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开动产担保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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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初的目的是解决企业融资难,到计划推行动产担保;从最初的协调动产担保所涉及各部门的利益,到与传统思想观念激烈争论,最后落脚在立法上,动产担保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也是我们改革前行的一个侧影。
  


  
  3月18日,曾在社会上引发重大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历经长达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终于瓜熟蒂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凝聚了全国人民的共识,从全体人大代表按下表决键的那一刻,就表明中国已向政治文明迈进了一大步。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有形财产可分为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那么,《物权法》对广大民众的经济生活和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对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有哪些激发作用?
  据悉,《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16万亿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
  世界银行的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在融资的可获得性方面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尤其有利于几百万的中国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民,因为他们的资产主要持有的是存货和应收账款。”
  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担保物权”一章的一个重要进步正是关于存货和应收帐款的规定,过去由于法律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不能被用作贷款担保,而《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在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料、产成品种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
  《物权法》打开了中国“动产担保融资”之门,解开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的死结,获得更宽泛和多样的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生存环境严峻
  
  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改革春风的沐浴下,各地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与大型国营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充满了活力,中小企业的崛起对中国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一些量化指标上就可以一目了然。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数量在90%以上;在工业产值中占40%以上;在就业人口总数中占80%以上;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90%;缴纳的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48%以上;占国家进出口总额的69%;技术创新占80%以上。无论是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中小企业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司长狄娜介绍说。
  然而,中小企业的生长十分艰难,资金紧张始终是制约其扩大规模的一大瓶颈,我国中小企业有80%缺乏资金。
  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其更适应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手段,但遗憾的是,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只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雇员少于20人的小企业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仅有2.3%,成立一年以内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不能从银行贷款。
  更糟糕的是,近几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从落后地区完成战略性撤退,导致9亿多农民居住的广大农村出现金融服务的“真空”,相当多急需发展生产资金的农民由于没有可抵押、质押的有效财产和物资,而被挡在了银行贷款的大门外。
  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使其生存环境日益严峻,没有造血机能,一些企业处于维持生存状态,大多数企业设备的更新速度缓慢,劳动生产率低下,技术研发投入微乎其微,融资难严重束缚了中小企业创新的活力和竞争力,而创新是企业的活力所在,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全局性问题。近年来,中央银行和各有关部委以及各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一直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国家科技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现在已经有5000个项目,其中有2489个项目已经获得了专利,这当中有35%的专利获得了发明专利。还设立了高科技、进出口和农业三项基金,另外国家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目前发改委正在和财政部研究通过基金运作的方式,更好的组织社会资源,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培育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狄娜介绍。
  社会各方努力,但成效甚 微,症结究竟在哪里?有没有根本的解决之道?
  
  融资难的瓶颈在哪里
  
  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那么困难?用什么方式可以解决?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联合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丰富经验的日本研究机构进行合作调查,范围遍布中国多个典型地区的850个中小企业,75家金融机构和75家担保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与日本研究机构共同发表了《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主要是信用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央行研究局在调查中发现,87.8%的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比大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75.5%的银行认为,私人企业贷款比国有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
  那么,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给银行造成的不良资产究竟有多少?在央行调查涉及的样本城市中,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其中,破产兼并的不良资产占50%。
  怎样保证资金安全?银行惯用的手段是得到足够的担保物之后才发放贷款。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仅有5.6%的中小企业成为幸运儿,获得无担保贷款,比大企业低20个百分点,大多数企业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被拒之门外。
  担保机构为什么不能满足企业的担保需求?现实中我国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央行对5个样板地区的调查显示,平均76%的样板企业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关系(见图1)。在获得信用担保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金额仅占到全部贷款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而担保行业不发达的原因何在?
  


  央行对我国50家贷款机构的访问发现,广大企业可提供担保的资源范围狭窄,与动产担保相比,不动产担保明显更受金融机构的青睐。立法的角度更主要倾向于特定物,也就是不动产,一些动产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这部分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较低。
  据了解,我国动产担保违约回收率普遍低于不动产。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的首选,在实际运作中被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作为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而以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作抵押的贷款比例很低,仅占全部贷款的30%以下。
  但不动产资源恰恰是中小企业匮乏的。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直在法律上处于模糊状况,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各地各级政府还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在集体土地流转中频频发生,导致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显而易见,企业的不动产资源非常有限的。
  事实上,在中国,6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特别是一些科技型企业,没有那么多房产,也没有那么多机器,这就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担保资源制约的困境。于是,信贷市场上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不动产和机器类动产担保资源短缺,银行贷款风险增大;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丰富资源却被法律拒之担保门外,企业动产资源大量闲置。
  法律、政策、银行都盯着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路越走越窄。
  打开制约担保死结的思路越来越清晰了,建立一个简单、高效、低成本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这才是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动产担保是一条有效出路
  
  央行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焦点集中到动产担保上。
  2004年至2005年,央行邀集世界银行等中外专家,对信贷人的权利保护、动产担保等进行再次深入调研。
  


  中外专家根据区域特点选择了8个地区、92个样点,进行了80场座谈,调查了60家信贷机构,对商业银行大量合同进行了分析,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梳理。
  研究发现,在各种类型的贷款业务中,各金融机构对有担保物的担保贷款业务最为重视。三分之一的样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和没有提供以存货作保的融资,90%的样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以农产品作保的融资,没有一家机构提供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保的融资。看来,动产担保资源并没有列入使用范畴。
  其实,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多数中小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中包括大量服务型企业(如提供软件、餐饮中小企业和咨询服务)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应收账款为其主要资产。
  那么,为什么不能以广大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应收账款等动产来担保呢?
  显然,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制约了担保的发展。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应收账款的质押只是在很窄的范围内操作,只占我国企业全部应收账款中的很小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借款人可以受益;
  存货担保也困难重重。存货担保只能以转移占有性的质押形式用于担保,将固定数量的存货储存在由债权人控制的仓库里,或将仓库所有权凭证(如提单)交付给债权人,这种融资方式对存货需要经常周转的企业并没有多大用处。同时,质押存货对银行而言毫无价值,银行不仅不会去经营这些存货,而且还要支出相当的保管费(表1)。
  


  其实,在信贷借款中,各地已经出现多种信贷人,接受采用以其他类型动产物权作为担保,包括出租车运营权、有线电视和广播的收费权、水费、隧道收费权、物业管理和租赁权等,然而,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做法得不到认可和普及。
  受法律限制,在中国,债权人只把动产作为次级担保物,但是中小企业中有90%为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其中大多数是租用厂房,都不拥有被允许作为担保物的房地产等不动产,或诸如机器设备和车辆等价值高的有形动产。
  这种对动产融资价值的忽略,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仅存的在法律上不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22个国家之一,其余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国家,多数是刚果、约旦、老挝等经济不发达国家。世界银行的专家们说,他们调查了全球130个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成功地出台了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法律,应收账款已成为这些国家最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对中小企业尤其如此。
  至此,中外专家对如何打开企业融资的死结已有定论,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的范围,建立统一、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使动产担保融资得到广泛利用。
  
  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动产担保有什么做法?带着这个题目,央行到许多国家进行了考查。
  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美国、加拿大在过去40年法律改革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抵押担保物从不动产过渡到动产被视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率先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统一商法典》,随后提供了一套简明而连贯的法律框架。近年来,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对中小企业生存的影响,美国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使中小企业获得更牢靠的金融支持。
  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以多种形式给予小企业资金帮助,其中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美国还设有政府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等创业投资机构,向10多万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
  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方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存货和应收账款占66%;斯洛伐克自2003年采用通用性动产担保物权之后,70%以上的新商业信贷皆以动产和应收账款为担保,向私营部门发放的信贷增加到10%。
  日本有3家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并由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债务担保。日本政府设有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分别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区设立52个信贷担保公司,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目前全国有220万家中小企业(占日本中小企业的50%)利用此制度。
  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应收账款融资是最有效的担保融资形式之一。作为易变现资产,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实现率高,提高了借款人清偿的积极性,其结果反而是降低了减少违约和降低金融风险。
  2006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发表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05),对145个国家有关企业经营的规制情况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中国在政策法规、企业经营难易程度上的平均指数超出某些新兴国家,然而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指标上,中国被列为最差的20%的国家之一。
  在衡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支持信贷获取程度的8项指标中,中国居然只得0分(见表2),获得指数得分越高的国家,获得信贷就更容易,金融体系就更加稳定,由此中国的信贷环境需要得到极大的改善。
  


  中外动产担保的经验给了央行极大的信心,建立中国的动产担保制度似乎已经水到渠成。但接下来现实中的重重障碍远远超过了央行的想象。
  
  重重障碍在观念
  
  在经济全球化作用下,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逐利是资本的天然属性,而资本只有在流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实现保值、增值,这就要求资本形成的各种资产必须快速周转。现代企业的资产越来越集中在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上,固定资产所占的份额逐步下降,允许动产担保无疑大大加速其资产周转率,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会提升国家的经济活力。
  “我曾经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把我们国家地产全部作为抵押,也就960万平方公里,但动产就不一样了,它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循环产生,理论上讲是无穷的。如果将这么大的一部分动产资源排除在抵押担保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损失是很大的,也是绝对不应该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
  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人顾虑重重。
  “有一个商业银行领导问我,动产许多是未来的东西,我也看不到,如果可以抵押,万一发生纠纷,我怎么去追索?”刘萍说。
  经历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经济过热、秩序混乱的年代,银行和法律界对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等呆、坏账记忆犹新,如果允许应收账款等动产进行担保,这些“呆、坏账”会不会再一次累及银行?会不会再次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记者曾经对2004年中国证券市场1285家上市公司计提的坏账拨备情况进行了调查,上市公司坏账计提不足的情形十分普遍,其中坏账拨备覆盖率在100%以下的有1090家上市公司,占全部样本的84.82%,这表明应收账款总体质量并不高。
  也难怪,由于思想观念的不统一和现实中既有利益的种种阻碍,使动产担保在《物权法》草案里曾几易其稿,动产担保中最重要的应收账款抵押担保曾一度被删去,只留下机器和存货。
  “《物权法》的起草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急需观念转变。”我国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表示。现在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更多的考虑交易风险,由于风险大一些,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被拒之门外。比如,在《物权法》修改稿中曾提出能否以债权进行质押,有一些人认为风险很大,可能成为呆账,提出反对意见。有人认为产成品、原材料是消耗品,价值在不断变化,风险明显大于机器设备等非消耗品,将影响信贷人的利益。
  “其实,上述问题应由信贷人自己考虑,风险较大,信贷人是不会选择其为质押品的,这是市场交易中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法律重点考虑的是完善制度和操作手段,不能因为风险因素大就否定制度的可行性或者干脆表示不立法。”江平认为,市场风险应由债权人自己考虑,我们应在法律制度中为债权人、信贷人提供多种担保手段,各种手段的风险大小,由银行为信贷人考虑,并不是立法者考虑的重点。
  思想上另一个需要转变的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局限于大陆法的框架,特别是在《物权法》的起草中,我们过于严守大陆法的法律体系。
  


  “应该承认,在实践中,《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银行法》乃至《担保法》都应该更多地和英美法接轨。我们要从英美法制度,特别是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吸收更多的优点。事实上,在市场发展和交易中,英美法创造了很多先进的东西,已经被许多国家甚至大陆法的国家所吸收。”江平说。
  从最初的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到计划推行动产担保;从最初的协调动产担保所涉及各部门的利益,到与传统思想观念激烈争论,最后落脚在立法上,动产担保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也是我们改革前行的一个侧影。
  
  操作即将启动
  
  动产担保制度的实行,将会引发中国经济领域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动产担保的影响将会涉及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对农业、物流业、评估、登记、法律咨询等行业的影响,远远不限于银行等信贷、融资领域。
  物权法出台后,制约动产担保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是执行。”刘萍对此不假思索,“动产担保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很大变化,动产担保制度构成的四个支架现在需要重新构建。”
  第一是宽泛的抵押范围。随着企业运营方式的日趋多元化,动产内容也不断的更新,动产担保制度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框架,能够容纳新的动产形式。比如,如果一个商业模式是可行的,能够预期未来受益,就可以注册成专利,银行就可以根据这些进行贷款。
  “我们曾经请过一个美国专家,他原来是阿依华州的议员,很富有,他爷爷是个大农场主,当时拿一块地未来的收成向银行做抵押贷款,贷款后买种子、雇工人,幸运的是那一年风调雨顺、粮食丰收,他爷爷还清了银行贷款,积累了第一桶金。动产放开,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把农民给解放了,农民问题也解决了。”刘萍说。
  第二是简便的设立。设立的越复杂,成本就越高。美国动产担保第九编成为世界的范本,就是因为它的简捷。该编起草人是一个哲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这样就从高度上跨越了具体的事情。
  “之前有人曾经主张要规定动产担保违规的具体情形情况,我们不同意。当事人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上百种违约的情况,法律怎么可能一一规定清楚呢?那应该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在合同上的约定,何况国外100多个国家都没有这个规定。”刘萍透露。
  


  此次动产担保的一个亮点是存货登记将采用概括性描述,也就是只是锁定一个价值即可,而非具体性描述。最初学术界的和立法界一些人认为应当具体描述,比如钢材的型号、价值等等,必须锁死。但是就有一个问题,企业必须每天都要不断的跑到登记机关去登记,但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
  概括性描述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贷款银行可以把整个库房的价值进行合计,锁定一个价值,而不管每天存货进出多少,银行定期盘一下库就行了。这不但解决了企业的融资,还带动了许多其他行业,受益最大的是物流行业。银行不可能有很多的仓库,只能把抵押存货放在租来的物流仓库里。
  存货概括性的描述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
  第三是优先权的规定要清晰。“我和你做生意,一定要知道如果有纠纷执行时我受偿的顺序,这样才能估算我的成本。现在登记机构很多,由于没有联网,就无法知道自己优先权的情况,而应受法律保护并作为优先权确立的社会关系将游离于法律之外。”刘萍说。
  刘萍的担心是基于我国目前担保登记制度较为混乱这一现实的。
  据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目前与银行合作的抵押登记分散在15个部门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对权证、金融票据、银行本票等,一般不进行相关担保登记,而应收账款甚至没有登记机关。登记机构的混乱造成多头登记和登记无门情况同时存在。
  目前全国唯一联网、且成本最低、简便易行的是登记平台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或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平台。为此,应收账款的登记将依托央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统一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该系统所有的运行规则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如登记系统仅限于行政职能,只对登记进行形式审查,等等。
  第四是快速的执行。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实现担保债权一般运用三种手段:一是法庭外执行,如扣留担保物,将债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等;二是经过法庭执行(在清偿破产程序之外);三是经过清偿破产程序执行(庭内)。
  在上述三种手段中,法院是执行债权的主要渠道,担保物权的执行过程冗长而昂贵,一个极端的案例是新疆的一个标的800万人民币的纠纷,走司法程序执行下来费用是500万,严重阻碍了动产担保的实行,也违背了设立担保物权的初衷。
  “2005年,我们曾到美国德拉华州了考察其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德拉华州本来是美国最没有资源的州,现在却成为美国最富有的一个州,原因是什么呢?因为该州创造了一个理想的金融生态环境。”刘萍说。
  德拉华州法院有一个商人法庭,一般案件只要2~3天就可以解决,最复杂的案件处理必须在3周内解决。快速的执行能力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在这个州登记注册,其中包括中国的联想公司。
  令人高兴的是,早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中国一些银行已经陆续开始进行动产担保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据了解,深圳发展银行2005年先后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三大物流公司发挥在货物运输、仓储、质物监管等方面专长,深圳发展银行基于货权控制、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给予企业授信支持,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的物流金融服务,打造了一条“供应链金融”:对任何一个物流供应链节点企业,都可以从“预付类”、“应收类”和“存货类”三个路径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深圳发展银行既可以按照传统的信用评级体系(主体评级)给予授信,也可以考察企业的具体交易结构并落实货权或应收账款转让等担保措施后给予授信(债项评级)。
  


  此后的一年里,已有数百家企业分享到了物流金融平台的融资便利与物流增值。截止到2006年9月末,三家合作物流公司从中新增物流与货押监管货值累计将近500亿元,深圳发展银行从中也获得了新的客户与利润增长。在物流金融平台上,企业、物流公司和银行实现了多赢。
  除了与三大物流巨头有战略合作之外,深发展已经与大连、天津、深圳、青岛、湛江等国内大型港口以及超过200家以上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签约合作,与中华商务网及多家担保公司建立了战略联盟合作关系。深圳发展银行致力打造供应链金融“专卖店”的发展模式获得各界一致好评。
  此外,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股份制银行也开始了动产担保的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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