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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笔者参与查处一起县级国土局用地科工作人员朱某玩忽职守案,通过对该案的认真剖析,笔者意识到土地出让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渎职侵权犯罪高发环节。为深入做好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笔者现围绕此案谈谈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特点、原因,探寻预防对策。
一、朱某玩忽职守案的主要特点
朱某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在审核某乡镇食品站原站长王某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王某提供的伪造材料不加甄别,致使该镇政府租赁给王某使用的两宗面积为2500余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出让到王某的个人名下。该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发案在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初审环节。本案中国有土地的协议出让环节,因不涉及第三方,不公开拍卖出让,社会监督相对较弱,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的完善、严密及规范程度低于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从而发生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2.案发于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能而被不法分子的拙劣手段所蒙蔽。朱某在收集初审相关材料时,没有按规定要求王某提供资料原件,且审核时只注意资料内容,不注意落款时间,最终在朱某伪造的镇政府出具的改制情况说明时间早于其本人已知的王某租赁该土地的时间、《协议书》时间涂改痕迹明显的情况下,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
3.案情属典型的“不揣腰包”的腐败。本案中朱某因同事徐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在案件发生前后,始终未收王某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钱物。
4.案件危害非常严重。因为朱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使镇政府价值100多万元人民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到王某个人名下,王某以此土地证及产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
二、朱某玩忽职守案的形成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在立案之初,朱某认为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自己未接受对方任何吃请,仅仅因为工作中的小小失误就被立案太冤枉,对自己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并未有正确的认识。
2.执法能力较差。朱某从2005年至案发,系国土部门用地科的临时借用人员,走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单位没有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开展过系统的后续业务培训,朱某对土地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虽然熟悉,但缺乏严格执行的意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较差。
3.职责意识不强。本案中的王某(另案处理),在向朱某咨询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转让所需手续时,已将其租赁国有土地的情况告知朱某,朱某在初审时,未至实地调查,也未与相关当事人联系,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又不将相关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回报,最终导致王某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得逞。
4.形式审查不严。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审批,在国土局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需由科长、分管局长、局长、法制局局长会签审批。但是在层层审批的情况下,王某伪造的相关材料最终还是被审核通关了。
5.信息公开不够。按照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协议出让国土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要求,应将各地协议出让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在土地市场网公布,但很多国土部门因种种原因并未及时执行。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镇政府后来因为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才知道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出让到王某个人名下。
三、土地出让领域预防渎职对策
1.完善经常性教育预防机制。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性组织学习模范人物、优秀公务员等先进事迹,努力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形成爱岗敬业、认真细致、依法行政的从业风尚。二是要加强渎职犯罪警示教育。经常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去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听预防渎职侵权专题讲座,努力提高从事土地出让的工作人员防范渎职的自觉性,在具体操作土地出让各个程序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工作。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口业务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职能力,顺畅制度执行进程。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业务工作流程。为确保各环节规范运行,要将出让环节的详细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使土地出让参与者能预先掌握出让程序和重点注意事项,努力实现土地公开透明出让,阳光规范操作。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重要事项内部会审制,防止个人说了算,并加强对关键部位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3.完善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强化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土地出让环节中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将土地出让信息、土地出让程序、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二是推行网上办公,防止暗箱操作。进一步完善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土地出让工作的各个程序在电脑上进行固化和反映,对办理的时限和承办人都在电脑中进行记录,杜绝违规操作的现象。
4.完善多层次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落实会签审批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组织考核督查。二是完善社会监督。应通过行风评议,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参与政风行风热线、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定期了解社会对土地出让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群众对工作人员的投诉,从中查找土地出让中的存在问题。三是完善纪检监督。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同时,定期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5.完善惩治与预防结合机制。检察机关要把反渎职工作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等七类渎职犯罪案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惩一儆百,强化威慑力。同时应与国土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国土局应主动通报土地出让相关信息,使检察机关了解必要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国土局与检察机关可共同就渎职侵权案件原因进行分析,找出渎职犯罪特点和规律,制订预防措施和对策,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姜堰225500)
一、朱某玩忽职守案的主要特点
朱某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在审核某乡镇食品站原站长王某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王某提供的伪造材料不加甄别,致使该镇政府租赁给王某使用的两宗面积为2500余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出让到王某的个人名下。该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发案在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初审环节。本案中国有土地的协议出让环节,因不涉及第三方,不公开拍卖出让,社会监督相对较弱,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的完善、严密及规范程度低于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从而发生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2.案发于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能而被不法分子的拙劣手段所蒙蔽。朱某在收集初审相关材料时,没有按规定要求王某提供资料原件,且审核时只注意资料内容,不注意落款时间,最终在朱某伪造的镇政府出具的改制情况说明时间早于其本人已知的王某租赁该土地的时间、《协议书》时间涂改痕迹明显的情况下,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
3.案情属典型的“不揣腰包”的腐败。本案中朱某因同事徐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在案件发生前后,始终未收王某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钱物。
4.案件危害非常严重。因为朱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使镇政府价值100多万元人民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到王某个人名下,王某以此土地证及产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
二、朱某玩忽职守案的形成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在立案之初,朱某认为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自己未接受对方任何吃请,仅仅因为工作中的小小失误就被立案太冤枉,对自己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并未有正确的认识。
2.执法能力较差。朱某从2005年至案发,系国土部门用地科的临时借用人员,走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单位没有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开展过系统的后续业务培训,朱某对土地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虽然熟悉,但缺乏严格执行的意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较差。
3.职责意识不强。本案中的王某(另案处理),在向朱某咨询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转让所需手续时,已将其租赁国有土地的情况告知朱某,朱某在初审时,未至实地调查,也未与相关当事人联系,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又不将相关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回报,最终导致王某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得逞。
4.形式审查不严。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审批,在国土局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需由科长、分管局长、局长、法制局局长会签审批。但是在层层审批的情况下,王某伪造的相关材料最终还是被审核通关了。
5.信息公开不够。按照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协议出让国土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要求,应将各地协议出让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在土地市场网公布,但很多国土部门因种种原因并未及时执行。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镇政府后来因为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才知道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出让到王某个人名下。
三、土地出让领域预防渎职对策
1.完善经常性教育预防机制。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性组织学习模范人物、优秀公务员等先进事迹,努力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形成爱岗敬业、认真细致、依法行政的从业风尚。二是要加强渎职犯罪警示教育。经常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去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听预防渎职侵权专题讲座,努力提高从事土地出让的工作人员防范渎职的自觉性,在具体操作土地出让各个程序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工作。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口业务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职能力,顺畅制度执行进程。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业务工作流程。为确保各环节规范运行,要将出让环节的详细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使土地出让参与者能预先掌握出让程序和重点注意事项,努力实现土地公开透明出让,阳光规范操作。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重要事项内部会审制,防止个人说了算,并加强对关键部位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3.完善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强化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土地出让环节中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将土地出让信息、土地出让程序、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二是推行网上办公,防止暗箱操作。进一步完善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土地出让工作的各个程序在电脑上进行固化和反映,对办理的时限和承办人都在电脑中进行记录,杜绝违规操作的现象。
4.完善多层次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落实会签审批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组织考核督查。二是完善社会监督。应通过行风评议,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参与政风行风热线、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定期了解社会对土地出让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群众对工作人员的投诉,从中查找土地出让中的存在问题。三是完善纪检监督。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同时,定期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5.完善惩治与预防结合机制。检察机关要把反渎职工作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等七类渎职犯罪案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惩一儆百,强化威慑力。同时应与国土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国土局应主动通报土地出让相关信息,使检察机关了解必要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国土局与检察机关可共同就渎职侵权案件原因进行分析,找出渎职犯罪特点和规律,制订预防措施和对策,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姜堰2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