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可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这两种途径都存在明显弊端。因此,构建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十分必要,主要包括为农民工工伤求偿安排专人进行指导,缩短工伤认定异议的时间,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认定、救治及赔偿方面的有关措施,增强工伤事故防范意识等。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事故 救济途径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普通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为生,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往往陷入茫然之中,不仅维权无从下手,而且维权道路上充满荆棘。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及归纳对比,提出关于完善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新构想,从而为农民工维权指明方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
在具体研究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事故”及“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的概念。工伤事故包括两个方面,即突发性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而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主体的重要依据,只有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那么单位才有可能成为赔偿主体,否则只能由责任人自身承担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其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其四,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造成的。
公力救济。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类,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尽管公力救济是由国家的不同机关对权利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但工伤事故发生后最为常用的是司法救济。
公力救济的具体途径如下: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开启工伤事故赔偿大门的钥匙;第二步,进行伤残鉴定,这是确定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第三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步,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经过仲裁如果仍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便进入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进行终局裁判。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通俗地讲就是“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部门去“公办”,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而农民工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工资结算的方式特殊,工资往往在工作结束后统一结算。一旦突发工伤事故,经济压力便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主要压力。首先是筹集医疗费用,其次才是赔偿问题。这便给“私了”充分的契机,用人单位经常以签订“私了协议”作为提前支付治疗费用的筹码,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一竿子”的协议。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反思
与自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最显著的特征是保障性,它是农民工维权途径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处理结果较为公正,补偿范围也较为全面,赔偿金额相对合理。对于各方利益权衡作了十分中肯的估计,既考虑日后农民工生活中更换残疾器具及靠农民工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考虑用人单位的营业持续性。公力救济重视程序,而严格的程序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另一个方面使得当事人必然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索赔过程。相比较而言,自力救济灵活性更明显,确保当事人能够迅速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防止伤情进一步扩大。但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不能公正解决纠纷,以牺牲农民工一方长远利益为代价,埋下了不能充分解决纠纷的导火索。用人单位仅花费了非常少的费用,将本该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归农民工及其家庭来负担。综上,公力救济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是一种迟来的正义,而自力救济则是表面的正义。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的构想
近几年,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也不断增多,农民工正是他们之中的主力军,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形在各城市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象。农民工在工伤事故维权中主要面临两大窘境,一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不仅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承受维权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鉴定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等等;二是对于维权途径的盲区,要么没有维权意识,要么不知怎样维权,要么不知应该得到哪些合理的赔偿。法律设定的本义是为专门从事的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参考并适用,普通人不能理出头绪、自如地加以运用十分正常,而农民工囿于文化知识及法制意识的限制,更不可能对求偿途径中法律所规定的各个环节十分熟络,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他们无力聘请律师,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始终致力于从各个角度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当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时,仍遭遇了许多两难的局面。因此,构建专门的用于保障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十分必要。
联合办公,为农民工工伤求偿安排专人进行指导。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工伤事故救济的环节,必须依赖律师的参与,但是律师的参与对于农民工濒临崩溃的经济无疑又是一层负累,因此,联合办公可以使得工伤事故救济途径明晰且简便。联合办公是指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地点办公,并设置咨询台,委派专人为维权农民工提供救济途径指引。联合办公不仅大大缓解农民工来回奔波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缩短认定及鉴定的时间,切实对工伤事故索赔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也推迟了律师介入的时间,进一步减轻了维权农民工的经济压力。
简化程序,缩短工伤认定异议的时间。公力救济途径对程序要求十分严苛,为此设定了许多异议程序,它们使得公力救济的结果变成迟来的正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该条规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处理争议的程序和时间,这为农民工赢得工伤赔偿进一步争取了时间。
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认定、救治及赔偿方面的有关措施。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劳动群体,农忙时节需回到土地上进行耕作,很难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且由于职业病自身具备一定的累积性和潜伏性,这些都为寻找真正的责任主体造成阻碍。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工在罹患职业病后都异常平静地等待死亡的到来,不去寻求救济,因为无法寻求救济。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农民工职业病救济方面意义重大,规定举证责任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一旦不能举证该农民工从未在该处工作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社会有必要提供專门的农民工职业病救治专项基金,这样方能充分显示社会公平。
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的法律顾问为农民工工伤求偿案件进行代理。由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设置使得用人单位更易取得有利裁决,因此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多数只能希求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较为公正的判决。正是因为公正性强,因此诉讼程序将最终拿到赔偿的时间战线拉得极长。为了保证受伤农民工及时得到救治,家庭成员能够得到供养,应当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因此,针对农民工工伤事故索赔案件,应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快速审结案件。另外,为了减轻农民工在工伤索赔案件中的经济压力,在案件审理时,最好由法院指派专门的法律顾问来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民工维权的经济负担。
增强工伤事故防范意识,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有些纯粹是意外事件,有些属于人为操作不当,有些是由于第三人故意,而绝大多数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隐患做好预防措施,没有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农民工作为临时性职工,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意识也不高,从事的工作却具有相当高的危险系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投资几乎不做任何事故预防防护措施,这些均导致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在农民工上岗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操作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此基础上,农民工自身也应提高工伤事故防范意识。另外,社会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动员农民工积极参与,从而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普通的一员,由于进入城市这一对他们而言不甚熟悉的社会环境,从事的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因此,他们成为了城市中相当特殊的一个群体。由于对工伤事故防范意识不强,甚至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工伤事故频发。因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以及怎样选择最为恰当的工伤事故救济途径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构建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工的利益不应当被忽视,而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农民工整个家庭的压力更不应当被忽视。我们应当积极面对并给予合理关注,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许昌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事故 救济途径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普通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为生,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往往陷入茫然之中,不仅维权无从下手,而且维权道路上充满荆棘。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及归纳对比,提出关于完善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新构想,从而为农民工维权指明方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
在具体研究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事故”及“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的概念。工伤事故包括两个方面,即突发性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而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主体的重要依据,只有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那么单位才有可能成为赔偿主体,否则只能由责任人自身承担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其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其四,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造成的。
公力救济。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类,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尽管公力救济是由国家的不同机关对权利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但工伤事故发生后最为常用的是司法救济。
公力救济的具体途径如下: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开启工伤事故赔偿大门的钥匙;第二步,进行伤残鉴定,这是确定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第三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步,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经过仲裁如果仍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便进入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进行终局裁判。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通俗地讲就是“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部门去“公办”,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而农民工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工资结算的方式特殊,工资往往在工作结束后统一结算。一旦突发工伤事故,经济压力便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主要压力。首先是筹集医疗费用,其次才是赔偿问题。这便给“私了”充分的契机,用人单位经常以签订“私了协议”作为提前支付治疗费用的筹码,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一竿子”的协议。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反思
与自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最显著的特征是保障性,它是农民工维权途径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处理结果较为公正,补偿范围也较为全面,赔偿金额相对合理。对于各方利益权衡作了十分中肯的估计,既考虑日后农民工生活中更换残疾器具及靠农民工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考虑用人单位的营业持续性。公力救济重视程序,而严格的程序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另一个方面使得当事人必然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索赔过程。相比较而言,自力救济灵活性更明显,确保当事人能够迅速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防止伤情进一步扩大。但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不能公正解决纠纷,以牺牲农民工一方长远利益为代价,埋下了不能充分解决纠纷的导火索。用人单位仅花费了非常少的费用,将本该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归农民工及其家庭来负担。综上,公力救济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是一种迟来的正义,而自力救济则是表面的正义。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的构想
近几年,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也不断增多,农民工正是他们之中的主力军,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形在各城市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象。农民工在工伤事故维权中主要面临两大窘境,一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不仅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承受维权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鉴定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等等;二是对于维权途径的盲区,要么没有维权意识,要么不知怎样维权,要么不知应该得到哪些合理的赔偿。法律设定的本义是为专门从事的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参考并适用,普通人不能理出头绪、自如地加以运用十分正常,而农民工囿于文化知识及法制意识的限制,更不可能对求偿途径中法律所规定的各个环节十分熟络,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他们无力聘请律师,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始终致力于从各个角度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当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时,仍遭遇了许多两难的局面。因此,构建专门的用于保障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十分必要。
联合办公,为农民工工伤求偿安排专人进行指导。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工伤事故救济的环节,必须依赖律师的参与,但是律师的参与对于农民工濒临崩溃的经济无疑又是一层负累,因此,联合办公可以使得工伤事故救济途径明晰且简便。联合办公是指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地点办公,并设置咨询台,委派专人为维权农民工提供救济途径指引。联合办公不仅大大缓解农民工来回奔波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缩短认定及鉴定的时间,切实对工伤事故索赔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也推迟了律师介入的时间,进一步减轻了维权农民工的经济压力。
简化程序,缩短工伤认定异议的时间。公力救济途径对程序要求十分严苛,为此设定了许多异议程序,它们使得公力救济的结果变成迟来的正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该条规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处理争议的程序和时间,这为农民工赢得工伤赔偿进一步争取了时间。
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认定、救治及赔偿方面的有关措施。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劳动群体,农忙时节需回到土地上进行耕作,很难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且由于职业病自身具备一定的累积性和潜伏性,这些都为寻找真正的责任主体造成阻碍。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工在罹患职业病后都异常平静地等待死亡的到来,不去寻求救济,因为无法寻求救济。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农民工职业病救济方面意义重大,规定举证责任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一旦不能举证该农民工从未在该处工作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社会有必要提供專门的农民工职业病救治专项基金,这样方能充分显示社会公平。
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的法律顾问为农民工工伤求偿案件进行代理。由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设置使得用人单位更易取得有利裁决,因此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多数只能希求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较为公正的判决。正是因为公正性强,因此诉讼程序将最终拿到赔偿的时间战线拉得极长。为了保证受伤农民工及时得到救治,家庭成员能够得到供养,应当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因此,针对农民工工伤事故索赔案件,应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快速审结案件。另外,为了减轻农民工在工伤索赔案件中的经济压力,在案件审理时,最好由法院指派专门的法律顾问来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民工维权的经济负担。
增强工伤事故防范意识,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有些纯粹是意外事件,有些属于人为操作不当,有些是由于第三人故意,而绝大多数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隐患做好预防措施,没有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农民工作为临时性职工,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意识也不高,从事的工作却具有相当高的危险系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投资几乎不做任何事故预防防护措施,这些均导致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在农民工上岗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操作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此基础上,农民工自身也应提高工伤事故防范意识。另外,社会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动员农民工积极参与,从而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普通的一员,由于进入城市这一对他们而言不甚熟悉的社会环境,从事的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因此,他们成为了城市中相当特殊的一个群体。由于对工伤事故防范意识不强,甚至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工伤事故频发。因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以及怎样选择最为恰当的工伤事故救济途径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构建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工的利益不应当被忽视,而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农民工整个家庭的压力更不应当被忽视。我们应当积极面对并给予合理关注,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许昌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