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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剖析,论证了实行30多年的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违宪性。从公民迁徙权、平等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细化阐述,进一步揭示了进行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平等;受教育机会;迁徙自由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64-02
引言:近些年,从身高歧视案到乙肝歧视案,当今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次次让人质疑,如果案例中的受害人因为在各行规定中都有后天不足之处,所以才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那么有一种不平等就是与生俱来的——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一些公民的权利被天然剥夺了。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采用的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行。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三个阶段。应该说,户籍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代表的是公民身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而已,其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的信息。但是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在我国政府部门几十年的社会管理中,逐渐地依托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户籍制度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
一、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平等权
就在户籍制度造成的社会矛盾不断升级的时候,2006年又发生了一件令人叫嚣的案例。重庆市农村户籍儿童何媛在交通事故中丧生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少于同一交通事故中城镇儿童4倍的“生命歧视案”。此案的审判结果就源自于最高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公民人身损害的赔偿的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户籍作为法律区别保护即赔偿的差别标准之一。何青志夫妇(何媛的父母)突然听到这个闻所未闻的决定,“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女儿一直以来都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会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钱?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根本无法接受这一规定的父母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每个死亡的生命。”生命权被剥夺的同时,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在户籍制度的干预下,就这样随着花季少女生命的终结成了一个虚空的摆设。
无独有偶,前不久,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一桩双重标准赔偿案,再次引发了对户籍管理制度的舆论谴责:湖北籍农民肖天来在乌鲁木齐市已务工12年,5岁的儿子在市区一家托儿所被摔成“十级残废”,而当地法院按“农村居民”的低赔偿标准判决,肖天来之子只获得赔偿5300元,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上万元。
笔者认为两个案子都已经构成了法律歧视,违背了平等权。《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平等”一词的解释是“人或事物的地位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等对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1)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有学者对平等权作出这样的解释:每个人的人格价值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宗教、民族、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法律上的平等包含着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前者要求国家必须平等地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即积极的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后者則禁止国家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即消极的不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禁止歧视。现在的事实是,由于居民居住地的不同,产生了重大利益差别,形成了新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户口的利益分配功能也随之膨胀起来。于是户口分类的宝塔式等级结构逐步建立,在这种宝塔式结构中,处于最底层的户口类别是农民户,循此逐级上升,分别是非农户、城镇户、大城市户、直辖市户。对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分类显然带有封建社会三六九等的色彩。
二、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教育问题
据现行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人人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造成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户口因素是极为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此地和彼地,城市和乡村,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教育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投资不同,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不同,因而教育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农民子弟一般只能在附近村庄上学,学校的教学条件和质量普遍偏低,而中心城市的学校,情况要好的多。现实中的这种巨大差别,决定了农民子弟上学难,上好学校难,贫困者甚至上不起学。农民工子女即便在城里读完从小学到高中的12年课程,高考还得回到他们非常陌生的老家,即“原籍”去参加考试,而各省区市的教学方法和要求不同,高考试卷也不一样,这就为返籍高考的学生带来困难,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另外在教育问题上马太效应体现得再明显不过了,国家投资兴建的大量公用设施,如:图书馆、电影院、展览馆、公园、商场等,持有不同户口的人,受益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农民对公用设施的享用也就极其有限,甚至于被剥夺。国家所有资源属于全体国民,每一个公民都有依法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力,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只能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如果进城使用城市资源,则会受到种种不平等的限制,使九亿农民的大部分不能接受现代城市文明,无法走进工业科技文明的现代社会。
三、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在第12条第一段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去年11月,北京某一知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认为人大1958年沿用迄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宪义,也阻碍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迁徙自由本身是宪法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延伸,这种自由的深刻含义为:户籍制度不能成为限制人口迁徙的原因,而是因为人口的自由迁移才需要户籍制度。不可否认,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历史曾经起到过一定积极的作用,随着发展它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于是发展到今天,户口成为了人的社会活动的前提,人的自由迁徙在户口的夹缝中已经无法喘息。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游离于宪法之外,成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得以实现的藩篱。
结束语: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中央综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透露,公安部正研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这引发公众对“户改”的诸多期待。也有专业人士说如果一旦放开了乱了怎么办?从国际范围看,全世界仅有中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居住和迁徙自由,也没有因为自由迁徙而引发什么乱子,包括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就目前国内一些对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比较大的地方来看,问题远没有预想的严重。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个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宪法赋予了我们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我们天然具有的,而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却凌驾于宪法之上先天性地扼杀了我们的一些基本权利,让公民与公民之间多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是当务之急了。恢复户口的本来面目,使户口与利益脱钩,逐步做到在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得利益的大小,不应再决定于户口的等级,这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营造的社会氛围。希望中国30多年的户籍管理制度能够随着户籍改革的浪潮渐行渐远,不再回头。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彭曼(1988— ),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方向。
作者单位:
[1]周伟.论禁止歧视[J].法学评论.2006.
[2]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罗柏林.实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违宪违法的户籍管理制度[D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
[5]少女遭车祸赔偿不同价[D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
关键词: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平等;受教育机会;迁徙自由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64-02
引言:近些年,从身高歧视案到乙肝歧视案,当今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次次让人质疑,如果案例中的受害人因为在各行规定中都有后天不足之处,所以才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那么有一种不平等就是与生俱来的——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一些公民的权利被天然剥夺了。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采用的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行。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三个阶段。应该说,户籍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代表的是公民身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而已,其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的信息。但是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在我国政府部门几十年的社会管理中,逐渐地依托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户籍制度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
一、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平等权
就在户籍制度造成的社会矛盾不断升级的时候,2006年又发生了一件令人叫嚣的案例。重庆市农村户籍儿童何媛在交通事故中丧生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少于同一交通事故中城镇儿童4倍的“生命歧视案”。此案的审判结果就源自于最高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公民人身损害的赔偿的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户籍作为法律区别保护即赔偿的差别标准之一。何青志夫妇(何媛的父母)突然听到这个闻所未闻的决定,“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女儿一直以来都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会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钱?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根本无法接受这一规定的父母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每个死亡的生命。”生命权被剥夺的同时,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在户籍制度的干预下,就这样随着花季少女生命的终结成了一个虚空的摆设。
无独有偶,前不久,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一桩双重标准赔偿案,再次引发了对户籍管理制度的舆论谴责:湖北籍农民肖天来在乌鲁木齐市已务工12年,5岁的儿子在市区一家托儿所被摔成“十级残废”,而当地法院按“农村居民”的低赔偿标准判决,肖天来之子只获得赔偿5300元,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上万元。
笔者认为两个案子都已经构成了法律歧视,违背了平等权。《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平等”一词的解释是“人或事物的地位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等对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1)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有学者对平等权作出这样的解释:每个人的人格价值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宗教、民族、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法律上的平等包含着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前者要求国家必须平等地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即积极的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后者則禁止国家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即消极的不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禁止歧视。现在的事实是,由于居民居住地的不同,产生了重大利益差别,形成了新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户口的利益分配功能也随之膨胀起来。于是户口分类的宝塔式等级结构逐步建立,在这种宝塔式结构中,处于最底层的户口类别是农民户,循此逐级上升,分别是非农户、城镇户、大城市户、直辖市户。对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分类显然带有封建社会三六九等的色彩。
二、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教育问题
据现行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人人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造成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户口因素是极为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此地和彼地,城市和乡村,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教育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投资不同,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不同,因而教育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农民子弟一般只能在附近村庄上学,学校的教学条件和质量普遍偏低,而中心城市的学校,情况要好的多。现实中的这种巨大差别,决定了农民子弟上学难,上好学校难,贫困者甚至上不起学。农民工子女即便在城里读完从小学到高中的12年课程,高考还得回到他们非常陌生的老家,即“原籍”去参加考试,而各省区市的教学方法和要求不同,高考试卷也不一样,这就为返籍高考的学生带来困难,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另外在教育问题上马太效应体现得再明显不过了,国家投资兴建的大量公用设施,如:图书馆、电影院、展览馆、公园、商场等,持有不同户口的人,受益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农民对公用设施的享用也就极其有限,甚至于被剥夺。国家所有资源属于全体国民,每一个公民都有依法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力,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只能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如果进城使用城市资源,则会受到种种不平等的限制,使九亿农民的大部分不能接受现代城市文明,无法走进工业科技文明的现代社会。
三、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与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在第12条第一段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去年11月,北京某一知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认为人大1958年沿用迄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宪义,也阻碍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迁徙自由本身是宪法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延伸,这种自由的深刻含义为:户籍制度不能成为限制人口迁徙的原因,而是因为人口的自由迁移才需要户籍制度。不可否认,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历史曾经起到过一定积极的作用,随着发展它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于是发展到今天,户口成为了人的社会活动的前提,人的自由迁徙在户口的夹缝中已经无法喘息。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游离于宪法之外,成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得以实现的藩篱。
结束语: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中央综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透露,公安部正研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这引发公众对“户改”的诸多期待。也有专业人士说如果一旦放开了乱了怎么办?从国际范围看,全世界仅有中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居住和迁徙自由,也没有因为自由迁徙而引发什么乱子,包括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就目前国内一些对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比较大的地方来看,问题远没有预想的严重。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个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宪法赋予了我们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我们天然具有的,而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却凌驾于宪法之上先天性地扼杀了我们的一些基本权利,让公民与公民之间多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是当务之急了。恢复户口的本来面目,使户口与利益脱钩,逐步做到在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得利益的大小,不应再决定于户口的等级,这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营造的社会氛围。希望中国30多年的户籍管理制度能够随着户籍改革的浪潮渐行渐远,不再回头。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彭曼(1988— ),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方向。
作者单位:
[1]周伟.论禁止歧视[J].法学评论.2006.
[2]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罗柏林.实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违宪违法的户籍管理制度[D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
[5]少女遭车祸赔偿不同价[D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