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行政化的思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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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进党的领导和司法权行使的关系,建立合理的领导机制,确保司法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运行。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应是相对的独立,因为完全的司法独立会滋生司法腐败,所以司法独立需要党的领导,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在立案、起诉、审判等领域则应维护司法独立,所以,建立合理的领导机制是司法工作去行政化的关键。首先,司法系统应实行党委垂直领导,地方法院、检察院无需向地方政法委负责,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其次,司法系统上下级党委应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实行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监督案件公正地进行,确保司法工作顺利完成,但不能插手办案工作;第三,司法系统内部应减少等级的划分,使得法官之间在其他工作上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避免法官之上还有“法官”,影响主审法官的独立性。
  二、健全司法监督制度,建立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
  目前我国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正和腐败现象,但无法在每个案子的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去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都是在受政法委领导的同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司法活动进行具体指导,而这种指导在实践中演变成了对具体案件的指挥,下级法院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司法系统内部也有纪检和检察等部门,负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同为一个系统,业务上的往来自然弱化了互相监督的力度。
  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机制是司法去行政化的重要保障,自上而下的人大监督或法院、检察院对自身的监督都不如把监督权力赋予社会民众更有力度和社会公信力。我们常说“把权力放在阳光下”,司法工作的监督可以建立由法律工作者、社会民众等多个群体代表组成的临时的个案监督机构,或许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另外,监督工作应贯穿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对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进行跟踪监督,对涉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要适当监督其有无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而滥用职权、违法定罪量刑的情况。通过建立合理合法的司法监督机制,配合人大和司法部门自身的监督,让司法工作在阳光下独立运行。
  三、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的学习和考评机制,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减少行政等因素对法官的影响。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不过寥寥三十条,与其他部门法的条文相比少之又少,却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在断案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孟宪君在八年之后举报自己体现了其巨大的勇气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可因此蒙冤的群体又该如何抚慰?司法的公信力又该如何为继?目前我国检法系统对法官指导业务性质的培训和学习有很多,可大多忽视了同等重要的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导致有些法官资历越来越深,业务越来越熟悉,法律人公平正义的心却慢慢变“老”。
  笔者认为,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考量和断案能力的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首先要保证法官自身的独立,才能保证案件不受行政等因素的干预。一方面,要建立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考评机制,职业道德不是钢性规范,考评时要综合参考法官日常生活作风、财产变动幅度、断案过程中的偏正等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进行经常性的观察和评价,通过考评机制检验法官的职业道德有无随着时间而“流失”的现象。还应增加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对于越是重要岗位的法官越要重视,时刻提醒法官职业道德对于一个法律人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建立对主审法官工作和生活的保护机制。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使得很多法官在面对强权时不得不放弃正义,否则可能遭到工作上或生活上的报复,法官在原被告面前是正义的代表,在领导面前又成了弱势群体。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到“建立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建立了行政因素上的保护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对主审法官家属工作和生活的保护机制,防止从家庭等因素上影响法官断案,从客观上保护法官的独立性。
  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杜绝不合理插手司法工作现象的发生。
  司法独立之所以会受到地方和行政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原因是领导干部插手相关案件,潜意识里,封建社会“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有些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办事的能力,有的甚至不懂法,导致了关系案、人情案等冤案错案的发生。案件的定罪量刑本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裁量,而我国当前有很多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通过打电话、下文件等多种方式直接或变相地左右案件发展,导致很多案件的定罪量刑是法官依照领导的意思去执行。这既说明了我国当前司法独立的相关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也反映了很多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
  笔者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制度上规定了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记录制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行政化,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保证司法独立,还需要大力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办事的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领导干部左右案件的思想。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重点对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起诉、审判等环节程序的灌输普及,帮助其认识到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二是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言大于法的现象,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司法秩序才不会陷入混乱。三是领导干部要建立法治思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处理相关事务或进行决策时,以一个法律职业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得出结论,破除“人治”思想,自觉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去行政化还需要进一步分清司法和行政在选任和经费上的界限、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的弊端、合理调整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职能、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推进司法独立改革的过程,会遇到各种困境和不适应期,任重而道远,司法去行政化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有不公正的存在,作为法律人,司法改革的道路就要坚定的走下去。孟宪君在八年后亡羊补牢也是政府反腐给了他勇气,可“犯罪人”却蒙冤八年,可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我们期待改革后的正义不要让当事人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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