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活动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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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徽州文书作为研究徽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徽学不断进步发扬的关键点。徽州文书里大量记载了徽州妇女参与土地买卖的活动。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妇女尤其是寡妇群体,她们在夫死后,能够支撑起整个家庭,通过订立各种契约文书等一些手段,经营生活。徽州妇女在明清社会“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大背景下,在“程朱阙里”的徽州,走出闺阁,走向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其社会经济地位也逐步得到提高。这些无疑都对明清徽州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徽州女性思想的解放。
  关键词:明清;徽州;妇女;土地买卖;徽州文书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053-04
  徽州文书在明清徽州社会普遍使用, 数量多、涉面广、影响大。周绍泉教授强调了徽州文书在中国现当代新史学的转型中的重大作用。他认为, 徽州契约文书的新发现直接促成了“徽学”这一学科的巨大发展[1]。徽州文书不仅弥补了徽州方志与族谱的不足,而且其中大量关于徽州妇女的史料对于我们研究女性有很大的帮助。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馆藏的《徽州文书》已经完成了第五辑的出版,共五十卷,载有大量关于徽州地区发展情况的契约文书,其中包括土地典当、买卖,分家阄书、遗嘱、诉讼等等。本文主要以买卖文书为主,介绍徽州妇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代表整个家庭签订契约文书的一系列情况与特点。
  下面是一则收录在《徽州文书》第一辑中祁门八都邱氏文书《清道光十六年六月邱王氏等立杜卖田租皮契》[2]。
  立杜卖契人邱王氏同侄,宗有。今因夫先年所借里门路会支账,今因年岁不丰,自情愿托中将,故夫买受民水田一号坐落八都三保,土名青山头汁田一坵,计正租七秤正,又一号同都保,土名枫树下,计田一坵,计正租四秤并皮在内身,误得内取租皮两秤正共计租九秤,正计皮两秤系寒字号,计文则步,计税正其田,四至照,依本保鳞册可查尽数。立契毫无存晋,凭中出卖与里门路会名下,前去入田收租、管业三面议定,时值价大□钱十五千文,正其价并契,当日刃明其田租皮,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尽是卖人承当,不干买人之争,自成之后,各无悔异,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再批契内加因字一个照
  道光十六年 六月念四日
  立杜卖契人 邱王氏
  同侄宗有
  中见房叔 光明
  亲 程公炎
  又批所有税粮在本户户丁的名 辉祯名下扒纳无词,再不另立推单 又照
  依口代笔 程树滋
  上面是妇女邱王氏参与的一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对象是出售田租皮契(在徽州又称为卖田皮契),立契人[3]是邱王氏同她的侄子,由于该妇人的丈夫先年从里门路会支出过一笔账目,又碰上今年年岁不丰没有能力继续还债,于是为了帮助丈夫还账,邱王氏便将丈夫先年买受的水田出卖与里门路会,以抵消债务。
  在这则土地契约文书里面,立契人是邱王氏,一位徽州妇女。在“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徽州社会,女子一向奉行“出嫁从夫”的行为标准,妻子是没有处理家庭财产权力的,更不享有经济活动的权利,她们只能留在闺房里面,照顾家庭。与邱王氏同为立契人的是她的侄子,明清时期徽州的族规家法规定,“夫死子承”,应该是他们的儿子继承家族事业,徽州妇女应该辅助儿子光大家业。邱王氏应该是早年丧夫,并且膝下无子,只能过继侄子承祧。订立出卖田地的契约文书会对此块田地进行一系列的描述,列出所售田地的名称、位置,还要说明其税额和租额,以便购买者进一步了解此块田地的使用价值,为该则买卖拟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适价格。如:“计田一坵,计正租四秤并皮在内身”“计文则步,计税正其田”等等。立契人出售田地,并不是售完即脱手,反而更加注重售后服务,规定“来历不明,尽是卖人承担”,同时为取凭证、公正,还请来中间人作证,严格遵守契约一系列规定,最后在契约文书里如果有特殊情况会另外说明,附在文书卷尾,如文中的“又批”“又照”等等。
  又如《清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妇谢阿廖立卖屋赤契约》[4]
  立卖契妇谢阿廖,今因故,夫七月病故,医治丧费,揭债难偿兼以日食无措,同亲房叔辈并胞叔商议自愿将父遗自己住歇,坐扒修齐堂正听西边,靠衕房一间,房项楼仓一,厂东至文彪兄弟住房,柱心为界,西至通竹众衕路,南至文郁屋及过廂此至修,齐堂西边过廂楼上,楼下屋内通行出入衕门及文清楼房,上至青天下至地骨、门、窗户、扇板、壁坦、板砖,墙面一并在内,尽数立契出卖与房叔锡赏名下住歇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纹银二十九两整,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自理,不及买人之事,家外人等并无异说,自成之后,各无悔异,如悔者,其罚白银三两公用,仍依次契为准。今欲有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再批房地八步折田税,即于本户,故夫锡采位下扒入叔锡赏位下供觧照
  乾隆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立卖契妇谢阿廖
  中见 嫡堂叔 锡褀
  嫡堂侄 文郁 文渭
  该则契约立契约人是寡妇谢阿廖,因为丈夫病故,便选择将自己父亲遗留给自己的房屋出售到房叔名下,在描述完所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后,订立恪守契约的准则,以及违背的惩罚措施,并且在契约中表明“当日契价两明,在手足讫”,不同于上面一张买卖田地的契约文书,这份文书中直接表明立契人是寡妇,丈夫已经在7月份去世了,由于背负的债务难以偿还,自身日食无所依靠,出卖房屋。寡妇谢阿廖作为唯一的立契人,是独立享有财产支配权,可见其在家里经济地位之高,她应该是在丈夫去世之后,作为“主中馈”[5]主持家政,既要及时还债,又要维持生活。徽州历来有“东南邹鲁”的美称,徽商更是“贾而好儒”,因此徽州人历来重视诚信经营,谢阿邱氏秉承诚信观念,将父亲遗留给自己的房产变卖,替夫家还债,可见其对夫家的声誉也是非常维护的,也体现了徽州妇女爱夫、敬夫、以夫为尊的思想感情。在这则房产变卖文书里,买方是卖方的房叔,作为卖方的亲戚来承接房产,也是徽州买卖契约文书中的一大特点,在徽州地区买卖活动中,族人、亲人是有优先购买权利的,也是对出售者的一大帮助,既解决了她们用钱的燃眉之急,又为她们寻找合适的买方这一漫长的过程,节约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差,是一举两得、双方互赢的结果。最后,订立契约的双方互相立下促使交易顺利进行的保证,如果反悔“其罚白银三两公用,仍依次契为准”,为契约的可实施性、权威性作出保障。   以上两则契约文书共同折射出一种现象,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女子本是没有经济地位的,唯独拥有的财产支配权,便是自己出嫁时娘家给予的奁产,徽州妇女嫁到夫家更是成为丈夫的“附属品”,但是在保守的徽州地区,当已为人妻的妇女面对丈夫离世时,虽然“夫死从子”,但实际情况多为幼子,或者儿子早已另立门户,分家独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徽州地区的寡妇作为一个群体,也是逐步拥有了财产分配的权利,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也是更加频繁,同样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也在逐步的提高,有的更是成为家庭里的支柱,日益得到重视。
  再看下面两则文书,第一则是《民国十八年三月汪门胡氏春秀立出典屋契》[6]
  立出典屋契人汪门胡氏春秀,今将承夫祖,自创土库天井门面屋一重坐落十三都二图律,字号土名□口,俗名汪家对河,祥琳堂右边,天井三间两厢,屋一重厨屋一重,氏因正用无措,衣食难度,兼之夫故多年,上无翁姑,中鲜伯叔,膝下又复无儿,茕茕孑身,所依何人,所恃何物,仅存此屋。稍有出产所入,难敷所出,更加行年将已古稀,行履湏人氏,自情愿托中将,该屋一重内取靠右边一半,楼上楼下厅堂一半、房一间、厨屋均共新立陆至东至本屋西至并厨屋均共通行大路,前至富安其后一所,后至新安屋出入路,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六至之内以及出入道路,其间一切无阻,尽行立契出典与黄文洤名下为业,听凭择吉进屋,居住管业,三面言定时、定值,典得价英泽五十元整,当面议定,以二十年为期,至期将原价续回,该洋议定,钱不起利、屋不起租,日后破害大修归东,小修客理,年数未满,双方勿得多言,洋即日亲手收讫,当日契价两明,未典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出典人自理,不干受典人之事,家外人等勿得籍口生端。今欲有凭,立此典契为据。
  民国十八年 三月初四 日
  立出典屋契人 汪门胡氏春秀。
  中见堂叔 松安
  代笔人 邱旭辉
  这是一则徽州妇女参与其中的典当房屋契约买卖文书,文书中的立契人是汪门胡氏春秀,所典当之物是继承丈夫祖先遗留下来的房屋祖产,出典给黄文洤名下,当日亲手收讫,契价两明。首先汪门胡氏春秀在所立的这则契约中,着重阐述了典当房屋的一些原因,以“氏因正用无措”开头,表明了她现在衣食没有依靠,丈夫去世多年,胡氏茕茕孑立,只有自己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屋,入不敷出,难以度日。胡氏年氏已高,也没有能力去继续再劳作,在此种情况之下,胡氏不得不选择典当房屋。与此同时,此契约文书开始时就表明胡氏是“今将承夫祖”的房屋,所以此房屋隶属夫家。徽州地区,是一个注重宗法制度、祠堂、祖产的地方,对于祖先遗留下来的产业,后辈更是需要好好保存,代代相传。胡氏尊祖敬宗,典租房屋的一部分,并不变卖,保存祖产,使家族产业绵延。最后在胡氏在契约文书中,作出明文规定“典得价英泽五十元整,当面议定,以二十年为期,至期将原价续回”,表明只出售使用权,并且以20年为期限限制,所有权仍然隶属于汪门胡氏。胡氏也深受徽商诚信观的影响,订立契约中规定“钱不起利、屋不起租,日后破害大修归东,小修客理”承诺此房的典当费,不会在后来典租的过程中涨价、降价,发生变更,一切按照此契约文书为准,由堂叔松安为证。
  第二则文书,类似于第一则,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清同治九年闰十月妇谢阿汪氏同媳程氏立杜卖房契》[7]。
  立杜卖契妇谢阿汪氏同媳程氏,今因夫子俱故,衣食难度,兼又钱粮急迫,自情愿托中将祖遗买受住歇修齐堂正所西边靠同房一间,房顶楼仓一间,四至照依老契,楼上楼下屋内通行出入门□、户扇、板壁、坦板、砖墙一併在内,尽数立契出卖与族叔振河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价纹银十八两,定其银,在手足讫,比日,契价两明,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承当不干受人之事,自成之后,两无悔异,家外人等,亦勿得生端异说。所有税粮照依老契,出退入买人户内,供觧勿辞。今欲有凭,立此杜卖契存据。
  再批老契一纸,比即缴附又照。
  同治九年闰十月十四日 立立杜卖契妇谢阿汪氏 同媳程氏。
  中见人 亲 沈振邦
  亲 汪凤仪
  族 谢宪章
  代笔中亲 方荣春。
  妇人谢阿汪氏与媳妇程氏同为立契人,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是比较罕见的一份契约文书的类型,一般文书里,在丈夫去世之后,可能是长子继承家业,主持家政,或者因为幼子年幼,可能是寡母“主中馈”主持全局。而此篇契约文书立契人是两位妇女共同组成,婆婆同媳妇,此两位妇人同为寡妇,夫子俱故,衣食无措,而且又遇上缴纳赋税“钱粮急迫”,在种种情况下,典当的那些钱银也无法满足支用,所以只能选择变卖房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随着徽州地区社会的发展,徽州妇女的思想意识也在不断解放,其掌握财产支配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加,经济地位也逐步上升。两人“自情愿托中将祖遗买受住歇修齐堂……尽数出卖与族叔”,还是将房产出卖与族叔,归宗族处置。三面言定,既然是宗族内部的交易活动,找来的中间人也都是亲属、族叔等。
  以上两则契约文书主要都是描述徽州当地的妇人,她们在丈夫先年早逝,既无舅姑,又无子嗣的情况下,一个人独立支撑家业,开始典当、买卖房屋的活动以维持生计。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一个徽州妇女不自觉的参与到了其生活的经济活动中来,进行买卖交易,在交易活动中,妇女更是将一系列的买卖条款、典当房屋规定列入契约文书中,相当于当今的租房信息,可见徽州妇女在从事的经济活动中也有一些经营理念和运营准则。
  明清徽州契约文书里关于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方面的活动还有很多记载,比如,因为男子婚嫁礼金不足,母亲主持家政,体面地迎娶媳妇,徽州妇女会出售田地、房屋等,来筹取礼金。在《清咸丰七年八月陈阿叶氏同男天保立卖田契》[8]很清楚地在文书中将此写入文书中。
  《清咸丰七年八月陈阿叶氏同男天保立卖田契》,立卖契人陈阿叶氏同男天保,今因婚娶不敷,自情愿托中将七保,土名江坑杨术坞田皮典租,六秤又力租一秤二斤同处,土名中椵里葫芦坵晼田一号,共大租三十秤,分护本位,得祖四秤实交加会平秤,前田式号共大小租,十一秤,尽数出卖与正乡,自内为业,当日面议,时价大大钱十一千文,整在手足讫,其田未卖之先,并无重互,来历不明,出卖人自理,今日有凭,立此卖契为据。   又批日后钱到契还不得执留
  咸丰七年八月十七日
  立卖契人陈阿叶氏 同男天保 亲笔。
  中见人起臻□
  与此同时,古自有“程朱阙里”之称的徽州地区十分重视“礼”,徽州女子在出嫁时,娘家会为其准备奁产,其中包括日用衣物、首饰、钱财,有的家庭在嫁女儿时,会出售房产、田产来丰富奁产,也是徽州人经常进行的买卖活动。在《清道光二十一年十月黄胡氏同男正墅、正坚、正埜等立卖田皮契》[9]一则契约文书中,有明确的说明。
  立卖田皮契人黄胡氏同男正墅,正坚,正埜等,今因夫手债员紧急,又因嫁女无措,是以母子商议,将承夫遗存田皮一号坐落土名庙坞计田皮一亩八分有零,计田大小八坵,内除先年输与不家粮局名下,田皮三分,计交田皮十二斤八两,除输外□存田皮一亩五分零。今自情愿托中将前田皮业毛不存尽并,立契出卖与族福雍公祀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九大钱六千文,正其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其田皮未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未历不明,尽是卖人承当,不干买人之事。今□有凭,立状卖契存照。再批其田皮日后听自将原价赎回又照。
  计交客租 本源桥会三□ 本宗粮局 冬至会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日立卖田皮契人 黄胡氏 同男正墅、正坚丶正埜
  代笔 金吉祥
  在上面这两则契约文书中立契人都是徽州妇女及其儿子。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婚礼的主持是大事,关乎宗族声誉,都是由夫家组织相关事宜,妇女只能留在后院眼看着女儿出嫁,在徽州文书的史料中,有些例子,即使丈夫没有去世,徽州妇女也能组织嫁娶事宜,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获得提高。但是在其活动中还是要与儿子一起作为立契人出现在契约文书中,这也揭示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徽州妇女不可能完全突破“程朱理学”的思想禁锢,其思想意识也没有完全解放,对于“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也更不可能独立拥有支配各种财产的权利。
  明清时期的徽州,作为朱熹的故乡,“程朱理学”的一套观念仍然深入人心,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宗族内部的一系列族规家法也严格控制着徽州妇女的日常生活,更有一些规定明确地指出“男子不得入内室”“妇女无故不出大门”,将妇女限制在家门之内。但是在这个背景下,徽州妇女,尤其是寡妇,她们在丈夫去世后,面对上奉舅姑、下教子孙的责任,往往都会形成“主中馈”的新现象,也能够拥有一些支配财产的权利,徽州妇女也能参与买卖活动,拥有买卖的权利,代表家庭从事许多契约文书签订活动。《徽州文书》里面丰富的契约条款,按照归户的特点,陈列出了大量妇女出卖房产、田地的契约文书。徽州妇女为了支撑家庭、嫁娶子嗣、秉承诚信、及时还债、延续宗族、保护祠堂等等,开始逐渐独立地站出来,代表家庭活动在各种买卖及典当活动之中,这些活动不仅促进了徽州妇女社会地位的进一步提高,也对明清徽州社会的平衡发展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2〕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第六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35.
  〔3〕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义务[J].历史研究,2000,(1).
  〔4〕〔7〕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五辑第一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38,193.
  〔5〕阿风.徽州文书中“主盟”的性质[J].明史研究:第6辑.黄山书社,1999.
  〔6〕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五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38.
  〔8〕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五辑第二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87.
  〔9〕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二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413.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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