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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新华网与广大网友交流中谈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①。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损害后果,无法用钱数来计算,危害之大,让人感到可怕。怎样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 "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反渎职工作的干警,拟从自身的工作实践出发,分析阐释一下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有力查处此类犯罪,近年来,渎职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尽管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上很下功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不够完善,给查办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导致成案率较低。
一、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犯罪主体范围受限。《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虽然也有一些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但是远不能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进去。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现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渎检部门也无法追究。
(二)犯罪案件隐蔽性大。一是由于渎职犯罪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害对象不够明确具体,所以犯罪难于发现,也难于侦破;二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具有多样、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必然产生案件线索难于发现的结果。
(三)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从目前看,有不少基层检察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
(四)人为因素干扰。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一旦事发,知情者不太愿意配合调查,而且总是有人寻找理由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纠缠在一起,某些领导人以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既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忽视法律规定,忽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三是反渎职侵权局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与检察机关联系非常密切,有些机关甚至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大权,个别工作人员与检察人员的私人关系也非常密切。他们身居高位、关系网多、保护层厚,深入调查触及其关系网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查处工作很难开展。另外,有些机关领导怕家丑外扬,对发现的问题,总是千方百计遮盖,给查处案件带来很大干扰。
(五)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低。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有的把渎职侵权犯罪与一般违纪混为一谈,把失职渎职与一般工作失误混为一谈,甚至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出发,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阻挠案件的查处,从而导致一些反渎职侵权干警畏难情绪严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不仅如此,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复杂,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监督对象不了解,再加上大部分渎职案件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利益较少有直接损失;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比较隐秘,老百姓无法掌握更详实的材料,从而导致渎职侵权案件特别是渎职案件,鲜有老百姓举报。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四是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
(三)更新侦查观念,提高办案效率。
1、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
所谓侦查一体化机制,简单的说就是下级检察院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督办、参与或者直接办;本地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交由异地检察院办。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高检院倡导的"以省级院为指导、以市级院为主题、以县级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着眼于基层院的实际困难,强化了省、市院在办案上的主导作用和基层院的侦查实体作用,形成了上下级院的工作合力,可以有效地整合办案资源,解决困扰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碍,是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2、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加强技术侦查力量、配备侦查设备的同时,更要更新侦查观念,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更新取证方式,尽快转变轻证据、重口供的工作做法,依法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尽量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对案件既查得准、又查得快,提高成案率。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的力度,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利用信息化优势,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通畅、立查准确、判决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有力查处此类犯罪,近年来,渎职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尽管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上很下功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不够完善,给查办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导致成案率较低。
一、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犯罪主体范围受限。《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虽然也有一些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但是远不能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进去。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现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渎检部门也无法追究。
(二)犯罪案件隐蔽性大。一是由于渎职犯罪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害对象不够明确具体,所以犯罪难于发现,也难于侦破;二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具有多样、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必然产生案件线索难于发现的结果。
(三)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从目前看,有不少基层检察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
(四)人为因素干扰。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一旦事发,知情者不太愿意配合调查,而且总是有人寻找理由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纠缠在一起,某些领导人以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既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忽视法律规定,忽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三是反渎职侵权局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与检察机关联系非常密切,有些机关甚至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大权,个别工作人员与检察人员的私人关系也非常密切。他们身居高位、关系网多、保护层厚,深入调查触及其关系网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查处工作很难开展。另外,有些机关领导怕家丑外扬,对发现的问题,总是千方百计遮盖,给查处案件带来很大干扰。
(五)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低。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有的把渎职侵权犯罪与一般违纪混为一谈,把失职渎职与一般工作失误混为一谈,甚至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出发,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阻挠案件的查处,从而导致一些反渎职侵权干警畏难情绪严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不仅如此,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复杂,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监督对象不了解,再加上大部分渎职案件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利益较少有直接损失;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比较隐秘,老百姓无法掌握更详实的材料,从而导致渎职侵权案件特别是渎职案件,鲜有老百姓举报。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四是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
(三)更新侦查观念,提高办案效率。
1、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
所谓侦查一体化机制,简单的说就是下级检察院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督办、参与或者直接办;本地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交由异地检察院办。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高检院倡导的"以省级院为指导、以市级院为主题、以县级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着眼于基层院的实际困难,强化了省、市院在办案上的主导作用和基层院的侦查实体作用,形成了上下级院的工作合力,可以有效地整合办案资源,解决困扰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碍,是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2、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加强技术侦查力量、配备侦查设备的同时,更要更新侦查观念,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更新取证方式,尽快转变轻证据、重口供的工作做法,依法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尽量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对案件既查得准、又查得快,提高成案率。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的力度,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利用信息化优势,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通畅、立查准确、判决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