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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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功不可没。但存在机构类似重叠设置、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为给检务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不能产生机构重叠、权责不明等现象。综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工作职能存在诸多相似问题,可以将其科学合并、优化人员,发挥其因有的职能,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驾护航。
  关键词:检务督察;机构设置;问题;思考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然而,由于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行使检察权时难免也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以案谋私、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检察权滥用现象。那么这些情况又由谁来监督呢?回答是“纪检监察部门”。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纪律监督权,通常为事后监督,是有局限性的。从法律角度看,检察机关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这是不具体的,是框架性的东西,往往处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状况。因而,检务督察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多年的试行乃行之有效。
  一、检务督察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组织体系、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权责、督察结果运用等5项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并构建了一支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威的检务督察队伍\+①。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②。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议事规则)\+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暗访工作规则)\+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⑤。从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有编独立机构。其存在的主要形式是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或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并由内部机构人员调配兼任。督察长1人由院领导兼任、副督察长1-2人由政工部门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多年来,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对检察工作内部监督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尤其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检务督察的工作中,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问题一:机构类似重叠设置。一是根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主要由纪委、监察派驻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其中,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监察部门是各级政府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可见,检务督察中的工作范围、对象、程序等,大部分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类似,其行使的职责、方式相近。二是由于检务督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类似,大部分检察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都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兼任,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自然在干警的心目中就形成“检务督察工作就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来开展和行使的工作”。故“不少干警直接把检务督察部门视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⑥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监督机制功能的行使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个不同监督机能、性质的机构在共同行使着。
  问题二:检务督察部门人员配置欠合理。检务督察有关人员,大部分都处在“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状。即,纪检监察部门兼任并包揽了检务督察全部工作。因为,目前为止检务督察无独立部门设置。大部分基层院又处在编少、人少,或有编少人的状况。如资溪县院40个编制(含2013年新增编制2个),38个人(含2013年新进5人)。其中,退二线3人、院领导10人、司机2人、法警4人,实际只有十来个人从事“生产第一线”维持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自然,同其他县院一样,将检务督察部门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兼任。所以,在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说法就成为现实。
  问题三: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力度不足。一般意义上来讲,基层院本身“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时,往往是走形式多,抱着“只要不出大事,能维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态。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是“平级”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到位。甚至,发生一些小问题、小毛病时还对上级或外界进行“包庇隐瞒”,就是为了达到“家丑不外扬”的目的。
  二、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思考
  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其“真正功效”还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行使检务督察权上。尤其体现在根据《督察议事规则》和《暗访规则》实行明察暗访上,其功效最大。
  (一)合并成立专门机构
  既然肯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在检察内部工作中的成就,就不能总让检务督察部门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要给予其“名份”,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是,不能产生机构重叠,造成机构臃肿和占用编制太多的矛盾。假使因设立独立机构而增编,如果以每院增编2人计算,全国就将增编6000-10000个,即增加国家财政开支3-5个亿。这与我国有关编制政策,以及中央“八项规定”有所不符,故不太现实。为避免以上矛盾,有人认为,检务督察部门应当与检察委员会合并,因为,检察委员会是单位检察业务最高决定机构,检务督察多数内容涉及到检察业务工作。也有人认为,应当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还可以是其他名称)。因为,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家行使的内容、对象基本一致。如果让检务督察部门单独设立当然可以,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基本就没有多少事可做了,这势必造成资源大浪费。后者比前者设想理由更为合适。   如果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其产生的主要问题是,纪检监察部门是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派驻,而检务督察机构属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上存在分权问题。实际上,设在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其人员编制、工资待遇都属检察机关管理,大部分人员担任着检察官等职务。当地纪委监察局只是挂名“派驻”而已。其工作开展多数对院党组和上级部门负责,而很少与当地纪检有关部门有太多联系。所以,这个问题也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既不影响人员编制的使用,也不影响工资待遇方面问题。只是存在“名义”上的“派驻”小问题。
  还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将检务督察职能加在纪检监察部门,不换人、不挂牌,只是增加职能。在开展较大型的检务督察工作时,就像查办大要案一样可以在本院内部抽调有关人员,平常工作则由平时人员行使。
  (二)选拔和培养优秀工作人员
  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务督察工作一并做好做实,就得有一批优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的负责人。对于行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很强的业务素质,更为需要具备的是敢于开展工作、敢于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的能力和勇气。眼下,有不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存在“占编制、占位置,工作没法子”的情况。身为监督者如果存在纪律作风涣散,如:带头违反上下班纪律、公车私用、到外单位吃拿卡要、我行我素、自以为是、上班炒股、投资入伙做生意等现象,又如何去行使监督职能?我们说,作为监督者必须自身硬,必须正人先正已,必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职责。因此,必须纯洁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队伍,才能维护好监督者形象,才能顺利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
  (三)配备良好的监督装备,加强业务培训
  “空手套白狼”是行不通的。要想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能,从检务督察工作的需要出发,必须配齐相关工具,优化检务督察装备,在物质和经费上有所保障。为使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获取资料证据的需要,如配齐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酒精测试仪等必须品。同时,高检院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发相关软件,搭建好检务督察等监督信息平台,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效率。
  此外,有了装备怎么使用,以及怎么管理和保养也是问题。因此,必须在配齐装备后,组织有关人员就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以及如何使用装备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使各项检务工作得心应手,顺利开展。
  注释:
  ① 标签“杂谈”,2010.8.8,http:// baiduontont.com。
  ②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高检发[2007]10号)。
  ③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④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部试行。
  ⑤201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通过,2011年1月7日颁发。
  ⑥罗欣,《检务督察的科学建构与职能界定》2008年12月17日检察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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