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56年,中国从改善与日本的关系出发,提出对日军战犯实行“宽释”政策,要求不出现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一处理政策在当时曾引发强烈不满。
最初的意见要求判7人死刑
对日本战犯的量刑正式讨论出现在1955年9月以后。虽然中共领导人已明确“宽大处理”的大方针,经调查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初提交的《党组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判处死刑或15年以上徒刑并长期服刑”28人;“判处10至14年徒刑,再服刑一两年后酌情宽释”48人;“判处8至9年徒刑,不送监执行即予宽赦释放”79人;“免予起诉审判,宽赦释放”909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一组数字:死刑7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6人。
相关部门的党员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反复讨论。为体现中共领导人提出的“宽大处理”方针,掌管对日政策执行工作的廖承志带领侦查处理日本战犯领导小组起草了确认有关讨论的方向性的文件——《请示报告(初稿)》,明确“一律不作极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采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刑罚”。没曾想,讨论并未沿着廖承志希望的方向展开。经讨论提交的《请示报告》仍提出“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徒刑”为29人。
12月27日,周恩来跟公安部长罗瑞卿及中央社会部长李克农商议后,于翌日亲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决定“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的方针。
明确不判死刑基层强烈不满
中共中央决定了回避死刑、无期徒刑。与此同时,周恩来指示要成立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为中心的“量刑研究小组”,继续深化量刑讨论,同时统一基层想法并贯彻中央的决定。
量刑研究小组的讨论结果经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重新作为《党组报告》提交到周恩来手中。然而,检察院党组又要求判处“无期徒刑”,表示“如果连无期徒刑也不判,很难平息人民的义愤”。
要求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的根据是:(一)如果最高刑期定为20年徒刑,则轻于远东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和德国战犯的判刑,而一般惯例在国内惩治战犯是从重的;(二)苏联对日本细菌战犯的审判最高刑期虽为25年徒刑,但当时苏联宣布废除了死刑,而苏联刑法上没有无期徒刑的规定;(三)在我国已公布的刑事法律上有无期徒刑的刑罚。
这份《党组报告》促请中央再次进行讨论。抚顺战犯管理所职员金源回忆:谭政文给基层最前线的东北工作团及战犯管理所的职员传达党中央决定时,不仅一般干部,领导干部也爆发不满,强烈要求党中央变更政策。
谭政文带着基层的不满拜访周恩来,周恩来表示:“下级接受不了,主要是因为你们这些上级还没接受。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谭政文重新接受党中央的决定,在干部会议上传达周恩来指示。虽然许多干部仍然不接受这个指示,但基层最终形成“认为党中央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的认识。
层层解释使“宽释”政策得以贯彻
考虑到“人民的义愤”根深蒂固,为达成对“宽大”的对日战犯处理政策的广泛的同意,中共中央进一步推进了在公开场合的討论。
在中央,最初的公开讨论是在政协会议上,周恩来和公安部部长罗瑞卿都作了报告。讨论的结果,“大家都赞成”对日战犯处理政策。政协会议的讨论和结果对以量刑研究小组为中心的政法部门也造成了影响。会议之后不久,他们在3月16日起草的给中央的报告上做了自我批评,提出了沿袭政协会议上周恩来报告中的起诉对象51人的量刑案。
1956年4月11日,中共中央为“帮助做出最后的决定”,对中央和地方的党组织下达通知,要求讨论战犯处理问题并提出意见。尽管如此,《通知》也宣告“中央已决定最近即陆续放他们回国”,明确表达了“宽释大多数,惩治极少数”的方针。此外,日本战犯的社会参观也有在地方上进行宣传的一面——相关报道让大家知道日本战犯“思想改造”的进展,以便缓和“人民的义愤”。
从结果上看,中央的“解释”工作对平息“人民的义愤”是否奏效并不明确,但确实出现了许多报道和报告。特别是在释放第一批战犯(335人)前后,仅《人民日报》就登载了25则消息。
(据《中共党史研究》)
最初的意见要求判7人死刑
对日本战犯的量刑正式讨论出现在1955年9月以后。虽然中共领导人已明确“宽大处理”的大方针,经调查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初提交的《党组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判处死刑或15年以上徒刑并长期服刑”28人;“判处10至14年徒刑,再服刑一两年后酌情宽释”48人;“判处8至9年徒刑,不送监执行即予宽赦释放”79人;“免予起诉审判,宽赦释放”909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一组数字:死刑7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6人。
相关部门的党员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反复讨论。为体现中共领导人提出的“宽大处理”方针,掌管对日政策执行工作的廖承志带领侦查处理日本战犯领导小组起草了确认有关讨论的方向性的文件——《请示报告(初稿)》,明确“一律不作极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采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刑罚”。没曾想,讨论并未沿着廖承志希望的方向展开。经讨论提交的《请示报告》仍提出“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徒刑”为29人。
12月27日,周恩来跟公安部长罗瑞卿及中央社会部长李克农商议后,于翌日亲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决定“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的方针。
明确不判死刑基层强烈不满
中共中央决定了回避死刑、无期徒刑。与此同时,周恩来指示要成立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为中心的“量刑研究小组”,继续深化量刑讨论,同时统一基层想法并贯彻中央的决定。
量刑研究小组的讨论结果经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重新作为《党组报告》提交到周恩来手中。然而,检察院党组又要求判处“无期徒刑”,表示“如果连无期徒刑也不判,很难平息人民的义愤”。
要求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的根据是:(一)如果最高刑期定为20年徒刑,则轻于远东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和德国战犯的判刑,而一般惯例在国内惩治战犯是从重的;(二)苏联对日本细菌战犯的审判最高刑期虽为25年徒刑,但当时苏联宣布废除了死刑,而苏联刑法上没有无期徒刑的规定;(三)在我国已公布的刑事法律上有无期徒刑的刑罚。
这份《党组报告》促请中央再次进行讨论。抚顺战犯管理所职员金源回忆:谭政文给基层最前线的东北工作团及战犯管理所的职员传达党中央决定时,不仅一般干部,领导干部也爆发不满,强烈要求党中央变更政策。
谭政文带着基层的不满拜访周恩来,周恩来表示:“下级接受不了,主要是因为你们这些上级还没接受。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谭政文重新接受党中央的决定,在干部会议上传达周恩来指示。虽然许多干部仍然不接受这个指示,但基层最终形成“认为党中央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的认识。
层层解释使“宽释”政策得以贯彻
考虑到“人民的义愤”根深蒂固,为达成对“宽大”的对日战犯处理政策的广泛的同意,中共中央进一步推进了在公开场合的討论。
在中央,最初的公开讨论是在政协会议上,周恩来和公安部部长罗瑞卿都作了报告。讨论的结果,“大家都赞成”对日战犯处理政策。政协会议的讨论和结果对以量刑研究小组为中心的政法部门也造成了影响。会议之后不久,他们在3月16日起草的给中央的报告上做了自我批评,提出了沿袭政协会议上周恩来报告中的起诉对象51人的量刑案。
1956年4月11日,中共中央为“帮助做出最后的决定”,对中央和地方的党组织下达通知,要求讨论战犯处理问题并提出意见。尽管如此,《通知》也宣告“中央已决定最近即陆续放他们回国”,明确表达了“宽释大多数,惩治极少数”的方针。此外,日本战犯的社会参观也有在地方上进行宣传的一面——相关报道让大家知道日本战犯“思想改造”的进展,以便缓和“人民的义愤”。
从结果上看,中央的“解释”工作对平息“人民的义愤”是否奏效并不明确,但确实出现了许多报道和报告。特别是在释放第一批战犯(335人)前后,仅《人民日报》就登载了25则消息。
(据《中共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