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与城市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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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意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南方雪灾、“5·12”地震灾害等公共危机事件促使我国公民意识崛起,但在事件过后,人们在常态的社会生活中能否继续保持和发扬公民意识值得探讨。城市社区是政府基层组织单位,具有与辖区公民“面对面”的互动优势,居民自治是社区发展的重中之重;社区既面对政府,又面对辖区公民,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与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区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有效载体,是建立公民社会的基础:通过改善社区治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引入公众参与城市社区建设的理念、改变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大力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等)可以有效强化公民身份的认同感,促使公民意识的产生和持久作用。
  关键词:城市社区建设;公民意识;社区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080-04
  
  一、相关概念探析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
  阐述公民意识的前提是界定“公民”的定义。公民一词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是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概念,指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看出,一方面,公民象征着一种身份,它具有充分的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权利,更具法学的意义,其中,公民身份认同是关键;另一方面,公民又反映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它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扩大《宪法》对该词界定的外延后,本文将公民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具有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格,享有充分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的自然人。
  公民意识与公民一词紧密相关,简言之,公民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政治、社会以及参与权利的认可及运用就是公民意识。具体地说,公民意识的概念包括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权利的诉求意识;民主法治意识;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和国家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本文认为,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公民角色和身份的认同与归属,无论常态的社会生活,抑或是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都应当具备的精神与行动的自觉反映。现代公民意识应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平等意识、公共精神、自主性等,其核心内涵即公民的身份意识。①
  (二)增能/权与社区参与
  增权(empowerment)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对黑人少数民族的研究,后逐步盛行于社会工作、妇女问题、贫困问题、弱势群体等研究领域,通常被译作增能、充权等。苏巧平认为“增权理论强调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倡导个人通过一些中介系统如学校、邻里或其他自愿组织对自己生活的社区进行民主参与,透过自我实践增强能力(权利),实现个人生存状况的改善和环境的变迁。在整个理论体系及其工作实践中,增权是核心的概念,它指向获取权利的行动、过程和结果”。②
  增权一词实质上强调引导他人产生自我权力意识并使用权力,达成自我目标,侧重引导而非驾驭,即这种权力不是强加在个人意愿之上以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而是发挥自我能动性改变事物,以及相信环境的改善与资源的扩充来自于运用权力以促进成长的信念。本文所探讨的有关公民意识孕育与培养的问题,所强调的就是以上所说的增权或增能理念,公民意识侧重激发并强化公民对自我公民身份认同的程度,逐渐参与社区与社会,提高其对公共公益事业的关注。
  二、公民意识培育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必然联系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公民及公民意识指向的是公共领域生活,而非私人生活领域,它更多地倾向于法制与政治的身份与角色;同时,从概念界定我们也可知公民身份与公民意识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公民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公民意识是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公民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现代的民主制度不能健康顺利地运行,同时它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必要精神保障。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政府与市场在公民意识的培养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其真正孕育、产生以及发展还是在人们参加各种日常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实践活动即为塑造现代公民意识的主要方式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的城市社会整合模式以社区制为主,社区作为基层政府组织既面对政府,又面对辖区居民,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公众参与状况能够直接反映出公民意识的状况,同时社区也应成为唤醒和培育公民意识的有效载体,其原因有三:
  第一,社区公共事务及相关活动与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我们不难发现,居民参与主动性越高的活动越是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在访谈中,有居民表示,“社区组织的活动没多大意义,提不起兴趣;除非是和自己有关系的活动,有时间我们才会参加”。这是因为在任何活动中,利益都是参与的核心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象参与的状况。社区所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居民利益挂钩,从这一点入手,就可以抓住培养居民公民意识的关键,从其自身切入使其主动参与社区活动,继而扩大社区的影响力,将参与推广到更大的范围。
  第二,社区具有双重地位身份。社区既是居民自治单位,又是基层政府组织,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中介,有受访者说,“在我们眼里,社区就是跟我们居民面对面的政府组织,上面下达文件,社区来执行;而且现在像低保、医保等都是在社区办理,就跟以前在单位里一样。”社区开展的活动除卫生保健、公益活动外,大多数是针对居民群众的政府性服务,比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工作,而这些工作恰好是宏观政府与微观居民之间的桥梁,也是居民介入公共领域最为直接的便利通道;可以说这些政府性质的工作与服务为公民意识的孕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第三,社区是社会的缩影,公众社会生活的相关领域几乎都可以在社区内呈现。我们知道,社区是一个小的社会,它同时承担这一辖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功能,居民在一个社区范围内的活动恰好就是其社会生活的缩影。公民意识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包含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及公共精神等,如果居民连自身生活的社区活动都无意愿参与,那么具备公共精神参与社会活动、享受公民权利就更无从谈起。在目前我国公众对其公民身份认同感不强,公民意识薄弱的背景下,鼓励居民从全面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建设开始,从各类较为初级和简单的社会活动入手,使得社区成为培养居民公民意识的试验田。随着社区职能的不断扩张,社区需要扮演更多的社会角色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就更能使社区具备培养挖掘居民公民意识的条件。
  第四,社区居委会直接面对辖区居民,具有及时发现居民性格特点、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及情感需求的条件。孕育和培养居民公民意识的工作非偶然与盲目的,如何使得这些工作富有成效?了解并掌握居民的思想状况、性格特点以及需求,开展合理的、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是其关键。自我国城市的社会模式从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化以后,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为紧密的政府基层组织就是社区,毋庸置疑,社区是成为了解居民心理和特点最为便利也最为直接的单位,这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公民意识现状(社区参与现状)①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社区自治的兴起,公民参与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其活动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直选、社区自治章程的制订、社区公民维权活动,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参与,等等。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活动不仅局限在社区服务层面,而且在自治管理、维权和社区决策参与的层面也有明显提高。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社区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社区参与在很多方面尚待完善,诸如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参与的广度与参与的深度、参与的方式与途径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和探索当前城市社区参与亟待改善的不足之处,以促进城市社区的长足发展。
  社区概念中包含“社”与“区”两层含义:“区”强调了地域这一社区构成要素;而“社”主要指向的即为居民在“区”这一共同地理区域的聚集、互动以及对“区”的认同与心理(情感)归属;因此说,居民是构成社区的关键要素,社区的服务为居民而展开,居民的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内源力。居民的社区参与即社区居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参与各项事务,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维护自身权益,增进社区福利的过程。②就其内容来看,居民的社区参与更倾向于社区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社会生活参与;就其参与主体而言,参与者应是大多数社区居民而非少数的社区精英,这标志着社区的民主化程度与治理发展水平;从参与积极性来看,应是主动与积极参与,而非被动地形式应付。
  就目前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来看,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与社区参与状况欠佳,宏观来看,有两方面的局限:一是社区居民本身的参与意愿较弱、参与积极性不高,这主要源于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不强,对自我公民身份的认知程度偏低;二是城市社区的管理理念、治理方式等存在弊端,尚未给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提供良好的平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居民对社区及自身公民身份认同度较低,导致社区参与呈现反复性与被动性特点。调查显示,69%的调查对象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公民身份,21%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知道公民身份,但是具体内容是什么并不了解;仅有10%的调查对象对公民身份认同度较高。虽说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参与社区建设较以往来说已有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居民仅仅是对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保持较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社区参与多是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动员下实现的,这主要是由于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对自身的公民身份认同度低造成的。
  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导致个人产生了强烈的单位认同感和单位参与意识,人们普遍习惯于是单位的人,而不是社区的人。虽说改革开放使这一状况逐渐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对单位的依赖,然而“单位意识”的影响很难在短时期内彻底消除,人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行为上依然更习惯于“单位参与”,加之我国传统文化催生了强烈的私民意识,更加导致目前居民社区意识和社区参与意识的薄弱。
  (二)社区参与对象单一,且专业水平和目标层次较低。在访谈中,不少被访者反映自己对社区组织的活动没有兴趣,“社区组织的活动本来就不多,要么是和老年人有关的,要么是与党员有关的,像我既不是老年人,又不是党员,没法参加也不想参加。”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有41%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从未参加过任何社区活动,36%的调查对象偶尔听说社区有活动,但是自身兴趣不大也没接到有关通知,所以很少参加;仅有11%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对社区组织的活动有意愿并积极参加。这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依然无法脱离依靠党政系统调动居民积极性的轨道,这种通过行政力量动员居民参与的方式无法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时,参与的人员也具有特定性,主要以社区党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为主,这些人员受过专业训练的少、专业水平低,提供的服务项目形式单一、目标层次低,以民政服务和便民服务为主,且应时而动、应势而动、集中性的多,制度化、经常化的少,难以适应现代城市社区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居民需要。①
  另外,还有受访者提到,社区每年的传统活动固定性较大,很少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今年夏天我们整栋楼拆迁,我觉得社区应当将每年传统的纳凉晚会改成欢送会暨纳凉晚会,邀请大家参加;而且我认为这次拆迁应该有社区工作人员来看看我们,看能不能给我们帮点忙,好像我们没在这住过,不是这的居民一样。”
  (三)实际的社区参与程度低且分布不均衡。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社区参与的程度日趋增强,但实际参与程度较低,且参与分布不均匀。调查结果显示: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人中有62%年龄在55~65岁之间,19%的人年龄在65岁及以上,青少年的社区参与比例较低。在此次走访社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首先,不少社区成员仍受传统观念影响,把社区建设和发展视为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事,依赖心理和领受意识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参与社区具体事务的运作,尤其是社区内所出现的临时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性活动,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其次,针对老年等群体的活动较多,不乏棋牌室等活动场所;但是针对青少年、中年等群体的活动少之又少,良好的活动氛围更无从谈起。很多的居民与所在社区之间几乎呈疏离状态,缺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责任感。
  (四)体制性障碍导致社区参与缺乏实质性内容。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多是面向政府的工作与服务,即自上而下式的行政工作方式,这就导致社区活动与社区建设重形式、轻实效。从社区居民的角度来看,我们当前的社区参与内容还主要集中在非政治参与,社区居民往往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动员、劝诱、说服下被动地参与社区管理机构业已形成决定的事项,或在决策形成之后被动地去执行,从而形成典型的社区权力精英主导模式,居民个人缺乏明显的主动权。这样难免会使社区参与处于被动。
  从社区管理者的角度来盾,当前我们社区建设有太多形式化倾向,有关部门把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参观点”、当“花瓶”装饰门面,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多、检查多、材料多、会议多、指派任务多,居委会自己支配的时间少,走街串户与居民沟通时间少,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时间少,协调社区单位共建的时间少,考虑社区发展的时间少,使得社区居委会工作者主要精力大部分集中在整理档案、撰写材料、应付检查、参与评比上,甚至存在闭门造车的现象。②
  (五)社区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的程序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程度低。社区参与渠道不畅通主要是由于居民的参与意愿与参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社区目前主要是依靠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活动,而限于自身条件和能力的居委会组织的活动往往是临时和少量的,无法满足居民参与的需要,对居民的活动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动员,居民无法通过这一渠道广泛地参与社区活动。
  当前,健全的社区参与制度还未成规模出现。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事务还是以被动执行式为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还未实现;业主委员会尽管自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很强,但发育不成熟,其法律地位还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社区志愿者队伍和各种群众团体在社区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具规模;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说话的声音还不高等等。①以上表明,社区参与的机制尚待完善。
  四、社区参与与公民意识孕育的尝试对策
  社区为成员提供了一个具有共同需要和共同目标的生存空间,既是生活共同体,又是利益共同体。在追求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区应当作出以下几方面的改善,以有效培养居民的公民意识:
  首先,培育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是有效培养居民公民意识的根本。从根本上讲,培养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关键是培养其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同感。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对社区认同感不强主要源于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不认同。从权力来源上说,由于选举流于形式或直接参与不足,社区居委会的权力实际上仍来源于政府,而不是社区居民的授予,更不用说其他社区成员的认可。因此,在社区选举中,要尽力排除人为干扰,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改变选举结果,使居民感到投出的选票是有价值的;在日常事务中,要建立健全各种决策机构和制度,做到法律落实、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从而在社区成员心目中真正树立起“主人”的意识和信念,不仅能够而且愿意参与社区建设。②
  其次,将以往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加强并引导居民自治。行政化倾向是当前社区建设遭遇的重大挑战,也是阻碍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行政化弱化了社区的自治功能,而不是根据实际需求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努力维护社区成员的利益。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以社区自治为核心,弱化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致力于培养居民的自组织能力,真正实现还权于民。同时需要尝试社区驻地单位与NGO组织的社区参与,从侧面弱化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应强调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主导、引导、组织、协调、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推广的功能。
  再次,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拥有一大批具备专业知识的社区工作者,是促进城市社区发展、提高社区参与的重要举措,社区建设和管理涉及多方面的知识,需要工作人员掌握许多工作方法和技巧。当前,可以针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现实状况开展工作人员再培训和专业工作知识的普及,同时吸纳更多年轻的热心社区工作上的人员上岗,形成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社区工作人员。
  小结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正火热地进行着,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完善和巩固这项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社区制,加之居委会、居民、驻地单位、NGO、志愿者队伍等参与多方已营造出各方共建和谐社区的良好态势,这无疑为中国的城市社区发展构筑了新的平台,同时也为社区居民自治、居民社区参与即公众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契机。尽管如此,孕育于社区当中的公民意识效用究竟有多大?我们如何能够有效地将局限于较小地域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推广至大的社会氛围中去?如何使得已培养起的公民意识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持续发挥正向的作用和影响力等问题是值得我们继续探究的。这将有利于城市社区的建设与和谐发展,也将有助于公众公民意识可持续地发挥效用,以改善公共危机突发时公民意识觉醒、社会常态生活时公民意识薄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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