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修改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动植物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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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Official Journal EPO 2011年第7期载,EPO局长于2011年5月30日根据EPC第10(2)条规定发布修改审查指南令。根据EPO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的G2/07(“椰菜”)和G1/08(“番茄”)中的观点,该修订在审查指南Part C-IV第4.6.2节中进一步澄清了“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的解释。
  Part C-IV第4.6.2节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4.6.2 植物或动物的生产方法
  植物或动物的生产方法,如果通过整个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并在随后选择植株或动物个体,则该方法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即使该方法的权利要求中包括其他涉及植物或动物的准备,或者在杂交和选择步骤前后的进一步处理等技术性步骤,该方法仍然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马匹的杂交、种间培育,或选择性育种方法,如果仅仅是选择性培育和将具特定特性的这些动物(或它们的配体)集合在一起,则这些方法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即使该方法还包括了其他具有技术性的特征,如利用分子标记来选择亲本或子代等,其仍然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通过遗传工程方法将某个基因或性状引入到植物中,而不依赖于整个基因组的重组和植物基因的自然混合,则属于可授权的主题。然而,针对这种方法的权利要求不应当包括杂交和选择步骤。为改善性状或产量,以及促进或抑制生长而采取的植物或动物培育方法,如修剪树枝,虽然利用了生物学过程,但发明的本质是技术性的,因此属于可授权的主题。这同样适用于通过施用生物促进剂或辐射影响植物特性的处理方法。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土壤以抑制或促进植物的生长也属于可授权的主题。
  修改前后的比较:
  EPO本次对审查指南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杂交和选择步骤对动植物生产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主题的影响。修改前仅规定:“完全由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择步骤构成”的动植物生产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修改后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方面明确了所述杂交是指“通过整个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并在随后选择植株或动物个体”,另一方面明确了对于所述方法的权利要求中即使包括其他技术性步骤,如涉及植物或动物的准备,或者在杂交和选择步骤前后的进一步处理等,仍然不能使所述方法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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