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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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关系是一个很久以来存在的话题,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塑 造了三个人物形象,讲述了六个案件,这六个案件反映了在特定环境下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博弈与冲突。这 种冲突的背后,反映了在传统村寨中除了正式的国家法律外,还存在着传统习俗与权威的影响;显示了习惯法在 偏远地区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国家法在偏远地区渗透的艰难;基层法官在两者产生冲突时的处理困惑以及 在不违背国家法前提下习惯法对处理民间纠纷的特殊效率和补充作用。

关键词:《马背上的法庭》;习惯法;国家法;基层法官;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2-0074-03

一、概述

《马背上的法庭》所讲述的是一个关于一支特殊队 伍的故事。这支队伍由乡村法官老冯、因政策退出法官 行列的杨阿姨、刚毕业的法学生阿洛,还有牵扯进案件纠 纷中的老马及国徽组成。他们深入到偏远村落为三个少 数民族村寨解决纠纷,在这其中,他们遇到了六个案子, 这六个案子原本应该是按照以前老冯的处理方式可解决 的,但在这几次中,原来的平衡被打破了,阿洛的加入即 是其中最大的因素,他可以说是国家法的体现,在几个案 子中可以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碰撞与冲突展现出来。电 影中,杨阿姨因为司法制度职业化的改革最终回归村寨 成为一名普通村民,阿洛带着新娘也离开了,最后只有老 冯和老马在山道上走着,最终滑下了山道。在故事的背 后推动发展的是几组冲突:民间风俗、道德规范与国家法 律之间的冲突,让人感受到国家法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 尴尬与无奈,可以从猪拱骨灰罐罐这一案件上得到体现, 这是两者之间的第一次正面碰撞。其次是老马的丢失案 子,女长老利用本族力量找到了老马但最后拒绝交出偷 盗者,这是国家法与习惯法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最后一 个案子则是阿洛带着新娘私奔将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 冲突带到高潮。其余的三个案子更多的是体现贫困与法 律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是直接的,而是国家法律的无 效执行与村民贫困之间的关系。

二、案件分析

其中一个案件是猪拱骨灰罐罐,这是习惯法与国家 法冲突的正面体现。这一案子背后说的应该是:在习惯 法看来具有重要地位的装满祖先骨灰的罐罐山,在国家 法中则带有迷信色彩,或者说,在国家法里没有任何价 值。于是阿洛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为由不予立案,因

为在阿洛眼中这虽然是习俗,属于习惯法,但是这种情况 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是毫无依据的。阿洛做出不予立案 的判决是建立在国家法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实际上却充 满了冲突与隐患,他不知道在寨子里破坏人家祖先的骨 灰罐罐是很有可能出人命的。阿洛将国家法作为心中唯 一的判决标准,但他不理解如果一些矛盾冲突不在国家 法可适用范围之内时,那么在国家法中寻求依据也是很 难的。这样单纯的依靠唯一的标准作出的判决,显示了 国家法在一些风俗传统上的尴尬与无能为力,同时还损 害了居民的权力,破坏了习惯法。而老马则是向习惯法 妥协,当他用法官身份调解无用时,最终讓原告用猪也去 拱了被告家的罐罐山。在最后被告同意赔偿一头猪,案 件才算是第一步解决。其实可以看出,在这一个案件上 是国家法向习惯法进行了妥协,习惯法在解决矛盾时发 挥了作用。老马的做法,乃至老马去亲自牵猪的行为,这 其实也是让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得到保护的体现—— 自己和祖先的尊严得到了维护。这一案件很好地证明了 习俗在某些情况下的特殊用处,事实上,其实在中国很多 地方都有类似的习惯。中国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孕 育了许多极具特色的文化奇观,各个民族赖以维系生存 发展的传统习惯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在熟人社会 中,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的相似习性使得传统习惯具有 强大的道德与规范效力。与此同时,在所有民族社群中, 都有一套根植于该民族血脉中的习惯规范,有些习惯规 范甚至已经延续了数千年。而这些正是在许多地方尤其 是偏远地区存在着的国家法管理不到、难以调整的领域。 在这些领域里仍需要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管理,但也显 示出当人们在国家法中维护不到自己的权力时会更倾向 于使用习惯法、民间风俗来解决问题,这其实是更大程度的从侧面使国家法失去作用。
  电影中第四个案件则是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剧烈交 锋,讲的是老冯的老马被盗了,在摩梭的女长者的帮助 下,他们找到了这匹马,但长老却态度强硬地坚决不将偷 马的人交给老冯。她对老冯说:“我们已经用我们自己的 方式对他进行了惩罚,不能让他再受惩罚了。”由此可以 看出,在她的视野中,将“我们”和“你们”进行了区分, 而“我们”在“你们”之上。她区分了差别,而不是进 行融合,“我们”即指习惯法,你们则是“国家法”,习惯 法与国家法是对等的或者说是平行的,在偷盗的人受到 习惯法的惩罚后,那他就不能再受国家法的惩罚了。这 主要是由于当地群众受到了风俗习惯的影响过深,并不 愿意去接受新有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使法官与 当地人员探讨法律,这些人也不会交出偷马贼,同时,她 也认为在国家法与习惯法所调整的范围中,优先的是习 惯法适用的范围,习惯法具有排它性,它排斥国家法与它 相斥的规范的适用。但在这一个案件中,老冯没有妥协 于习惯法,他坚持应该让公安机关进入调查,于他而言, 在没有涉及到刑事领域的一些案件时是可以按照当地的 习惯法来处理的,但涉及到刑事时就绝对不能放任习惯 法伤害国家法的权威,破坏国家的权力。两人的对峙也 显示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激烈交锋,尤其在刑事领域,习 惯法的适用范围该怎么界定?国家法该怎么维护自己的 权威?以及基层法官该怎么抉择?

另一个关于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案件则是第六个 案件,起始于村规民约的案子。彝族村长制定了一个规 定;“过界牛羊一律宰杀”,这份村规民约在实际上既没有 得到老冯的认可,也没有得到村民的支持,这份村规的制 定是村长错误地使用自治权的一种体现。因为这是缺乏 合法效力的,而这种合法效力来自于习惯法或者国家法 的认同,于是这份村规得不到双方的认可。但这一案件 的协商截止于另一事件,即阿洛带着新娘私奔,而这一事 件则是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对抗的巅峰,因为私奔在当 地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这破坏了他们的规矩,而这种规 矩可以说是习惯法的体现。阿洛则可以说是代表了国家 法,对此,也让他们对于国家法失去信心、失去信任,在保 守的农村之中,这即是大家心中的法律,只要是规定的即 是合理的。即使它所制定的内容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相 违背,他们也不愿意去听从国家法律,更愿意顺从自己所 制定的公约,国家法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而习惯法才是 他们内心真正的判断标准。

三、人物与法律
  除去案件,三个基层法官的人物形象也具有其特殊 意义。老冯是一个五十多岁的老法官,有三十多年的处

理纠纷的经验,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案件的方式,他的一句 话也反映出他在这片土地上经历的时间之长,对于习惯 法的了解之深:“1975 年我第一次进山,从鸡头寨走到鸡 肚寨,再走到鸡尾寨,像一泡屎一样被拉了出来”,除此以 外,楊阿姨也认为老冯年轻时就像阿洛一样,意气用事, 追求自我,但在这片土地上经历了 30 年的洗礼,他不断 被磨砺,似乎失去了曾经一直坚持的初心,但实际上只是 融入了这片土地,接受了许多民俗村约,他内心仍然留存 着国家的权威,例如在老马丢失的案子里,阿洛说他没有 法官的形象,但事实上他正以最大的努力在维护国家法 的权威,可以说,老冯的形象所代表的是国家法与习惯法 的融合,尽量地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寻求更好的处理方 式。

杨阿姨是一名因政策而加入法官行列也因政策退出 法官行列的一名基层工作者,来自少数民族。可以说,作 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代表的她在角色上是与国家法代表法 官阿洛是对立的,可以说是一个潜在的矛盾线。从表面 上看,杨阿姨在竞争中是没有话语权的,但是没有想到的 是,在和老冯一起共事的几十年里,这个不得不给科班出 身的阿洛让位的基层工作者却发挥了关键作用,在阿洛 还没有来之前,他一直在帮助老冯处理这三个村寨的问 题,在阿洛来之后,她也是阿洛和老冯之间的调解人员, 帮助两人更加和谐的相处,帮助两人进行观念上的认同, 在实际的处理中,她其实更多地偏向于原来的处理方式, 偏向于民间法,她的形象所代表的是在融合了国家法之 后的习惯法。

而阿洛这一形象所代表的则是纯粹的国家法,在他 的心中国家法是判案的唯一恒定标准,它的权威不可侵 犯,而其他的风俗民俗中,许多其实含有封建迷信色彩, 它们是要被废除的。他的观点也体现在他实际的判案过 程中,例如在猪拱骨灰罐罐一案中,他以这是封建迷信而 不予立案,但差点酿成大祸,他带着新娘私奔也让当地人 民对于国家法彻底失去信任,对于阿洛来说,他在学习法 律之后按照法官计划来到法院工作,他对法律具有虔诚 的信仰,回到家乡之后不再接受家乡原有风俗习惯的束 缚,他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文明人。在阿洛的 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法治的信仰,但是他的力量却无 法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相结合,无法融入偏远山区之 中,这其实也应该让我们反思并分析法律所追求的公平 正义到了偏远山区为何无任何用武之地,法律的权威性 和庄严性在偏远山区为何会不存在。他的做法表明了国 家法在基层实行过程中一味地摈弃习惯法的行为是不可 取的,两者如果没有得到合适的融合,单凭国家法的权威 是难以服众的,习惯法对于当地人民而言很有可能具有

比国家法更大的权威,甚至有可能是他们的精神支柱。 阿洛需要知道,社会的复杂性绝不来源于单一社会关系 的简单拼接,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多元化的法律规范是必 不可少的。在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待民间 习俗或民间法,法官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不能拘泥 于教条和书本,而要较为灵活地将国家法精神渗透到各 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

四、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

几个案件以及三个基层法官的形象展现了国家法与 习惯法的冲突及融合,可以看出,尤其是在偏远山区人们 依旧寻求私立救济,对于公立救济的认知存在误解,法律 的权威性并没有树立,两者之间的融合性正是笔者所想 讨论的。

“习惯法时代”的概念是梅因在分析古代法时提出 的,所谓的“习惯法时代”——“政治寡头对法律知识 的垄断时期,其‘习惯法’是指贵族政治垄断的、处于不 公开状态的习惯法”[1]。氏族成员的内心信仰、氏族首 领的德行和声望是维系原始社会氏族习惯法约束力的主 要力量。在不断地发展演化中,“习惯法时代”进入了 “法典时代”,为了降低因规则不清晰而造成的社会成本, 几个古代文明国家陆续通过文字向公众传递现有的习惯 法的内容,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有明确具体的规则可遵循。 在公开成文法的过程中,立法者不可避免地会在规则中 渗透自己对习惯法的理解,并通过公开过程将自己的理 解传输给社会,因此公布的成文法很难成为对习惯法的 客观转化。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不成文的习惯规则都 会进行成文化处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习惯规则,发 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经过成文具体化的、依靠国家机 器来保证执行的习惯规则成为了国家法,而依然存在于 民间的、依靠民间力量进行维系的习惯规则仍然是习惯 法。可以说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有着共同的渊源。

德国学者哈耶克持有这样的观点:“任何人不得仅仅 根据习惯法受到处罚,并且,对于行为人有利的习惯法, 例如建立新的合法化事由,则是允许的。”[2]  并且在大多 时候,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处理纠纷时方式是不同的,国家 法有时的处理方式当地的习惯法很有可能产生冲突,这 时,如果一味地维护国家法的权威,不考虑当地的民风习 俗则有可能会酿成大祸,反而在冲突时如果参考与借鉴 习惯法则更有可能被当地人所接受,在这过程中也可以 进一步推动国家法的发展。谢邦宇、黄建武两位学者在 其研究中曾言:“在我们看来,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 社会经验中,正是由于人们凭借经验感觉法律是有益的,

人们才愿意服从和支持法律,才构成和加强了法律控制的 力量。”[3] 由此,在这些地区习惯法即是来自于人们的社 会经验,他们所服从的习惯法正是可以控制他们的力量。 对于习惯法,有许多学者已概述了它的獨特作用,其 中陈寒非、高奇才两位学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乡规民约 有以下几点优势:“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 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促进团结互助、推 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乡村治安、解决民间纠 纷。”[4] 这些优势所阐述的乡规民约与习惯法之间可以 说难分难舍,是修订过的习惯法。所谓乡规民约,指的是 “产生于乡村社会之中,以村落成员日常生活逻辑为基础 形成、发展的内生性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明显的 区别,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法律指导 下制定并实施的”,①可见,乡规民约正是习惯法与国家法

之间的一种融合,它是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方式和规范, 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只是在调整乡村秩序的总体目 标上与国家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能够很好地 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乡规民约的实行正是两者在 实际生活中相融合促发展的体现。

注   释:

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 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 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责令改正。”

参考文献:

[1]( 美 ) 摩尔根 . 古代社会 ( 上册 )[M].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1997. [2]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一卷 )[M]. 徐久生

译 .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56.

[3] 谢邦宇 , 黄建武 . 行为法律控制 [J]. 法学研究 ,1994(3).

[4] 陈寒非 , 高奇才 .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 研究 [J]. 清华法学 ,2018(1).

作者简介:胡红梅(1998—),女,汉族,贵州六盘水人,单 位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为 社会学。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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