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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9月14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