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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智能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这无疑给检察工作的效率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但是这一切又给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难点。笔者仅就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的保密工作冲击、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隐患、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的防范略作粗浅的分析,旨在引起关注,进一步重视和完善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安全。
一、信息化建设对传统保密工作的冲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既是一个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同时还是一个拥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不宜公开的检察工作秘密的部门。为此,檢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保密教育机制和保密工作制度,确保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保障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保密机制受到了猛烈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传统的保密观念冲击。对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要“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检察人员保密守则》十条规定: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和公共场所;不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不用明码电报和不加密传真机传真机传输秘密文件、资料;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这已经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或者说保密观念,多年来在检察工作中较好地保住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但是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上的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因此,只要管住嘴、管住手;保密只是少数人的事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不够了。
二、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隐患
保密意识淡薄。这是当前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我们对传统的保密要求印象深刻,对纸质的秘密材料保管谨慎,能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带的不带,但缺乏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先进性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的使用上缺乏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在上班时间或业余时间,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而上网计算机中存有大量的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有的同志用互联网传递涉密材料;有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网络没有切实做到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网内的用户可直接用内部办公的计算机上互联网或宽带网;有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内部计算机调整,原先用作处理内部文件的计算机改做上网机,但计算机内存涉密资料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上网的计算机虽然已不再处理内部文件,却留有大量的旧资料,等等。上述现象的存在,其性质都是把存有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这就相当于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放到互联网上公开,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或资料既有可能被窃取,又有可能遭到“黑客”的攻击,使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或资料灭失。但某些单位和个人至今没有意识到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有的涉密人员也懂得这些道理,但存在着侥幸心理或明知故犯。更为严重的是还有部分刚进入检察机关不久的年轻干警错误地认为,当今世界是信息化时代,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时代,已经无密可保和无法保密了,何必制定那些繁锁的清规戒律,因而我行我素,毫无保密意识。
三、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保密意识教育。首先是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对有关保密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要熟知信息化建设中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牢固地树立“保密无小事”、“保守秘密,慎之又慎”的意识,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的领导。因为各级领导是本单位的决策者和指挥员,干警的保密意识强不强,单位的保密措施到位不到位,落实不落实,关键取决于领导的保密意识强不强,取决于领导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
(二)强化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各类计算机维护、操作人员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建章立制,使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根据上级机关对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规定,结合本單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求大而全,但求实在管用,切实可行,旨在落实。三是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精神,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四是要严格和规范涉密文件或材料的上网审查程序,严格把好上网关,切实做到绝密文件、信息不上网。五是要严格规范保密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序领用、保管、归档、销毁制度,做到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每个单位,每个检察干警在信息化建设中更新观念,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那么,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一定会跃上一个新的层面。
一、信息化建设对传统保密工作的冲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既是一个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同时还是一个拥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不宜公开的检察工作秘密的部门。为此,檢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保密教育机制和保密工作制度,确保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保障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保密机制受到了猛烈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传统的保密观念冲击。对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要“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检察人员保密守则》十条规定: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和公共场所;不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不用明码电报和不加密传真机传真机传输秘密文件、资料;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这已经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或者说保密观念,多年来在检察工作中较好地保住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但是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上的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因此,只要管住嘴、管住手;保密只是少数人的事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不够了。
二、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隐患
保密意识淡薄。这是当前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我们对传统的保密要求印象深刻,对纸质的秘密材料保管谨慎,能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带的不带,但缺乏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先进性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的使用上缺乏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在上班时间或业余时间,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而上网计算机中存有大量的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有的同志用互联网传递涉密材料;有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网络没有切实做到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网内的用户可直接用内部办公的计算机上互联网或宽带网;有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内部计算机调整,原先用作处理内部文件的计算机改做上网机,但计算机内存涉密资料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上网的计算机虽然已不再处理内部文件,却留有大量的旧资料,等等。上述现象的存在,其性质都是把存有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这就相当于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放到互联网上公开,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或资料既有可能被窃取,又有可能遭到“黑客”的攻击,使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或资料灭失。但某些单位和个人至今没有意识到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有的涉密人员也懂得这些道理,但存在着侥幸心理或明知故犯。更为严重的是还有部分刚进入检察机关不久的年轻干警错误地认为,当今世界是信息化时代,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时代,已经无密可保和无法保密了,何必制定那些繁锁的清规戒律,因而我行我素,毫无保密意识。
三、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保密意识教育。首先是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对有关保密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要熟知信息化建设中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牢固地树立“保密无小事”、“保守秘密,慎之又慎”的意识,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中保密工作的领导。因为各级领导是本单位的决策者和指挥员,干警的保密意识强不强,单位的保密措施到位不到位,落实不落实,关键取决于领导的保密意识强不强,取决于领导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
(二)强化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各类计算机维护、操作人员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建章立制,使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根据上级机关对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规定,结合本單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求大而全,但求实在管用,切实可行,旨在落实。三是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精神,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四是要严格和规范涉密文件或材料的上网审查程序,严格把好上网关,切实做到绝密文件、信息不上网。五是要严格规范保密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序领用、保管、归档、销毁制度,做到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每个单位,每个检察干警在信息化建设中更新观念,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那么,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一定会跃上一个新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