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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我国贸易救济工作深入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各项工作不断推进,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
一、2004年反倾销案件立案情况
(一)反倾销新立案数量增加
根据世贸组织对2004年上半年各成员反倾销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国已成为继美国、欧盟、土耳其之后使用反倾销手段最多的国家。新发起的8起案件共涉及美国、韩国、泰国、台湾地区、俄罗斯、日本、新加坡、英国、德国、荷兰、欧盟等11个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仍以化工产品为主,包括未漂白牛皮箱纸、三氯乙烯、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环氧氯丙烷;涉案金额共计5.6亿美元。(详细情况请见附表1)
立案数量的增加,表明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国外同行业的竞争关系也逐步加深。同时,也表明国内产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
(二)复审案件立案数量呈现增加趋势
2004年,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共发起1起到期复审和6起期中复审案件。期中复审案件涉及聚酯切片、冷轧板卷、丙烯酸酯、邻苯二酚和丁苯橡胶,到期复审为聚酯薄膜案。其中,冷轧板卷复审应俄罗斯申请,由于国内市场发生变化,决定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反倾销税。邻苯二酚期中复审是国内产业申请立案的第一起复审案件,要求提高反倾销税率。俄罗斯的丁苯橡胶期中复审被依法驳回申请。同年,还对我国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也是第一起到期复审案件新闻纸案作出了肯定性复审裁决。
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表明随着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国外利害关系方充分运用反倾销规定,通过期中复审以期降低反倾销税继续出口。另一方面,反倾销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裁决后国际、国内市场可能出现各种变化,需要国内产业和调查机关密切跟踪反倾销措施效果,保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2004年反倾销案件裁决情况
(一)初裁情况
2004年,我国共对乙醇胺、三氯甲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锦纶6、66长丝、氯丁橡胶及水合肼等6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并依个案情况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3月25日,商务部发布第8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日本、德国、台湾地区和伊朗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9—137%。
2.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欧盟、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三氯甲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16—96%。
3.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7—46%。
4.2004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第38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韩国、美国、日本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进口的水合肼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28—184%。
5.2004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第43号公告,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地区进口的锦纶6、66长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0—29%。
6.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69号公告,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地区进口的氯丁橡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0—151%。
(二)终裁情况
2004年,我国对苯酚、乙醇胺、三氯甲烷等三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并依个案情况采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2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苯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3—144%。
2.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第57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日本、台湾地区、伊朗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9—74%。
3.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欧盟、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三氯甲烷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32—96%。
上述案件初裁和终裁的裁决结果均为肯定性,各案中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了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各国产品相互竞争的主要战场,国外企业甚至不惜采取非法倾销的手段抢占市场资源。国内产业在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同时,还要警惕其不公平的贸易手段,提高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自己的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事实表明,反倾销案件作出裁决后,通常会出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减少,进口价格上升的情况,而国内产业状况逐步恢复并出现好转,产业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
一、2004年反倾销案件立案情况
(一)反倾销新立案数量增加
根据世贸组织对2004年上半年各成员反倾销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国已成为继美国、欧盟、土耳其之后使用反倾销手段最多的国家。新发起的8起案件共涉及美国、韩国、泰国、台湾地区、俄罗斯、日本、新加坡、英国、德国、荷兰、欧盟等11个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仍以化工产品为主,包括未漂白牛皮箱纸、三氯乙烯、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环氧氯丙烷;涉案金额共计5.6亿美元。(详细情况请见附表1)
立案数量的增加,表明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国外同行业的竞争关系也逐步加深。同时,也表明国内产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
(二)复审案件立案数量呈现增加趋势
2004年,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共发起1起到期复审和6起期中复审案件。期中复审案件涉及聚酯切片、冷轧板卷、丙烯酸酯、邻苯二酚和丁苯橡胶,到期复审为聚酯薄膜案。其中,冷轧板卷复审应俄罗斯申请,由于国内市场发生变化,决定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反倾销税。邻苯二酚期中复审是国内产业申请立案的第一起复审案件,要求提高反倾销税率。俄罗斯的丁苯橡胶期中复审被依法驳回申请。同年,还对我国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也是第一起到期复审案件新闻纸案作出了肯定性复审裁决。
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表明随着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国外利害关系方充分运用反倾销规定,通过期中复审以期降低反倾销税继续出口。另一方面,反倾销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裁决后国际、国内市场可能出现各种变化,需要国内产业和调查机关密切跟踪反倾销措施效果,保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2004年反倾销案件裁决情况
(一)初裁情况
2004年,我国共对乙醇胺、三氯甲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锦纶6、66长丝、氯丁橡胶及水合肼等6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并依个案情况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3月25日,商务部发布第8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日本、德国、台湾地区和伊朗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9—137%。
2.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欧盟、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三氯甲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16—96%。
3.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7—46%。
4.2004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第38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韩国、美国、日本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国家进口的水合肼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28—184%。
5.2004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第43号公告,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地区进口的锦纶6、66长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0—29%。
6.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69号公告,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从上述地区进口的氯丁橡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0—151%。
(二)终裁情况
2004年,我国对苯酚、乙醇胺、三氯甲烷等三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并依个案情况采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2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苯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3—144%。
2.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第57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日本、台湾地区、伊朗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9—74%。
3.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美国、欧盟、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三氯甲烷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为32—96%。
上述案件初裁和终裁的裁决结果均为肯定性,各案中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了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各国产品相互竞争的主要战场,国外企业甚至不惜采取非法倾销的手段抢占市场资源。国内产业在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同时,还要警惕其不公平的贸易手段,提高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自己的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事实表明,反倾销案件作出裁决后,通常会出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减少,进口价格上升的情况,而国内产业状况逐步恢复并出现好转,产业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