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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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研究目的:研究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对农民利益的影响,以期为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现有生态补偿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成本收益法、机会成本法、条件价值法。研究结果:农户的旱地、水田和水塘净损失分别为5972.4元/hm2、5738.7元/hm2和9250.6元/hm2。研究结论:生态补偿标准应根据核心区距离和土地利用类型科学制定,同时成立专项基金进行特殊补偿。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依托湿地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高农民的收益。
  关键词:生态补偿;农户;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2-0037-47 收稿日期:2017-12-10
  1 引言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湿地保护或损害行为外部性内部化,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种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从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来看,主要有成本法、条件价值评估法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法,成本法是核算保护湿地所付出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条件价值评估法是以利益受损者的受偿意愿作为补偿依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法往往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从研究视角来看,学者们多从利益受损角度考虑自然保护区的村民利益损失,而忽略了农户在保护区建设中还兼具有受益者的身份。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相对于森林和草地生态系统起步较晚,2014年才正式启动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尽管一些地方开展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但是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一定依据。因此,本研究将基于农户利益受损者和受益者的双重身份,从经济和非经济两个层面全面评估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对农户的影响,以期为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现有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2 研究方法
  2.1 补偿依据
  生态补偿标准是以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给农户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净值作为依据。
  给农户带来的损失包括:(1)保护区内珍稀鸟类等野生动物捕食农民的种子及粮食作物给农户带来直接经济损失;(2)土地发展权受限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包括:(1)保护区的建立带动了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了“农业+旅游”的产业模式,农户通过经营农家乐和售卖当地土特产品而促进非农经济收益的增加;(2)保护区内的农户无偿享有沉湖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2.2 测算方法
  2.2.1 直接经济损失和收益的测算
  通过问卷调查,获取农户家庭种植结构、产量、保护区建立对农业产量的影响程度等数据资料,同时调查保护区建立后,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对农户经济收益增加方式、增加程度等数据,通过成本收益法测算,公式为:
  (式1)
  式(1)中,n代表受访农户个数,Ri代表第i个受访农户年均产值损失或收益值。
  2.2.2 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的测算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农户土地发展权受限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采用机会成本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测算。机会成本法是通过计算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具体实施可采用期望值函数确定,测算公式为:
  (式2)
  式(2)中,WO為机会成本法测算的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n为有效受访农户个数,Pi为无规划管制下第i位受访者愿意改变该类土地利用方式的可能性,Ti为改变该类土地利用方式可能带来的收益增加值。
  条件价值评估法是模拟假想市场,采用支付卡式问卷,通过面对面、入户访谈形式获取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农户对农地发展权的支付意愿(WTP)和受偿意愿(WTA)。WTP的模拟假想市场为:如果政府仅给您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但需要支付一定的价款,您愿意每年每公顷支付的最高价格是多少?WTA的模拟假想市场为:如果政府赋予同村一部分农户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您没有这样的权利,但可以给予您原有的土地一定的补偿,你愿意每年每公顷接受的最低补偿是多少?通过条件价值评估法测算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的公式为:
  (式3)
  (式4)
  式(3)(4)中,Wa和Wp是分别从受偿意愿和支付意愿测算的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n为受访者人数,Wai表示第i位受访者单位面积土地的最低受偿意愿,Wpi表示第i位受访农户单位土地面积的最高支付意愿。
  2.2.3 农户享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测算
  沉湖湿地具有保持生物遗传多样性、调节区域气候 、调蓄防洪、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补充地下水、生态旅游和教育等多种功能。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首先了解农户对于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认知情况,然后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模拟假想市场,诱估出农民为继续享有这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支付的最高意愿价值。计算公式为
  (式5)
  式(5)中,Wi为第i户受访农户愿意为沉湖湿地生态功能支付的最高金额,S为区域户均土地面积。
  3 研究区概况及数据来源
  3.1 研究区域概况及生态补偿政策
  沉湖湿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西南部的长江中游北岸,主要由沉湖、张家大湖和王家渉湖组成,总面积11579.1hm2,是江汉平原上最大的一片典型淡水湖泊泛水沼泽湿地。1994年建立区级保护区,2006年晋升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13年被确定为“国际重要湿地”。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其土地权属复杂,涉及3家国有单位(芦苇管理总站、沉湖渔场、洪北林场)、5个街乡镇(侏儒山、永安2个街道办事处,洪北、成功2个管委会,消泗乡)、21个行政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管理局积极引导核心区及缓冲区农用地退出利用,以更好的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价值,大片农田主要位于实验区以及保护区界外一定范围。2014年4月出台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农户开始实施生态补偿。补偿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和因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一致的补偿给所有权人,两权不一致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实质是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方式是按生产经营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补偿范围是:以东侧大堤为界,向外250m为缓冲区,补偿标准为375元/hm2,向外500m为实验区,补偿标准为225元/hm2。   3.2 数据来源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对象是消泗乡农户,约占补偿总额的四分之三以上,课题组于2015年12月到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消泗乡进行考察,通过与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目前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自然保护区建立对当地农民的影响情况,获取一手资料。农户调查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消泗乡的所有村按照村-组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既考虑农户土地的种植类型,又考虑农地距离核心区的距离,以保证问卷的代表性、典型性和真实性。消泗乡共12个村,其中挖沟村获得的生态补偿款归集体,因此未作入户调查,仅对村委会负责人访谈,调查样本量220份,剔除不完整和有明显偏差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206份(见表1)。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户基本情况,包括农户个人、家庭情况,以及农户土地经营情况;第二部分是农户对保护区建立的态度及生态补偿的满意度;第三部分是自然保护区建立对农户的影响情况。
  从调查者对象来看,平均年龄54岁,这与沉湖湿地保护区内多为中老年留守人员有关,而且该年龄阶段的人对家庭情况、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政策比较了解;受访者61.17%为男性,文化程度各异,主要为初中文化程度,占50.00%;保护区兼业以农业为主的占比最多,为48.55%;对12个村的村干部均进行访问,共访问13名村干部(见表2)。
  4 结果分析
  4.1 农户对保护区建立的态度及生态补偿的满意度
  对于保护区的建立,68%的農户持支持态度,其中,56%的农户认为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80%认为可以保护珍稀鸟类,20%认为有促进当地经济转型的作用。14%的农户不支持保护区的建立,认为是形象工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8%的农户表示无所谓。
  对于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24%的农户表示了解,58%表示不了解,18%表示一般。94%的农户对补偿政策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91.30%认为补偿标准低,难以弥补损失,8.70%表示补偿款落实不到位,22.83%表示补偿款分配不公平,5.43%表示补偿方式过于单一。仅有6%对补偿政策满意,10%表示一般。
  4.2 直接经济损失
  4.2.1 农户直接经济损失受到保护区核心区的距离影响
  消泗乡农地利用类型主要以旱地为主,部分水田和养殖水面。使用Arcgis10.0对各村农户旱地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空间特性分析,红色越深代表旱地产值受影响程度越大。由图1可见,距离湿地保护区核心区越近的东侧村庄受损较严重,区域平均损失3654.8元/hm2,西侧各村损失相对较轻,区域平均损失2923.9元/hm2,这与保护区东侧鸟类比较多且其在生态旅游规划中被规划为沉湖渔鸟趣景区的实际情况相符。
  4.2.2 农户直接经济损失受到土地利用类型以及种植结构影响
  消泗乡旱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黄豆、油菜、棉花、西瓜等作物,水田主要种植水稻,水塘主要进行水产养殖以及莲藕种植。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喜食性差异直接作用于土地,影响着农户实际损失。冬候鸟中的植食性鸟类(如豆雁)喜食冬季的油菜、小麦,最高造成60%减产;雉鸡、野猪等野生动物对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影响较大,可造成80%减产;普通鸬鹚、鹭科及其他肉食性和杂食性鸟类对渔业养殖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经营水塘的农户直接经济损失最大,其次为旱地,水田影响最小,测算结果分别为:旱地3221.8元/hm2,水田2988.1元/hm2,水塘6500.0元/hm2(见表3)。种植结构和区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农地不同程度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程度主要集中在20%-50%。
  4.3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
  我国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限制了土地利用方式,使得农民遭受了因土地发展权受限而带来的损失。然而我国缺乏土地发展权市场,只能采用机会成本法和条件价值法模拟假想市场对其进行估算。
  4.3.1 基于机会成本法的测算
  调查显示,70.87%的受访农户认为保护区建立使得土地发展权受到限制,若取消限制,受访者愿意改变农地利用的平均可能性仅为34.76%,远低于预期,其主要原因受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方式惯性及对农地的感情因素影响,47%受访者表示保护区位置偏远,农用地即使转为建设用地对其收入增加也不明显,10%受访者对农地有感情不愿意转变用途,36%受访者不愿意改变现有生活方式,其他原因占7%。调查土地用途转变可能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1-1.3万元/hm2,这与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较为一致。根据公式(2)测算出区域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为5130.6元/公顷,损失水平较高的村为:渔樵村、三合村、洪南村,这些村土地区位相对较好,旅游业发展初具规模(见表4)。
  4.3.2 基于条件价值评估法的测算
  调查显示,区域农户土地发展权支付意愿(WTP)远小于受偿意愿(WTA),WTP均值为3427.2元/hm2,WTA均值为11301.0元/hm2。农户的受偿意愿(WTA)集中于10000-11000元/hm2,占67.48%;农户支付意愿(WTP)集中在0-6000元/hm2,占比82.93%。总体而言,保护区东侧村庄WTP和WTA值均高于西侧村庄,这主要与东侧村庄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产业有关(见表5)。
  在运用CVM估算环境物品和服务价值时,国际上一般采用的是WTP作为价值度量,虽然也有一些研究采用WTA来估算,但这需要更加精确地模拟市场以加强受访者对假想市场的理解。实际调研过程中,农户由于现有鸟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以及补偿越多越好的心理惯性,导致WTA虚高。基于现有理论及实践情况,并综合专家意见,赋予WTP权重为80%,WTA权重为20%。经测算,基于机会成本法测算的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为5130.6元/公顷,基于条件价值法测算的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为5395.3元/hm2,两者测算结果较为一致(见图2)。   4.4 经济收益增加
  为促进沉湖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同时利用各级政府湿地保护专项基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划分为罗汉田园风光景区、沉湖渔鸟趣景区、王家涉芦花荡景区(见图3),每年举行“芦花节”“观鸟节”“美食节”为特色的“沉湖国际重要湿地文化旅游节”,这种“农业+旅游业”的方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2015年油菜花节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消泗乡农户人均增收800元,旅游产业逐步成长为消泗乡的支柱产业。根据访谈调查,农户非农经济收益增加主要来自经营农家乐、农副产品的销售和自助采摘三个方面。消泗乡的农家乐餐馆从2013年的7家、2014年的12家猛增至2015年的57家,仅消泗乡的渔樵村,就从7家餐馆增至35家。2015年消泗乡油菜花节期间有800余户销售农副产品。渔樵村、七壕村和洪河村均有蔬菜和水果大棚。2015年户均土地面积为14450m2,户均人口数4.70人,则区域农户单位面积土地增收2602.0元/公顷,各村旅游业具体情况(见表6)。
  4.5农户享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得农民能够享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调查显示,47%的农户认为其价值非常大,34%的农户认为一般,19%的农户认为不是很大。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理解,82%的农户承认其有生态旅游和教育功能,73%的农户认为其具有调节区域气候功能,58%的农户承认其物质生产功能,29%的农户承认其涵养水源及补充地下水功能,25%的农户认为具有调蓄洪水、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功能,16%的农户承认其文化科研功能,9%的农户承认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总体上看,农户对沉湖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认可度比较高。为了进一步评估出农户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通过问卷调查模拟假想市场,诱估出农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支付意愿价格(见表7)。
  表7显示,区域农户平均支付意愿為59.95元/户,户均土地面积为14450m2,采用公式(5)计算出区域农户单位面积最高支付意愿为41.5元/hm2。支付意愿前五名的村庄分别为:罗汉村、杨庄村、汉洪村、曲口村、九沟村,分别为:100.00元/户、75.00元/户、71.05元/户、67.11元/户、62.50元/户。区域平均支付率为53.40%,支付率前五名村庄为:九沟村、杨庄村、渔樵村、罗汉村、洪河村,分别为:72.22%、60.00%、59.26%、58.33%、57.14%。总体上,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周边农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支付意愿较低,支付率不高,这主要与农户传统的资源无价观念有关。
  5结论及对策建议
  5.1 研究结论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测算:(1)农户直接经济损失:从土地利用类型来看,旱地3221.8元/hm2,水田2988.1元/hm2,水塘6500.0元/hm2;从空间区位来看, 西侧村庄2923.9元/hm2,东侧村庄3654.8元/hm2。(2)农户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基于机会成本法,农户土地发展权受限机会成本损失5130.6元/hm2;基于条件价值评估法,农户土地发展权价值为5789.3元/hm2。综合两种方法,确定区域农户土地发展权受限损失为5394.1元/hm2。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给农户带来的收益:(1)保护区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农户非农经济收益增加主要来自经营农家乐、农副产品销售和自助采摘,目前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各村发展不均衡,非农经济收益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农户人均增收800元,土地增收2602.0元/hm2。(2)保护区内农户享有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81%的农户认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比较大,愿意为继续享有这些价值而付费,但受传统资源无价观念影响,农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支付意愿较低,平均每户的最高支付愿意为59.95元,折算成地均支付亿元为41.5元/hm2。
  测算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给农户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净值得出,旱地净损失5972.4元/公顷,水田净损失5738.7元/公顷,水塘净损失9250.6元/公顷。根据《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际补偿标准为:核心区600元/hm2,缓冲区375元/hm2,实验区225元/hm2,消泗乡大部分农田位于实验区,单位面积补偿为225元/hm2,补偿标准远远不能弥补农民的净损失。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受到保护区核心距离、土地利用类型及种植结构影响,目前补偿标准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并未考虑损失的差异性。
  5.2 政策建议
  (1)根据核心区距离和土地利用类型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同时成立专项基金进行特殊补偿。
  研究显示,水塘受影响程度远大于旱地和水田,同时距离核心区越近,农户的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因此,可根据区域平均损失(土地利用类型、区位)制定基本补偿标准。对于某些损失过大的农户可实施特殊补偿,由于鸟类等野生动物对作物的破坏有一定随机性,损失特别严重的农户应运用专项基金进行特殊补偿。可以按照村民申请、自行留证,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实地验明、取证,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向农户发放特殊补偿的流程进行。
  (2)多渠道筹集资金是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关键。
  目前,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府出资,以后应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构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付费平台,让受益者付费。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与湖北省湿地保护基金会合作,向社会募集沉湖湿地专项保护资金,还可以依托湿地资源适度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将获得的收益反馈用于湿地保护事业之中。
  (3)依托湿地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高农民的收益。
  从基于农户双重身份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思路看,一方面要补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和土地发展权受限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使之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沉湖湿地作为湖北省唯一的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巨大,当地应依托湿地资源, 推行“农业+旅游”的产业模式,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区域产业升级,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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