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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索赔权顺序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二者对追偿所得分配的争议。本文认为,在不足额保险情形中,对代位求偿额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较为合理。
关键词: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权;代位求偿额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0-02
作者简介:谢仙莉(199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一、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的冲突情形
我国《保险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实则是间接规定了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本文所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其遭受的损失之后,向本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其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时,并不必然存在优先性的冲突。比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只需保险人单独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倘若被保险人未能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以补偿所有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人仍可继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产生两种权利的冲突。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四款规定,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原则,保险金定然不能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所以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当然,在实践中,考虑到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等因素,足额保险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通常也难以得到完全,故也会出现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但本文暂不讨论此情况。
二、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优先性冲突时,怎样处理两种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以及如何分配将第三人支付的有限赔偿金问题,理论上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即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填补其因承担保险责任产生的损失后,如果该款项还有结余,再分配给被保险人。在英国法中,定值保单情形下,如果两种权利产生冲突一般采用保险人优先的处理规则。
(二)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即被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款,填补其全部损失后再将结余分配给保险人。这一观点是对“完全补偿原则”(“made whole”rule)作狭义解释的结果。依据该原则,即便保险人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但在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财产损失得到补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比例分配法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把第三人的赔偿款分配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此时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分割,割让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给向保险人。因为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就未完全受偿的部分请求赔偿,因而二者对第三人的赔偿金有权平等受偿,按比例分配。①
三、处理规则之分析及选择
假设不足额保险的承保比例为80%,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L)为100,保险人的赔付金额(P)为80,保险人依靠代位求偿获得金额(S)分别为60(即S
关键词: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权;代位求偿额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0-02
作者简介:谢仙莉(199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一、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的冲突情形
我国《保险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实则是间接规定了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本文所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其遭受的损失之后,向本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其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时,并不必然存在优先性的冲突。比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只需保险人单独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倘若被保险人未能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以补偿所有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人仍可继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产生两种权利的冲突。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四款规定,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原则,保险金定然不能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所以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当然,在实践中,考虑到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等因素,足额保险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通常也难以得到完全,故也会出现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但本文暂不讨论此情况。
二、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优先性冲突时,怎样处理两种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以及如何分配将第三人支付的有限赔偿金问题,理论上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即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填补其因承担保险责任产生的损失后,如果该款项还有结余,再分配给被保险人。在英国法中,定值保单情形下,如果两种权利产生冲突一般采用保险人优先的处理规则。
(二)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即被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款,填补其全部损失后再将结余分配给保险人。这一观点是对“完全补偿原则”(“made whole”rule)作狭义解释的结果。依据该原则,即便保险人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但在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财产损失得到补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比例分配法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把第三人的赔偿款分配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此时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分割,割让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给向保险人。因为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就未完全受偿的部分请求赔偿,因而二者对第三人的赔偿金有权平等受偿,按比例分配。①
三、处理规则之分析及选择
假设不足额保险的承保比例为80%,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L)为100,保险人的赔付金额(P)为80,保险人依靠代位求偿获得金额(S)分别为60(即S
P)。分别按照(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被保险人分配额A=S-P(S≥P),A=0(S
分配方式代位求偿所得额(S)对被保险人分配额(A)对保险人分配额(I)被保险人总受偿额P A被保险人受偿率(P A)/L赔付收回率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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