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对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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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权利归属对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对音乐录制者的尊重,也是健全音乐产业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在中国,这两项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音乐创作和制作的懈怠,从而影响到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广播权和表演权的重要性做出阐释,希望引起业界相关人士的关注。

关键词:音乐产业;唱片业;广播权;表演权;著作权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J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8-0030-02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两个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文化复兴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文化复兴的道路上,创意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兴产业,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音乐产业便是其核心之一。促进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要保护好音乐创作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然而,导致中国音乐唱片业困境的根源之一是广播权与表演权的缺失,我国音乐产业界强烈呼吁立法保护音乐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一、我国音乐产业现状分析
  近年来,中国音乐唱片业遭到严重打击。
  中国唱片业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历史,但近年来,跟其他行业相比,唱片业的发展遭遇了很大的困难,很多音乐出版单位难以维系。这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首先,因为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传统音乐出版产业萎缩,物理介质唱片发行的份额日趋减少,这也意味着音乐人与唱片公司的重要盈利渠道被破坏;其次,音乐产业整体的生存环境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其合法收益被严重侵犯,广播权、表演权的缺失,导致音乐制作者无法通过广播、表演等方面获得应有的收益。
  众所周知,唱片业是一个高智力、高投入和高风险的行业。录音制品的制作投入资金大,包含了许多人的创造性劳动,而这些劳动又难以物化。一般来说,唱片公司仅在艺人培养、作品发掘和经纪方面就要投入其收入的20%。从国内情况看,一个普通艺人的发掘、与词曲作者约稿创作、请专业编曲人员对歌曲进行编配、选择专业录音棚和录音师录制及后期缩混,最后到专辑的包装宣传和媒体推广,投入的费用可想而知。公司为每个艺人和作品都要做大规模的投资,但最终成功的却可能只有少数几个。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唱片公司根本无法生存和进一步发展。
  随着网络覆盖面的提升,普通大众欣赏音乐、消费音乐的方式发生了重要改变。过去通过CD、磁带欣赏音乐的方式逐渐被网络平台取代,而当音乐产品被应用在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以及公共汽车、饭店、商场、餐厅、酒吧等各种消费场所时,音乐产品的制作者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这在无形之中就侵犯了制作者的权益。由于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本就处在艰难转型期的音乐产业雪上加霜。以国内历史最悠久,资源最丰硕的中国唱片总公司为例,即使优质版权资源丰富,但对其资源任意复制使用也使其收益日益萎缩,然而依靠数字音乐盈利的模式尚未成熟,再加上广播权与表演权的缺失,实际的经营状况也并不乐观。曾繁盛一时的国内各大唱片公司,现在绝大多数转行改做房地产、餐饮、办论坛,经营演出、剧院等。唱片公司不景气,导致国内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也受到了严重挫伤,因为大家靠音乐创作都养活不了自己,好的作品也越来越少。音乐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二、中国广播权、表演权的现状分析
  中国音乐唱片业困境根源之一:没有广播权和表演权。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唱片公司广播权和表演权,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唱片业界,录音制作者是否拥有广播权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中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被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得到唱片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一致认同,然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相关行业却提出反对意见。
  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缺失,对唱片公司影响很大,这致使录音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只能任凭他人随意使用,根本无法分享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在过去,广播电台播出音乐要约请专门的乐队,支付乐队和演员的报酬,而且电台一般也要有自己的录音棚和音乐编辑部等,这方面是有资金投入的。而现在,许多电台播放音乐不做任何资金投入,这些由录音制作者呕心沥血、花费大量的精力与资金制作完成的作品,被电台、电视台随意的播放,没有任何利益回报。更重要的是电台使用免费的音乐吸引听众,再以高收听率为资源向商家收取广告费,从而赢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内电台播放唱片公司的歌曲反而要向唱片公司收费,美其名曰“宣传打榜”费,唱片公司完全是单向付出,根本没有广播权收益。根据权威机构普华永道的数据估算,“2013年中国电台、电视台产值达80亿美元,排名世界前5位,而中国本土音乐产业产值只有6500万美元,在全世界仅仅排第21位。”广播产业在以后将会有更强劲的增长,中国本土电台、电视台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与广播权有关的版税给制作者的。
  唱片公司的权益在广播、表演等方面严重受损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版权意识淡漠而造成的。目前在音乐传播领域,无论是音乐产品的传播者还是消费者,都缺乏版权意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音乐产品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也重视不够,因此加强音乐产品版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加大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消费环境,争取新修法中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对目前音乐产业的发展都是尤为重要的。   三、境外广播权、表演权的现状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音乐产业发展状况良好,其主要原因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促进音乐产业的良性循环。
  在国外,录音制作者对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拥有,已获得相关条约明确规定,“其中包括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欧洲,根据欧盟出租权与借阅权指令的规定,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应赋予制作者和表演者公众传播权,该权利涵盖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广播权和表演权得到众多国家承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出于公平原则。之所以要赋予广播权,是因为作为电台、电视台,音乐是他们节目中最重要的制作素材之一,既然他们高度依赖,音乐作品制作者就应该获得广播权,获得报酬;二是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一项很好的产业政策。创意文化产业对文化市场的繁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音乐产业则是其中之一,而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对于音乐产业而言,是其主要盈利方式之一;三是互惠互利原则。多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如果一个国家承认上述权利,那么本国的音乐作品在海外也能享受同等权利。基于这三个重要的因素,世界上有147个国家都承认广播权。
  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全世界已经成为音乐产业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各个地区有所差别。亚洲赶不上全世界的趋势,是因为目前中国还不承认此项权利。在整个音乐产业收入当中,全世界有10%来自广播权相关的版税。广播权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国际普遍法则。
  广播权保护音乐制作者的权利,也有助于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样只有拿到版税,音乐制作公司才能够获得资金去发掘新人,引进优秀的制作人才,使得音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而广播电视产业作为高利润产业,完全负担得起这笔费用。
  四、对修法的期许
  中国音乐唱片业,呼唤广播权、表演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还没有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明确规定,业界已经发出强烈呼声,迫切要求能够修改法规,准许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表演权这两项权利。国家版权局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此条款得到音乐产业界的极大认可,我们有理由相信唯有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使他们获得本应属于他们的利益,才能使音乐创作者和制作者安心,让他们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提高音乐品质方面,激励其推出更为优秀的作品。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产业的不断发展,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已经不再仅仅依靠技术层面的支撑,同时也更多地需要法律层面的提点。因此,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表演权这一要求显得越发强烈,在法律保护的整体环境下,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均衡有效维权与权利扩充两者的辩证关系,才能够使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我国的音乐产业也才能走出困境。
  新兴的创意文化产业已然起飞,作为数字化时代大背景下的音乐产业要想实现健康快速的发展,必然要依靠法制的健全,而法制健全的更大意义,也将不仅仅惠及音乐产业,从更为深广的层面,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 窦新颖.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12-16.
  • 张洋.录音制作者应当享有广播权[N].检察日报,2013-06-03.
  • 肖虹.国内音乐产业再次呼吁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J].中国版权,2014(6).
  • 佟雪娜.新形势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版权,2015(1).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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