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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
支持范围: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支持范围: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支持方式: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本办法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标准如下: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073号)
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该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本办法有效期5年。
申请此项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支持范围: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支持范围: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支持方式: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本办法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标准如下: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073号)
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该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本办法有效期5年。
申请此项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