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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其含义是,无权处分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该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笔者结合具体案例综合学界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