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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办发[2008]2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7日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试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