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丈夫纳情人后要休妻,妻子奋起反抗却苦于没有证据。邻家老翁拍案而起,出庭指证,薄情郎却矢口否认。仅凭邻家老翁的指证,能否锁定丈夫的婚外情,为自己赢得胜诉的主动权,并获得赔偿呢?
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2009年底,湖南省会同县法院的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给了人们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
夫妻公堂斗法无证据
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然而,随着时间流逝,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组织上派他到一个镇上工作。脱离了家庭的羁绊,江弘的人生“舞台”也一下广阔了许多。在那个小镇上,与年轻美貌的王丽频频约会后,江弘成功收获了一份新鲜的情感,并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金屋藏娇的江弘心情欢畅,对妻子不再冷言冷语,韩佳见丈夫对自己嘘寒问暖,不觉也高兴起来,一度争争吵吵的家庭又开始飘荡出盈盈笑语。
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修建住房,她还拿出积蓄,并举债2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拥贤妻,外抱情人,江弘的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幸福没能持续多久,情人王丽要他休妻与自己结婚。江弘一时难以抉择。
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王丽十分生气,一连几天,都让他吃了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
2008年11月,江弘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懵了,通过调查,她才知道了丈夫的花边新闻。
2008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以退为进,表达了她的意见:她与江弘婚前婚后感情都比较好,江弘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但她能原谅丈夫,与丈夫和好如初。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不过,韩佳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愿意和好,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完全可以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据此,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江弘索性不再躲躲闪闪,堂而皇之地住到了王丽身边。
孤证锁定婚外情
2008年7月上旬,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再次接到诉状,韩佳流泪了,她知道,这桩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但她不能轻易放过江弘,她要他为情感出轨付出代价……
韩佳知道,要打赢官司,必须拿出足够证据证明丈夫有外遇。2008年9月的一天,韩佳喊来几位娘家亲戚潜伏到江弘和王丽租住的房屋,希望捉奸在床,没想到扑了个空。妻子的行动引起了江弘的警觉,他马上暂时中断了与王丽的联系,并四处放言:“谁要管他的闲事,就跟谁过不去。”韩佳的律师找到多名知情人调查,都被婉言谢绝了。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就在山穷水尽之时,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她的妻子。”老人亲笔书写了证词,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史的唯一证据,让韩佳看到了锁定丈夫婚外情、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2009年底,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反之,他既不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可按对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当日,粟光明老人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然而,江弘矢口否认。假使法院采信粟光明的证言,认定江弘的婚外情史,那意味着江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了重婚罪。江弘的律师于是提出,凭着一个老人的证言,就可能让江弘遭受牢狱之灾,即使不说是荒谬,至少是不尽情理。
孤证能否定案?粟光明老人的证言,能否锁定江弘的婚外情史?在当前外遇调查阻力重重,普遍遭遇红灯的时候,对婚外情证据当从严掌控,还是从宽把握呢?依据经验,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
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据此,会同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共同债务江弘负责偿还3500元,其余由韩佳偿还,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拒绝任何形式的转载)
(编辑洪素珍 hogsuzhe2007@163.com)
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2009年底,湖南省会同县法院的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给了人们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
夫妻公堂斗法无证据
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然而,随着时间流逝,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组织上派他到一个镇上工作。脱离了家庭的羁绊,江弘的人生“舞台”也一下广阔了许多。在那个小镇上,与年轻美貌的王丽频频约会后,江弘成功收获了一份新鲜的情感,并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金屋藏娇的江弘心情欢畅,对妻子不再冷言冷语,韩佳见丈夫对自己嘘寒问暖,不觉也高兴起来,一度争争吵吵的家庭又开始飘荡出盈盈笑语。
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修建住房,她还拿出积蓄,并举债2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拥贤妻,外抱情人,江弘的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幸福没能持续多久,情人王丽要他休妻与自己结婚。江弘一时难以抉择。
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王丽十分生气,一连几天,都让他吃了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
2008年11月,江弘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懵了,通过调查,她才知道了丈夫的花边新闻。
2008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以退为进,表达了她的意见:她与江弘婚前婚后感情都比较好,江弘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但她能原谅丈夫,与丈夫和好如初。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不过,韩佳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愿意和好,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完全可以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据此,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江弘索性不再躲躲闪闪,堂而皇之地住到了王丽身边。
孤证锁定婚外情
2008年7月上旬,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再次接到诉状,韩佳流泪了,她知道,这桩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但她不能轻易放过江弘,她要他为情感出轨付出代价……
韩佳知道,要打赢官司,必须拿出足够证据证明丈夫有外遇。2008年9月的一天,韩佳喊来几位娘家亲戚潜伏到江弘和王丽租住的房屋,希望捉奸在床,没想到扑了个空。妻子的行动引起了江弘的警觉,他马上暂时中断了与王丽的联系,并四处放言:“谁要管他的闲事,就跟谁过不去。”韩佳的律师找到多名知情人调查,都被婉言谢绝了。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就在山穷水尽之时,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她的妻子。”老人亲笔书写了证词,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史的唯一证据,让韩佳看到了锁定丈夫婚外情、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2009年底,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反之,他既不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可按对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当日,粟光明老人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然而,江弘矢口否认。假使法院采信粟光明的证言,认定江弘的婚外情史,那意味着江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了重婚罪。江弘的律师于是提出,凭着一个老人的证言,就可能让江弘遭受牢狱之灾,即使不说是荒谬,至少是不尽情理。
孤证能否定案?粟光明老人的证言,能否锁定江弘的婚外情史?在当前外遇调查阻力重重,普遍遭遇红灯的时候,对婚外情证据当从严掌控,还是从宽把握呢?依据经验,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
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据此,会同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共同债务江弘负责偿还3500元,其余由韩佳偿还,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拒绝任何形式的转载)
(编辑洪素珍 hogsuzhe20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