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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国家重要权力之一的侦查权,它的行使关系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益,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必然导致侦查权的滥用。由于我国侦查监督主体存在很多问题,如检察机关集追诉权与监督权于一身,难以真正担负监督职责,其他监督主体亦缺乏监督力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寻找更为公正、有效,更能让人信服的侦查监督主体。而国外现有侦查监督体制中,由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似乎是一可取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