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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立法和明确的学术概念。我们对激情犯罪的学习只能通過对西方国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在西方犯罪学中激情犯罪往往指挫折攻击型的犯罪,是由对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和强烈刺激产生的,在暴怒、绝望、激愤等激情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爆发性犯罪行为。研究激情犯罪立足我国社会现实,实现完善法律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保障社会发展的有序进行。对激情犯罪进行探索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学习刑法学,还能够为健全刑法体制提供理论基础。
一、激情犯罪的特征
(一)激情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1、激情犯罪行为人行为时存在主观恶性
激情犯罪行为人行为时,明知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具有故意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激情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有着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但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存在着过失的情形:
(1)故意:激情犯罪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外界刺激的前提下实施的,但是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避免犯罪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积极的犯意,具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激情犯罪行为人在某种故意的前提下,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意外结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激情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暴怒、绝望、激愤等激情心理状态下实施的
激情犯罪行为人虽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在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报复式的爆发性行为,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针对成性。在激情犯罪行为人压抑的状态下突然转变标志着行为人的心理呈现极致状态,或者在平和的状态下突然受到强烈的刺激无法控制,都是行为人实施激情犯罪的标志性要求。
(二)激情犯罪产生的客观要件
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和强烈刺激性
1、激情犯罪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激情犯罪行为人特别关注、易于受到刺激的方面在一定环境下存在反面刺激时,行为人心理受到难以承受的压力就会诱发激情犯罪。但是诱发事件必须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那些因为是即兴犯罪产生严重后果却已激情犯罪来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2、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强烈刺激性。当激情犯罪行为人由于特定的外界刺激受到精神上强烈的震动,无法得到释放时采取爆发式攻击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对于刺激的界定以法医鉴定认为行为人无法正常进行理性控制自身行为为准,以及合议庭认为确实可以认定为激情犯罪的情形。
3、激情犯罪產生的诱发事件具有突发性。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的突发性也即犯罪时间的随机性。
(1)犯罪行为的发生难以把握具有突发性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表现。
激情爆发时,由于人处在一种的强烈兴奋状态下,理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导致人的正常思维受阻,出现一定的思维障碍。此时,行为人常常因失去应有的理智而疯狂,瞬间爆发并实施攻击性行为。
(2)这种行为的冲动性的爆发,使大量的内心积聚的压力在短时间内释放,强度大、破坏性也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上具有放任式的故意,而且这种行为大多属于暴力性激情犯罪,因此,实现对激情犯罪的控制就具有很大难度。总之,激情犯罪是一种非常态的情绪表现,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甚至在犯罪行为发生的瞬间行为人就有后悔的意愿。所以,通过提高自身修养来预防激情犯罪的发生是最为合适的方式。
二、激情犯罪的分类
激情犯罪可以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这样不但有助于我们对激情犯罪的认识,还可以更加清晰的对它进行研究探讨。
(一)按激情犯罪行为发生类型分类
1、按激情犯罪类型分类一般分为蓄发型激情犯罪和突发型激情犯罪
(1)蓄发型激情犯罪
蓄发型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因在过去受到刺激或者内心积聚怨愤而在某一时间段内为达到某一目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蓄发型激情犯罪往往具有扩大化伤害的情形,失去理智的犯罪人伤及无辜的情况在激情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2)突发型激情犯罪
突发性激情犯罪是区分于蓄发型激情犯罪,犯罪人在某一环境中毫无预示地突然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突发性激情犯罪的主体与受害者不具有事先关系,而在于受害者的行为或语言对激情犯罪人产生了巨大刺激。
2、按激情犯罪行为分为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和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
(1)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是出于主动攻击造成伤害的情形。爆烈的激情犯罪行为产生有其外部的原因也具有本身的过错,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2)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受到特殊外界的强烈刺激实施的被动攻击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且这种特殊外界的强烈刺激必须是带有攻击性的先行行为。
(二)按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分为病理性激情犯罪和生理性激情犯罪
1、病理性激情犯罪
病理性激情犯罪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带有精神疾病,由于受到强烈的外界强烈刺激产生的,在暴怒、绝望、激愤等激情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爆发性犯罪行为。但这种激情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否定性评价。
2、生理性激情犯罪
生理性激情犯罪是指:以血压升高、血流加速等为表现特征的一般性激情犯罪。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刑法上的特殊主体,由于其行为能力受到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限制,对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除需要考虑其行为为激情犯罪的特性,还要注意到其行为能力的方面。 三、激情犯罪之于立法补足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激情犯罪在立法上的缺失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个外在表现,从立法角度考察激情犯罪,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引发行为人实施激情犯罪行为的事由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无法控制自身理智的现实可能
首先要通过犯罪诱因入手判断该诱因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的要求,诱因引发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外因誘发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他人的过错为直接诱因的、行为人本身无恶劣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能够得到公众舆论的同情,是主要考虑的方面。
2、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事实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
首先,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并制约着激情犯罪行为人是否应受刑事非难性处理和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其次,关于事实性认识这一般包括对行为客观方面、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对象、主体的认识。对刑事责任而言最重要的是激情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程度问题。再次,行为人往往有违法性认识,即使实际没有,也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相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3、从轻处罚激情犯罪的情况
我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立法上就要求激情犯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之所以我国对大多数激情犯罪有着从轻处罚其情形在于:(1)从犯罪人的角度看,激情犯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受到被害人不当言行的刺激而处于有力的情感的控制之中。因此,激情犯使其行为适法的能力就受到了削弱,也即激情犯對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意志被削弱了。(2)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激情犯实施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因此被害人也应当承受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样就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从合并主义看,刑罚目的观的角度而言,如果纯粹是为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对大多数的激情犯大可不必判处刑罚,因为他们走上相同的犯罪道路的可能性甚微。因此,对激情犯判处刑罚的目的多是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就应该从法律角度予以体现。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人员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遇到激情犯罪情形时戒骄戒躁努力调节事态的发展向着有益于社会环境的方向发展,尽可能将危害结果降至最低。不应在司法过程中使用不同的态度对待公诉人、证人和激情犯罪行为人。司法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调节社会关系,消除由于司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导致激情犯罪的案件审理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一、激情犯罪的特征
(一)激情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1、激情犯罪行为人行为时存在主观恶性
激情犯罪行为人行为时,明知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具有故意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激情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有着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但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存在着过失的情形:
(1)故意:激情犯罪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外界刺激的前提下实施的,但是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避免犯罪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积极的犯意,具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激情犯罪行为人在某种故意的前提下,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意外结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激情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暴怒、绝望、激愤等激情心理状态下实施的
激情犯罪行为人虽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在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报复式的爆发性行为,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针对成性。在激情犯罪行为人压抑的状态下突然转变标志着行为人的心理呈现极致状态,或者在平和的状态下突然受到强烈的刺激无法控制,都是行为人实施激情犯罪的标志性要求。
(二)激情犯罪产生的客观要件
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和强烈刺激性
1、激情犯罪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激情犯罪行为人特别关注、易于受到刺激的方面在一定环境下存在反面刺激时,行为人心理受到难以承受的压力就会诱发激情犯罪。但是诱发事件必须是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那些因为是即兴犯罪产生严重后果却已激情犯罪来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2、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是对行为人具有强烈刺激性。当激情犯罪行为人由于特定的外界刺激受到精神上强烈的震动,无法得到释放时采取爆发式攻击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对于刺激的界定以法医鉴定认为行为人无法正常进行理性控制自身行为为准,以及合议庭认为确实可以认定为激情犯罪的情形。
3、激情犯罪產生的诱发事件具有突发性。激情犯罪产生的诱发事件的突发性也即犯罪时间的随机性。
(1)犯罪行为的发生难以把握具有突发性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表现。
激情爆发时,由于人处在一种的强烈兴奋状态下,理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导致人的正常思维受阻,出现一定的思维障碍。此时,行为人常常因失去应有的理智而疯狂,瞬间爆发并实施攻击性行为。
(2)这种行为的冲动性的爆发,使大量的内心积聚的压力在短时间内释放,强度大、破坏性也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上具有放任式的故意,而且这种行为大多属于暴力性激情犯罪,因此,实现对激情犯罪的控制就具有很大难度。总之,激情犯罪是一种非常态的情绪表现,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甚至在犯罪行为发生的瞬间行为人就有后悔的意愿。所以,通过提高自身修养来预防激情犯罪的发生是最为合适的方式。
二、激情犯罪的分类
激情犯罪可以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这样不但有助于我们对激情犯罪的认识,还可以更加清晰的对它进行研究探讨。
(一)按激情犯罪行为发生类型分类
1、按激情犯罪类型分类一般分为蓄发型激情犯罪和突发型激情犯罪
(1)蓄发型激情犯罪
蓄发型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因在过去受到刺激或者内心积聚怨愤而在某一时间段内为达到某一目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蓄发型激情犯罪往往具有扩大化伤害的情形,失去理智的犯罪人伤及无辜的情况在激情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2)突发型激情犯罪
突发性激情犯罪是区分于蓄发型激情犯罪,犯罪人在某一环境中毫无预示地突然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突发性激情犯罪的主体与受害者不具有事先关系,而在于受害者的行为或语言对激情犯罪人产生了巨大刺激。
2、按激情犯罪行为分为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和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
(1)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是出于主动攻击造成伤害的情形。爆烈的激情犯罪行为产生有其外部的原因也具有本身的过错,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2)被动攻击型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受到特殊外界的强烈刺激实施的被动攻击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且这种特殊外界的强烈刺激必须是带有攻击性的先行行为。
(二)按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分为病理性激情犯罪和生理性激情犯罪
1、病理性激情犯罪
病理性激情犯罪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带有精神疾病,由于受到强烈的外界强烈刺激产生的,在暴怒、绝望、激愤等激情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爆发性犯罪行为。但这种激情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否定性评价。
2、生理性激情犯罪
生理性激情犯罪是指:以血压升高、血流加速等为表现特征的一般性激情犯罪。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刑法上的特殊主体,由于其行为能力受到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限制,对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除需要考虑其行为为激情犯罪的特性,还要注意到其行为能力的方面。 三、激情犯罪之于立法补足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激情犯罪在立法上的缺失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个外在表现,从立法角度考察激情犯罪,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引发行为人实施激情犯罪行为的事由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无法控制自身理智的现实可能
首先要通过犯罪诱因入手判断该诱因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的要求,诱因引发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外因誘发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他人的过错为直接诱因的、行为人本身无恶劣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能够得到公众舆论的同情,是主要考虑的方面。
2、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事实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
首先,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并制约着激情犯罪行为人是否应受刑事非难性处理和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其次,关于事实性认识这一般包括对行为客观方面、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对象、主体的认识。对刑事责任而言最重要的是激情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程度问题。再次,行为人往往有违法性认识,即使实际没有,也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相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3、从轻处罚激情犯罪的情况
我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立法上就要求激情犯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之所以我国对大多数激情犯罪有着从轻处罚其情形在于:(1)从犯罪人的角度看,激情犯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受到被害人不当言行的刺激而处于有力的情感的控制之中。因此,激情犯使其行为适法的能力就受到了削弱,也即激情犯對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意志被削弱了。(2)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激情犯实施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因此被害人也应当承受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样就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从合并主义看,刑罚目的观的角度而言,如果纯粹是为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对大多数的激情犯大可不必判处刑罚,因为他们走上相同的犯罪道路的可能性甚微。因此,对激情犯判处刑罚的目的多是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就应该从法律角度予以体现。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人员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遇到激情犯罪情形时戒骄戒躁努力调节事态的发展向着有益于社会环境的方向发展,尽可能将危害结果降至最低。不应在司法过程中使用不同的态度对待公诉人、证人和激情犯罪行为人。司法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调节社会关系,消除由于司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导致激情犯罪的案件审理出现不公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