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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污染是人们对于难以降解的塑料垃圾(塑料袋)污染环境情况的一种概括。其所代表的是以聚丙烯、聚苯乙烯以及聚氯乙烯等其它的高分子化合物所合成的各式各样的生活塑料物品被运用之后变成的固体废物,因为胡乱的丢弃,无法降解处理,以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现象。白色污染是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比如一次性泡沫快餐具还有我们常用的塑料袋等.它对环境污染很严重,埋在土壤中很难分解,会导致土壤能力下降,如果焚烧会导致大气污染,所以现在提倡不用或少用此物,购买东西时最好自备工具,减少它的利用.
一、“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
塑料制品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质轻、防水、耐用、生产技术成熟、成本低的优点,在全世界被广泛应用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塑料包装材料在世界市场中的增长率高于其它包装材料,1990-1995年塑料包装材料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9%.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日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白色污染”,的主要危害在于“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
1、“视觉污染”.在城市、旅游区、水体和道路旁散落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城市、风景点的整体美感,破坏市容、景观,由此造成”视觉污染“.
2、“潜在危害”.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环境后,由于其很难降解,造成长期的、深层次的生态环境问题.首先,废旧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第二,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在动物园、牧区和海洋中,此类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很难处理:填埋处理将会长期占用土地,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回收利用.
目前,人们反映强烈的主要是“视觉污染”问题,而对于废旧塑料包装物长期的、深层次的“潜在危害”,大多数人还缺乏认识.
二、防治“白色污染”
1、国外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情况
早在1985年,美国入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已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欧洲为15公斤.进入九十年代,发达国家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的数量更多(我国1995年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塑料制品为13.12公斤).从消费量来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该很严重,实则不然.究其原因,一是发达国家很早就严抓市容管理,很少有人随手乱扔废旧塑料包装物,基本消除了“视觉污染”.二是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较高.以美国为例,80年代以前,处置废塑料主要方式是填埋,后来发现塑料长期不降解,九十年代以后,他们转而走回收利用的路子.
现在已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转化为能源或以其它方式无害化处置,也基本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裝物的潜在危害.
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系统建设及运行、发展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以促进制造商简化包装,并明确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德国的《包装条例》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细微环节,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2、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方法及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开始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污染”.
在行政方面,一是加强管理.例如,社会上较为关注的铁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问题,通过加强管理已取得显著改观.目前,采用袋装垃圾的列车越来越多,随意向车外扔垃圾的现象越来越少.已有2.9万公里的线路两侧基本消除了“白色污染”.实践证明,加强管理是防治“白色污染”的有效手段. 二是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杭州市于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将此通告在《杭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天.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个体流动商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解决“白色污染”不单单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还是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循序渐进。在全球环境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非常多的发达国家与民间组织均允诺在环境保护层面向发展中的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的支持,我们需要以积极进去的态度,引入资金与最先进的技术,推动“白色污染”的防治。
一、“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
塑料制品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质轻、防水、耐用、生产技术成熟、成本低的优点,在全世界被广泛应用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塑料包装材料在世界市场中的增长率高于其它包装材料,1990-1995年塑料包装材料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9%.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日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白色污染”,的主要危害在于“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
1、“视觉污染”.在城市、旅游区、水体和道路旁散落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城市、风景点的整体美感,破坏市容、景观,由此造成”视觉污染“.
2、“潜在危害”.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环境后,由于其很难降解,造成长期的、深层次的生态环境问题.首先,废旧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第二,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在动物园、牧区和海洋中,此类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很难处理:填埋处理将会长期占用土地,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回收利用.
目前,人们反映强烈的主要是“视觉污染”问题,而对于废旧塑料包装物长期的、深层次的“潜在危害”,大多数人还缺乏认识.
二、防治“白色污染”
1、国外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情况
早在1985年,美国入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已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欧洲为15公斤.进入九十年代,发达国家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的数量更多(我国1995年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塑料制品为13.12公斤).从消费量来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该很严重,实则不然.究其原因,一是发达国家很早就严抓市容管理,很少有人随手乱扔废旧塑料包装物,基本消除了“视觉污染”.二是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较高.以美国为例,80年代以前,处置废塑料主要方式是填埋,后来发现塑料长期不降解,九十年代以后,他们转而走回收利用的路子.
现在已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转化为能源或以其它方式无害化处置,也基本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裝物的潜在危害.
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系统建设及运行、发展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以促进制造商简化包装,并明确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德国的《包装条例》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细微环节,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2、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方法及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开始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污染”.
在行政方面,一是加强管理.例如,社会上较为关注的铁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问题,通过加强管理已取得显著改观.目前,采用袋装垃圾的列车越来越多,随意向车外扔垃圾的现象越来越少.已有2.9万公里的线路两侧基本消除了“白色污染”.实践证明,加强管理是防治“白色污染”的有效手段. 二是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杭州市于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将此通告在《杭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天.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个体流动商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解决“白色污染”不单单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还是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循序渐进。在全球环境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非常多的发达国家与民间组织均允诺在环境保护层面向发展中的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的支持,我们需要以积极进去的态度,引入资金与最先进的技术,推动“白色污染”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