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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与我们的检察工作息息相关,随着大数据中心的建立,大数据已成为贵阳的一张名片。大数据是继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信息技术的又一次重大革新,是一次信息社会的重大变革。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在信息技术全力推进检察工作的转型升级,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水平,是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重大的发展。检察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等众多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也必须与时俱进,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全面贯彻高检院科技强检的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信息化建设能够将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有效的整合为一体,促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能很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是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現实要求和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是能提高工作效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检察宣传、检察学习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能提供技术保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与办案人员时刻保持联系,能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三是能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的整合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调用各种检察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源,也能让领导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业务有个更好的掌握和控制。
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一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检察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应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力度较大,检察机关为各项业务配备了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工作需要,但由于不同业务间的硬件需求是不平衡的,各类服务的应用峰值出现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导致服务器和存储器交替出现空闲时段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经费紧张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又无法达到检察工作的要求。此外,我们也可以应用其他政府机构建设的能够满足信息化安全需求的基础设施云服务,或者将检察机关的“云计算”服务提供给其他行业使用。
二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业务平台建设方面的应用。案件办理、案件监管、信息共享等应用系统的研发和运维是各地检察机关较为头痛的工作,在探讨案件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和办案部门双重案件监管力量的作用,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院在不断探索的新方向。如果吸收信息技术中的云计算概念和模式,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案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充分重视办案部门自身利用案件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和监控案件的能力建设,使每一个办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心的统筹下,都变成案件管理的“云”,以更低的资源投入,发挥最大的案件管控效果。
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应用。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提升信息共享、利用的水平,增强案件资源的共享,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各个检察机关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云计算”环境的部署,可以利用区域性的信息化技术优势创新资源利用服务模式,构建新型的办案方式和学习环境。依托部署在“云”中庞大的案件资源体系,借助可定制的学习平台,辅助办案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个性化服务将“云”中部署的案件资源分类,编辑不同的专题,提供横跨多种操作系统平台且功能强大的学习和辅助办案服务,帮助利用者获得更为专业的案件检索和个人学习功能。
三、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运用中注意问题
一是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实行信息化就是为了使现有的检察工作能够与信息时代接轨,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提高检察队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要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意识地选调、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全国和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库,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信息技术讲师队伍的作用。
三是加强信息化培训。检察信息化的目的是深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而信息化应用的主体是广大检察人员。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就是,许多工作人员对涉及到的新技术不了解,使得先进的应用技术搁置一旁。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把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纳入干部岗位素能培训范围,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应用的基础。
四是安全保密问题。新技术的应用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给安全问题带了新的考验。网络泄密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好单位文件的安全性也就成了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工作中应做到一人一机,专人使用,确定保密责任人。严禁用同一台计算机在局域网和互联网上互换使用,不得将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随意互换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重大的发展。检察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等众多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也必须与时俱进,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全面贯彻高检院科技强检的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信息化建设能够将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有效的整合为一体,促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能很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是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現实要求和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是能提高工作效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检察宣传、检察学习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能提供技术保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与办案人员时刻保持联系,能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三是能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的整合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调用各种检察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源,也能让领导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业务有个更好的掌握和控制。
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一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检察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应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力度较大,检察机关为各项业务配备了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工作需要,但由于不同业务间的硬件需求是不平衡的,各类服务的应用峰值出现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导致服务器和存储器交替出现空闲时段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经费紧张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又无法达到检察工作的要求。此外,我们也可以应用其他政府机构建设的能够满足信息化安全需求的基础设施云服务,或者将检察机关的“云计算”服务提供给其他行业使用。
二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业务平台建设方面的应用。案件办理、案件监管、信息共享等应用系统的研发和运维是各地检察机关较为头痛的工作,在探讨案件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和办案部门双重案件监管力量的作用,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院在不断探索的新方向。如果吸收信息技术中的云计算概念和模式,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案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充分重视办案部门自身利用案件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和监控案件的能力建设,使每一个办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心的统筹下,都变成案件管理的“云”,以更低的资源投入,发挥最大的案件管控效果。
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应用。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提升信息共享、利用的水平,增强案件资源的共享,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各个检察机关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云计算”环境的部署,可以利用区域性的信息化技术优势创新资源利用服务模式,构建新型的办案方式和学习环境。依托部署在“云”中庞大的案件资源体系,借助可定制的学习平台,辅助办案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个性化服务将“云”中部署的案件资源分类,编辑不同的专题,提供横跨多种操作系统平台且功能强大的学习和辅助办案服务,帮助利用者获得更为专业的案件检索和个人学习功能。
三、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运用中注意问题
一是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实行信息化就是为了使现有的检察工作能够与信息时代接轨,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提高检察队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要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意识地选调、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全国和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库,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信息技术讲师队伍的作用。
三是加强信息化培训。检察信息化的目的是深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而信息化应用的主体是广大检察人员。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就是,许多工作人员对涉及到的新技术不了解,使得先进的应用技术搁置一旁。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把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纳入干部岗位素能培训范围,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应用的基础。
四是安全保密问题。新技术的应用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给安全问题带了新的考验。网络泄密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好单位文件的安全性也就成了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工作中应做到一人一机,专人使用,确定保密责任人。严禁用同一台计算机在局域网和互联网上互换使用,不得将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随意互换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