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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权益法的运用范围,投资的取得、损益的确认、其他权益变动及其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范,与税法相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权益法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理论与实务的比较。
【关键词】投资;权益法;会计;税务;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类投资的会计处理,并明确了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另外两类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和税法相比,会计与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比较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比较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同时要再投资日确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如果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要调整;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意味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在整个投资期间保持不变。因此,比较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日的入帐金额与其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在投资日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入帐金额与其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两者存在暂时性差异。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1月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假设乙公司各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1)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2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在投资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金额为120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应该是10000万元,因此,存在2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在投资存续期间的每个会计报告年度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地确认投资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税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应当确认为当期权益性投资收益, 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如果承担超额亏损,准则规定:确认的净亏损,应考虑三个层面问题:一是一般情况下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二是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长期债权,且该债权符合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短期内没有偿还的计划;另一方面,投资企业近期也没有要被投资企业偿还的意愿,则该债权应看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的长期权益,这种情况下承担超额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三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还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在承担超额亏损时还考虑在内确认“预计负债”。税法则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对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是不能再税前扣除的,只有在以后处置时才能按实际损失数予以税前扣除,因此,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续前例: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30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500万元。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损益8000万元。假设不存在需要调整的事项。
(2)2008年年末确认投资收益 :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投资收益12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增加1200万元,为132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仍然是10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3)2009年分回股利: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
会计上长期投资账面减少300万;为129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应作纳税调增金额为3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
(4)2009年乙公司实现的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
贷:投资收益3200
会计上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为16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8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0
如果上述确认亏损,则在税务处理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其他权益变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贷或借“资本公积”。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分析:在股权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一般保持不变,但投资方追加投资(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除外。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权益法下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处理时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取得的出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也可能在借方)
二是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或借: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为实际收到的金额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差额。
续前例2010年初甲公司出售取得18000万元。
(5)2010年,出售该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100
投资收益 1900
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900,而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0(=18000-12000),至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25
贷:所得税费用 1025
【关键词】投资;权益法;会计;税务;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类投资的会计处理,并明确了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另外两类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和税法相比,会计与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比较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比较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同时要再投资日确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如果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要调整;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意味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在整个投资期间保持不变。因此,比较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日的入帐金额与其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在投资日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入帐金额与其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两者存在暂时性差异。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1月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假设乙公司各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1)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2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在投资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金额为120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应该是10000万元,因此,存在2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在投资存续期间的每个会计报告年度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地确认投资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税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应当确认为当期权益性投资收益, 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如果承担超额亏损,准则规定:确认的净亏损,应考虑三个层面问题:一是一般情况下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二是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长期债权,且该债权符合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短期内没有偿还的计划;另一方面,投资企业近期也没有要被投资企业偿还的意愿,则该债权应看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的长期权益,这种情况下承担超额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三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还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在承担超额亏损时还考虑在内确认“预计负债”。税法则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对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是不能再税前扣除的,只有在以后处置时才能按实际损失数予以税前扣除,因此,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续前例: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30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500万元。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损益8000万元。假设不存在需要调整的事项。
(2)2008年年末确认投资收益 :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投资收益12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增加1200万元,为132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仍然是10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3)2009年分回股利: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
会计上长期投资账面减少300万;为129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应作纳税调增金额为3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
(4)2009年乙公司实现的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
贷:投资收益3200
会计上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为16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8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0
如果上述确认亏损,则在税务处理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其他权益变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贷或借“资本公积”。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分析:在股权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一般保持不变,但投资方追加投资(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除外。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权益法下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处理时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取得的出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也可能在借方)
二是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或借: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为实际收到的金额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差额。
续前例2010年初甲公司出售取得18000万元。
(5)2010年,出售该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100
投资收益 1900
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900,而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0(=18000-12000),至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25
贷:所得税费用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