性
为了逃避网安和禁毒部门的监控,贩毒分子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对其发布的毒品销售信息进行伪装,用保健品名或其他商品名代替、租用国外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发布毒品销售信息等,从而使得信息真假难辨,进而逃避网安和禁毒部门的监控。此外,贩毒分子为了保证毒品顺利交付到买方手中,在寄递前通常会对毒品进行精致包装,包装成其他物品以逃避快递员的验视。
二、时空跨度大,侦查协作不易开展
(一)时空跨度大
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可以扩展到互联网信息传输到的所有空间,使地域和国界呈现出消亡的态势。贩毒分子只要拥有一台可联网的计算机,即可利用网络进行贩毒行为,实现在任何时间向全球任何地方销售。此外,网络的辐射效应使网络贩毒的时空跨度进一步增大,扩散范围更广,扩散速度更快。网络的便捷性和聚集效应,使毒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更有利于协调一致地进行贩毒行为,从而使得网络贩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传统贩毒行为的基础上呈现出“几何级”增长态势。
(二)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协作开展困难
案件地域跨度大,涉及的管辖部门多,从而使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协作开展面临很大的困境。首先,不同地区的禁毒执法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开展困难。通常来讲,案件涉及的地域越广,开展协作的部门越多,侦查协作越不容易开展。其次,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使他们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各自利益消极配合,从而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再次,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门间侦查协作难以开展。侦破网络贩毒案件需要禁毒执法部门、网络监管部门、技术侦查部门等多部门的分工协作,但由于缺乏部门间统一的侦查协作机制,各部门的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无法精确打击网络贩毒分子。
三、网络贩毒案件的证据难以获取
(一)网络贩毒证据的易毁性使其获取困难
毒品犯罪分子是在网络空间使用特定的操作系统或软件资料进行贩毒行为,因而相关的涉案证据只能存在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和输出的资料中。但掌握电脑技术的网络贩毒分子可以将留下的资料格式化或用预先设置好的破坏性程序将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资料永久性的删除,而侦查部门受经验和技术能力所限,无法将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完整的保全和恢复。①因而,网络贩毒证据的获取对禁毒执法部门仍旧是个严峻的考验。
(二)网络贩毒案件证据固定困难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人可以自由地进出,使得一起网络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大量涉案人员,这就需要对涉案人员的大量犯罪证据予以固定。具体到网络贩毒案件中,网络贩毒分子在信息发布阶段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群发布毒品销售信息,其辐射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无法预料,这就需要固定所有涉案的大量电子数据,导致侦查人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这些量大面广的网络贩毒证据。
(三)后期取证工作开展困难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后期的取证工作就是对与其提供的账号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通常会将涉案账号注销,这些被注销的账号就会成为公共账号,可以被任何人再次使用,这就导致了注销的涉案账号在未来某个时间会被不特定的网民重新注册使用,但并不是出于犯罪的目的,这就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在调查这些账号过程中侵犯某些网民隐私的情况,从而使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难度加大。
四、网络贩毒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智能性特征日趋明显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高中和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大约占到52.1%。如此巨大的犯罪基数导致了参与网络犯罪的高学历人才也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高学历人才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网络犯罪中,使网络犯罪日趋智能化。网络贩毒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犯罪类型,其智能化特征也随着高学历人才的参与日渐明显起来,禁毒执法部门也破获了大量高学历人才从事网络贩毒的案件。
(二)与寄递物流和电子商务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寄递作为网络贩毒发展的“两翼”,在网络贩毒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者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具体而言,网络贩毒的成功进行,需要依靠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上货物購买和资金支付服务,以及物流寄递提供的毒品贩运服务,这两方面缺一不可。随着贩毒分子越来越倾向于利用网络进行贩毒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监管的疏漏,网络贩毒行为与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的联系日益紧密起来,网络贩毒的流程化趋势也日趋明显。
注释:
①姜康康.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4):50-54.
参考文献:
[1]徐雯.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 (4).
[2]靳慧云.试析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障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
【关键词】:网络贩毒;特点
贩毒行为被转移到网络空间后,在保留传统贩毒行为特点的同时,具有了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特点,网络的特性使网络贩毒案件的特点更加突出。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
贩毒案件由于没有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其本身的隐蔽性就很强,而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贩毒案件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从而导致了更高的犯罪黑数。
(一)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和犯罪现场
毒品犯罪案件中,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又因买卖毒品本身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买卖双方都可能成为禁毒执法部门查缉的对象。从这个层面讲,网络贩毒案件中没有类似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因而对禁毒执法部门来说无法以被害人作为线索侦破网络贩毒案件。此外,在网络空间中,毒品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一对一”非面对面的虚拟环境中进行的,很难被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人知晓,这就使得禁毒执法部门无法完全依靠报案人来发现网络贩毒案件。
(二)行为人身份的虚拟性
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每个行为人在其中都有一个虚拟的身份,行为人参与网络活动都是匿名进行的。为了降低犯罪风险,贩毒分子在进行网络贩毒的全过程都使用的是虚拟身份,其大部分身份信息也都是虚假的。
(三)贩毒手段、过程的隐秘性
为了逃避网安和禁毒部门的监控,贩毒分子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对其发布的毒品销售信息进行伪装,用保健品名或其他商品名代替、租用国外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发布毒品销售信息等,从而使得信息真假难辨,进而逃避网安和禁毒部门的监控。此外,贩毒分子为了保证毒品顺利交付到买方手中,在寄递前通常会对毒品进行精致包装,包装成其他物品以逃避快递员的验视。
二、时空跨度大,侦查协作不易开展
(一)时空跨度大
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可以扩展到互联网信息传输到的所有空间,使地域和国界呈现出消亡的态势。贩毒分子只要拥有一台可联网的计算机,即可利用网络进行贩毒行为,实现在任何时间向全球任何地方销售。此外,网络的辐射效应使网络贩毒的时空跨度进一步增大,扩散范围更广,扩散速度更快。网络的便捷性和聚集效应,使毒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更有利于协调一致地进行贩毒行为,从而使得网络贩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传统贩毒行为的基础上呈现出“几何级”增长态势。
(二)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协作开展困难
案件地域跨度大,涉及的管辖部门多,从而使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协作开展面临很大的困境。首先,不同地区的禁毒执法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开展困难。通常来讲,案件涉及的地域越广,开展协作的部门越多,侦查协作越不容易开展。其次,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使他们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各自利益消极配合,从而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再次,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门间侦查协作难以开展。侦破网络贩毒案件需要禁毒执法部门、网络监管部门、技术侦查部门等多部门的分工协作,但由于缺乏部门间统一的侦查协作机制,各部门的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无法精确打击网络贩毒分子。
三、网络贩毒案件的证据难以获取
(一)网络贩毒证据的易毁性使其获取困难
毒品犯罪分子是在网络空间使用特定的操作系统或软件资料进行贩毒行为,因而相关的涉案证据只能存在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和输出的资料中。但掌握电脑技术的网络贩毒分子可以将留下的资料格式化或用预先设置好的破坏性程序将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资料永久性的删除,而侦查部门受经验和技术能力所限,无法将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完整的保全和恢复。①因而,网络贩毒证据的获取对禁毒执法部门仍旧是个严峻的考验。
(二)网络贩毒案件证据固定困难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人可以自由地进出,使得一起网络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大量涉案人员,这就需要对涉案人员的大量犯罪证据予以固定。具体到网络贩毒案件中,网络贩毒分子在信息发布阶段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群发布毒品销售信息,其辐射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无法预料,这就需要固定所有涉案的大量电子数据,导致侦查人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这些量大面广的网络贩毒证据。
(三)后期取证工作开展困难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后期的取证工作就是对与其提供的账号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通常会将涉案账号注销,这些被注销的账号就会成为公共账号,可以被任何人再次使用,这就导致了注销的涉案账号在未来某个时间会被不特定的网民重新注册使用,但并不是出于犯罪的目的,这就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在调查这些账号过程中侵犯某些网民隐私的情况,从而使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难度加大。
四、网络贩毒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智能性特征日趋明显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高中和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大约占到52.1%。如此巨大的犯罪基数导致了参与网络犯罪的高学历人才也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高学历人才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网络犯罪中,使网络犯罪日趋智能化。网络贩毒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犯罪类型,其智能化特征也随着高学历人才的参与日渐明显起来,禁毒执法部门也破获了大量高学历人才从事网络贩毒的案件。
(二)与寄递物流和电子商务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寄递作为网络贩毒发展的“两翼”,在网络贩毒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者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具体而言,网络贩毒的成功进行,需要依靠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上货物購买和资金支付服务,以及物流寄递提供的毒品贩运服务,这两方面缺一不可。随着贩毒分子越来越倾向于利用网络进行贩毒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监管的疏漏,网络贩毒行为与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的联系日益紧密起来,网络贩毒的流程化趋势也日趋明显。
注释:
①姜康康.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4):50-54.
参考文献:
[1]徐雯.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 (4).
[2]靳慧云.试析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障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