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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院执行难不是法律职能部门的事,而是一个关系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复杂工程,本文通过执行难的表现,来寻找其中原因,最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期待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执行难;被执行人;内部因素;外部因素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8.08.080
一、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社会各界众所周知的,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这里我们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难找
每一个案件执行立案后,必须先找到案件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实践中当事人诚信守法意识缺失,公然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有的举家迁移,人间“蒸发”,长期下落不明;更有甚者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以上访闹访方式干扰阻挠法院执行,大大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协助执行人难求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当前法院虽然与纪检机关、综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社会机构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平台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没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运行效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沟通查询难、协同联动慢,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被执行人对法律半知半解,无敬畏之心,一旦遇到麻烦,用老百姓的套路,走为上策;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性质没有清晰的认识,对执行人员存在误解。在我国,被执行的对象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一些下岗工人、农民、外来务工者等生活在社会底层或低层的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文化知識。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训,被执行人误认为证据不足就可以侥幸逃脱,殊不知,民事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很完整的,加上社会各部门已经组成了联动机制,修复链条只是时间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被执行人曾经是好好先生,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不敢正面解决,误认为会像刑事案件那样被羁押,会被刑讯逼供。其实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调解和赔偿为主。
(二)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
首先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使得政府部门在协调合作的过程中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办事效率不高,拖延司法执行的时间。再者是在协调过程中,各部门没有摆好自己的位置,领导个人的意见取代了部门间的平等协商,严重影响了其他部门参与协调合作的积极性,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解决问题,缺少有效的交流,造成各部门间相互推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例如公安、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没有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以至于搜集完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已经跑路了。
三、从内部和外部制度改革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从法院内部改革角度,加强诉讼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讼保全制度的宣传,要善于运用保全制度,做到能用则用;《民事诉讼法》中要授权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索劳动报酬、索要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案件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当然,在保全过程中,应对正在生产的机械设备、营运的车辆等经营性财产,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把握不转移财产、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原则。尤其在审判阶段,做好相关的疏导工作、财产保全工作以及先予执行工作。不能人为地割裂审判和执行之间的密切联系,从政治角度强化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避免审判和执行部门独断专行。
(二)从被执行人改革角度,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全社会加快推进普法教育工作,鼓励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在实际的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社会环境同样对于执行效果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而案件的种类也更多,为了能够实现人民法院执行环境的优化,保障执行的顺利实施,就应当从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角度入手,不断加大基层普法的力度。对于法律内容和执法理念进行宣传,能够充分的调动起社会群众的力量,并扩大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参与力度,在获得当事人的支持与理解的同时,能够提高执行的效率,并增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能够有效的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促使当事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来说也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三)从法院外部改革角度,创新财产线索网络查控方式
对全国银行存款的查、冻、扣工作实现一体化、全流程、全覆盖,对登记的不动产实现了网上查控功能。在此基础上,由专人负责录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由专人核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能够快捷、准确、高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探索委托调查、悬赏举报等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在推行执行财产网络查控、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委托调查制度,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情况灵活使用悬赏举报、委托审计调查等制度措施,努力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功能互补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机制。
执行案件的效果和效率是评价法院工作功效的关键指标,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制度的分离,也有被执行人责任主体意识的缺失,还有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各部门间配合不够默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刘乙璞,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 2017(6)
[2]张佰君,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J]《吉林大学学报》,2018(5)
[3]李岩,浅谈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 科技信息,2016,04(31)
【关键词】执行难;被执行人;内部因素;外部因素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8.08.080
一、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社会各界众所周知的,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这里我们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难找
每一个案件执行立案后,必须先找到案件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实践中当事人诚信守法意识缺失,公然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有的举家迁移,人间“蒸发”,长期下落不明;更有甚者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以上访闹访方式干扰阻挠法院执行,大大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协助执行人难求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当前法院虽然与纪检机关、综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社会机构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平台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没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运行效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沟通查询难、协同联动慢,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被执行人对法律半知半解,无敬畏之心,一旦遇到麻烦,用老百姓的套路,走为上策;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性质没有清晰的认识,对执行人员存在误解。在我国,被执行的对象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一些下岗工人、农民、外来务工者等生活在社会底层或低层的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文化知識。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训,被执行人误认为证据不足就可以侥幸逃脱,殊不知,民事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很完整的,加上社会各部门已经组成了联动机制,修复链条只是时间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被执行人曾经是好好先生,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不敢正面解决,误认为会像刑事案件那样被羁押,会被刑讯逼供。其实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调解和赔偿为主。
(二)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
首先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使得政府部门在协调合作的过程中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办事效率不高,拖延司法执行的时间。再者是在协调过程中,各部门没有摆好自己的位置,领导个人的意见取代了部门间的平等协商,严重影响了其他部门参与协调合作的积极性,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解决问题,缺少有效的交流,造成各部门间相互推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例如公安、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没有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以至于搜集完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已经跑路了。
三、从内部和外部制度改革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从法院内部改革角度,加强诉讼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讼保全制度的宣传,要善于运用保全制度,做到能用则用;《民事诉讼法》中要授权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索劳动报酬、索要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案件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当然,在保全过程中,应对正在生产的机械设备、营运的车辆等经营性财产,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把握不转移财产、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原则。尤其在审判阶段,做好相关的疏导工作、财产保全工作以及先予执行工作。不能人为地割裂审判和执行之间的密切联系,从政治角度强化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避免审判和执行部门独断专行。
(二)从被执行人改革角度,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全社会加快推进普法教育工作,鼓励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在实际的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社会环境同样对于执行效果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而案件的种类也更多,为了能够实现人民法院执行环境的优化,保障执行的顺利实施,就应当从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角度入手,不断加大基层普法的力度。对于法律内容和执法理念进行宣传,能够充分的调动起社会群众的力量,并扩大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参与力度,在获得当事人的支持与理解的同时,能够提高执行的效率,并增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能够有效的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促使当事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来说也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三)从法院外部改革角度,创新财产线索网络查控方式
对全国银行存款的查、冻、扣工作实现一体化、全流程、全覆盖,对登记的不动产实现了网上查控功能。在此基础上,由专人负责录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由专人核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能够快捷、准确、高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探索委托调查、悬赏举报等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在推行执行财产网络查控、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委托调查制度,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情况灵活使用悬赏举报、委托审计调查等制度措施,努力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功能互补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机制。
执行案件的效果和效率是评价法院工作功效的关键指标,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制度的分离,也有被执行人责任主体意识的缺失,还有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各部门间配合不够默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刘乙璞,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 2017(6)
[2]张佰君,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J]《吉林大学学报》,2018(5)
[3]李岩,浅谈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 科技信息,2016,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