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立法,靴子要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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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立法进程由政府主导转为全国人大主导之后,国家慈善法立法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善,十年未能出台的窘境正在迎来新机
  3月2627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主办了国家慈善法立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除全国人大、民政部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官员外,还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的学者。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是参加者之一。此前,他曾在多个场合“炮轰”当时的慈善法立法主导者,“我们依然处于行政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立法过程相对封闭。这可能会阻碍各方面的社会改革进程。”他进而建议,“作为一部社会立法,涉及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公开透明,不仅有专家学者参与,还要有社会各方的参与,共同辩论、讨论,最终形成立法。”
  2005年,民政部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当时国内的慈善捐赠总额只有几十亿元。在接下来的9年中,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民间的慈善热情被激发出来后,公众对慈善法的呼声越来越高。9年中,包括民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参与过有着“慈善事业根本大法”之称的慈善法,但都先后无疾而终。相关部委官员和各方学者都曾做出过慈善法将很快出台的预言,但最终都事与愿违。
  在5月8日于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的“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上,已经去职官职3年多的王振耀感慨,“中国的慈善立法进行了将近10年了,却没有结果。中国慈善法立法过程是一个极不成功的范例。作为最早在民政部推动慈善法立法的人,我感到十分不好意思。”
  现在,王振耀当年希冀的慈善法立法“社会参与”正在变为现实。
  全国人大出手主导
  据中国公益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慈善立法的长期滞后、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客观上每年阻碍了3000亿元以上的捐赠、3000万人就业,以及2亿以上的志愿服务。
  慈善法立法亟待提速。
  之前9年的国家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包括民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闭门造车般地主导着慈善法立法,期间的艰辛和契机并不为公众所知晓。慈善法立法曾多次抵达临门一脚的阶段,但总是在最后关头遭遇形势陡转急下的厄运。中国国家慈善法立法经历了“八年抗战”,几近停滞。
  根据立法程序,慈善法的出台首先需要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起草草案,然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审定,再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再报送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王振耀曾分析这是各个部委无法在利益诉求上达成平衡的结果。
  “国务院如果有一部法律要通过,都会争取各个部委的意见,各个部委都会提出反对意见或不一致的意见。相对于财政部等部委,民政部是弱势部委。因此,此前的立法程序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不利于立法快速推进。此外,之前对慈善法立法的诉求并没有现在这样强烈。”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向慈传媒《中国慈善家》分析道。
  现在,部门利益纷争阻碍慈善法立法进程的可能性正在降低,慈善法立法有望加速。
  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至此,标志着新一轮国家慈善法立法程序开启。这一次,随着牵头机关级别的提升,慈善法立法的成功几率大为加强。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参加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透露:根据初步计划,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调研与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争取在年底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稿。
  王振耀也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接下来的工作表示乐观,“这次慈善法立法起草是在非常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的,几位学者分别给起草组提交了建议稿,起草组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研活动,听取各方的意见。我相信今年年底就会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稿子。”
  与前几次慈善法立法尝试过程中出现的乐观情绪类似,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慈善法立法或许将在今年出台。对此,郑功成作了明确的说明,“2014年是法律草案起草年,但还不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即进入正式立法程序。此次明确由全国人大牵头承担法律草案起草任务,并有了初步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是我国慈善事业法制建设的一大进展。”
  在章高荣看来,此次重启慈善法立法,必须设立一个底线,即“相关部门将业已提出来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此外,将诸如深圳、广州、上海、温州等地的地方慈善立法中的创新举措吸收进来。”事实上,近几年,多个地方政府在慈善立法上已取得突破,《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广州市募捐条例》、《上海市募捐条例》相继出台实施。
  “自去年立法进程由政府主导转为全国人大主导之后,中国的慈善法立法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善。”王振耀告诉慈传媒《中国慈善家》。
  官、民应互动
  在“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状况下,国家慈善法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厘清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国家和社会要分离”。在杨团看来,近十年来,中国国家慈善法出台日期一再推迟,是各界对慈善问题的看法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导致的。
  此外,杨团还对设立慈善法的初衷进行了解读,“本质上,慈善法要捍卫的是公民的权利。慈善法的重点在于公民如何组织起来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杨团进而指出慈善法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慈善资源由谁来筹集;第二,善款由谁来分配;第三,慈善组织由谁来治理;第四,慈善组织的行为由谁来规范。在杨团看来,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政府的“手”都伸得很长,因此最重要的是厘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未来,政府若用慈善捐款来支付它本应该用财政收入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应该划为违法行为。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与杨团在慈善的属性上有类似的看法。“希望慈善法明确两个根本问题,第一,慈善姓‘民’不姓‘官’。慈善法要去推动民间慈善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是去捆绑和限制民间慈善。”徐永光告诉慈传媒《中国慈善家》。
  近两年来,徐永光致力于推动中国公益市场化,在他的期望中,慈善法立法应该考虑市场化的因素。在他看来,中国不仅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还有法律或政策限制造成公益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甚至规模萎缩的情况。这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对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开征企业所得税、慈善行业人员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两倍就要被取消免税资格等。
  做过多年中国农村选举研究的王振耀,十分看重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他对接来下的慈善法立法建议道,“开放立法进程、加强社会参与、完善中央慈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人大慈善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国家慈善委员会、支持慈善立法试点和地方立法创新等。
  在3月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主办的国家慈善法立法座谈会上,王振耀代表中国公益研究院提交了《中国公益研究院关于我国慈善事业法立法之若干建议》,提出15条具体建议,包括创新管理体制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采用国际通用概念对慈善进行广义界定、将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等纳入慈善组织体系之内、对慈善组织分类管理、放开募捐资格、放宽慈善组织业务支出限制、建立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机制、放开慈善工资水平硬性规定等内容。
  慈善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一旦明确,接下来便是实地调研和草案起草了。民间如何与官方互动,共同提速国家慈善法立法进程?
  “如何呼应、推动,进而和政府的慈善法立法形成一种密切的配合,是需要学者和专家思考的。我们不是停留在外边,不能仅仅是批评,要和政府的慈善法立法形成一种积极的互动。”王振耀提醒学界同仁。
  国际经验与困境
  在国家慈善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推动积极地官民互动策略,广泛听取民间的诉求外,向西方发达国家取经亦不失为是一条捷径。
  在慈善发展阶段上,中国正在向美国的慈善资本主义靠拢,因而,美国的慈善法中的优质部分值得借鉴。美国的慈善法立法分散而灵活。通过联邦(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和州(主要针对慈善行为)的分散立法,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慈善立法体系。同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弥补了分散立法的欠缺,这种相对分散又多样化的法律渊源使得美国慈善法更具有灵活性,并很好地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章高荣看来,英国的慈善法立法过程严谨。2002年出台的英国慈善法,在正式出台之前,首先列出一份草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然后再讨论是否采纳公众的意见,并给出理由。“其实,这样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公共讨论和形成共识的过程。”章高荣分析。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较为短暂的现代慈善发展历史,以及慈善行业的公开、透明程度较低,慈善组织遭遇公信力危机等,中国的慈善法立法面临诸多困境。
  郑功成曾撰文指出,“要制定一部较好的慈善法还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一是对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的定位还存在着分歧;二是在引进国际慈善规则与尊重中国国情之间如何协调;三是如何处理与其他立法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四是财税政策如何落实,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法律做出了原则规范,也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慈善立法是公益慈善领域里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建设,我们面临着很多很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问题和制度建设问题。”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
  在章高荣看来,如何在创新与共识之间达成平衡,亦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外,慈善法中的基础性条款如何与税法、“三大条例”做好技术衔接,也是慈善法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地方。
  王振耀对此次提速的国家慈善法立法寄予厚望,在他看来,“这一次国家慈善法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这其实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关。此次国家慈善立法进程的提升,表明我们的慈善立法正变得越来越现代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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