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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了合理的内部运行机制,企业就失去效率,同时个人犯错机会大大增加;如果缺少外部监督体制,整个企业的发展就可能会被少数人的意志所左右
继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之后,中航油神话的破灭再次让人们意识到“江湖”的险恶。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数以亿计的资产灰飞烟灭。在谁该负责这个问题上,人们把视线聚焦在陈久霖身上,一时间他从明星企业家变成千夫所指的罪人。对于中航油出现的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找到答案:
1.完全是陈久霖一个人的错吗?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陈久霖和中航油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所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并不只限于本身的业务,而更大的投资在于想借助投机取得巨额利润;二是进行套期保值的商业行为出现了预测失误以及处理危机的方法不当。无论从哪个层面陈都难辞其咎,这样衍生出下面的问题。
2.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为什么没有制止他们?正如英国巴林银行的里森所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纵然这番话有推卸责任之闲,却也有其道理。在巨大利益诱惑的面前,谁都难逃机会主义思维方式的控制。出现这样的案件,内部监督机构的行为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里森和陈久霖逃过了所有人的监督,动用了天文数字的资金,“偷偷地”为公司通过投机赚取丰厚的利润,之后他们却还要忍辱负重地接受法律裁决。如果这种解释不能让人信服,那么另一种可能就是公司对他们的行为有放任之闲。陈久霖和里森一样,只是代替公司接受法律惩罚,损失最大的还是公司本身。
3.外部监督为什么没有提早发现问题?与索罗斯不同的是,里森和陈久霖“投机”的时候所动用的不是个人的财产,而是公司甚至是广大纳税人的钱。同时有各种法规对相关期货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只是在陈已经犯下了大错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才介入调查。
经验总结
内部监督
在安然破产案之后,布什政府曾经宣布十项增加企业透明度的计划,其中包括成立一个独立性监督机构司职会计产业的监督,同时本公司的CEO对本公司财务数字正确性负有完全责任。CEO被要求对涉及“个人利益”的自家公司股票等交易,立即向外界披露,期限2天。虽然问题有所不同,仍然有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中航油案也表明,CEO级别的公司管理者作为执行者,仍然需要强力的监督。中航油没能做到对陈投资行为的及早发现和处理。因此,需要董事会设置专门部门司职监督CEO的工作,同时严格限制CEO的权力。对于中航油来说,并不是完全没有这样的系统,例如中航油曾派遣财务经理“协助”陈久霖的工作,只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没能贯彻。如果能够更加明确监督人员的责任,作用会更大。
内部责任权利义务的分配
笔者在英国企业研究时发现,西方公司对于各级别领导的责任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由于规定清晰,公司领导成员各司其职,董事会的作用也更加突出。例如在一家年产值达5亿英镑的企业,当管理人员动用超过50万英镑资金时,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情况。而对于其分支机构,董事会要定期审核其财务报告,以及召开电视会议等。对于一些投资大的项目,董事会将降低资金可自由动用的额度。有些人会认为这样大大降低CEO的作用,然而在很多西方企业里,CEO(或类似等级的高层管理者)的责任主要被定位于执行董事会的决定,而并不是代替董事会做决定。
欧美国家有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看似可笑却发人深省:某甲一天路过彩票售卖站,见队伍排得很长,就懒得排队。忽然看到好友乙在队伍的前面,甲便掏出5元钱让乙帮他买一张彩票,乙欣然答应。结果乙买到的其中一张彩票中了百万大奖!而乙却不肯把彩票还给甲。甲的观点是“那是我的5元钱!”乙却认为“那是你的5元钱,但如果不是我,这5元钱不可能转换为大奖。”最后两人争执不下以至差点伤及性命。后来,所有售卖彩票的机构一律规定不得代替别人购买彩票。在实际的商务行为中,很难避免类似“代买彩票”的行为。例如,公司里的董事会与CEO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方代替另一方行驶权力。因此,只有规定清楚各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避免“代买彩票”的争执。如果甲在买彩票之前跟乙达成正式的法律上的共识,购买之后也不会产生难以解决的冲突。如果出现错误,也更容易判断各方的责任。
内部明确责任的同时,企业应该把组织结构及责任权利的分配向外界公布,尤其是对于中航油这样的上市公司。只有如此,企业透明才不是一句空话。监督机构和广大股民才能够在了解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对企业的监督。
外部监督
中航油以及陈久霖自己都会在他的期货交易中受益,内部监督机制很容易在这样情况下彻底失效。在诸多类似情况下,急需外部监督发挥作用。一套较普遍的体系就是通过第三方审计(监督)机构与政府执法机关一道对公司进行监督。另外,各监督机构及广大股民不应该只了解公司何时召开董事会议,做出了什么决定等结果类的信息,而应该对整个公司运行过程等信息了然于心。监督机构也不仅仅只是发现企业的错误,而应该在企业发生错误之前,对于可能出现错误的环节给予警示。
不断改善
世界上并没有完美无缺的机制。一种机制只有在执行过程中不斷完善,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企业内部运行的流程如此,外部监督机制亦然。例如美国政府在 “安然事件”发生之后,立刻重新评估整套监督体系,颁布了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职能以及公司内部高层管理的自我监督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改善的思想在西方和日本管理体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美国Continuous Improvement的思想,日本的Kaizan等。他们所揭示的一个道理是,只有不断完善并适应时代发展的体系才是好的体系。在这样的教训面前,我们应该对企业运营和监督的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从机制和执行过程中寻找到制约人类性恶的力量。
一个大公司的运营需要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监督体制的共同作用。缺少了合理的内部运行机制,企业就失去效率,同时个人犯错机会大大增加;如果缺少外部监督体制,整个企业的发展就可能会被少数人的意志所转移。中航油一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起到极为重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