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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现场调查,对砖木结构的火灾现场痕迹进行勘验,查找火灾蔓延方向,认定起火部位,查找出了引起火灾的真正原因。
关键词:砖木结构;火灾;调查
1 火灾基本情况及背景
2008年12月7日,年终将至,正值商家一年最红火的时候,7时30分,某市中山北路步行街70号六六裤业和72号洲艳服饰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8976元。
起火的建筑始建于50年代,均为砖木结构的仿古建筑, 70号、72号为两家租户。70号店内无人居住。72号老板夫妻二人,居住在店铺的二楼。火灾发生后,两家户主情绪激动,相互指责。两家店都存有数十万元的货物,损失较大。如果火灾原因查不清,事故处理不当,势必引起多方矛盾,引发官司。
2 调查过程
2.1走访询问
第一报警人曹筱娜反映, 7时42分左右,她上班经过,前街时,看到70号商铺三楼窗户冒好大的浓烟,旁边两家的烟少一些,她立即停下来了报了火警。
现场目击证人王社春反映,火灾当天他听说着火了,他就跑过去看,当时看到70号商铺中后面有好大的浓烟冒出来,还没有火,他同路人用被子救下72商铺二楼窗口的两个人,那时72号商铺店内还没有着火。
责任区消防中队官兵到达火场进行救人时,穿过72号商铺,一楼店内和楼梯未过火,只有烟雾从二楼向下冒。指挥员观察火势时,通过门逢发现70号商铺店内火势猛烈,整个店铺内全是火光。
2.2 勘验情况
2.2.1环境勘验:起火建筑东邻商业步行街;南邻詹家下弄,西毗邻居民区,北紧邻74号商铺。建筑层数为三层,砖木结构,三级耐火等级。70号与72号之间,一层用实体墙、二、三层用木板进行分隔。70号一楼经营裤业,二、三楼分别为公用房和仓库;72号一楼经营男士服饰,二、三楼分别为卧室及仓库,三楼空置。两店均设有从一楼通向三楼的木楼梯。70号店门部分过火。72店大门和后门完好,均未过火。70号二楼木制外窗烧损严重,72号二楼外窗部分烧损。70-72号店外周围附近未发现可疑痕迹。
2.2.2初步勘验:
1、70号店一楼自东向西设有服装货架。货架上摆放大量裤子。距大门以西11米处设有木制收银台,西面分别为试衣间、厨房,卫生间。靠北墙设有由东向西架设的木楼梯一架。货架区与试衣间隔断为三合板,试衣间与厨房隔断为实体墙。一层店铺的所有货架及服装全部烧毁,二、三层的木柱、木楼板全部烧毁坍塌。72号店一楼由东向西设有货架,摆放大量衣物。店铺的二、三层全部烧毁坍塌,一层的货架、服装部分过火。
2、70号店铺一楼楼顶的方形横梁炭化程度由上至下、从东至西逐渐加深。南墙有5根用木条包装的木柱,由东至西炭化程度逐渐加深。其中4号柱木条完全烧毁,圆形木柱裸露,木柱炭化严重。5号柱面向4号柱烧损程度较背面严重。4号与5号柱间上方横梁全部烧毁坍塌。
3、72号店的一楼只有店铺的西侧过火烧毁,东侧部分未有明显的过火痕迹;位于西侧楼梯间的木楼梯的上半部分全部烧毁,下半部分未过火;试衣间与货架货物之间的三合板隔断,西侧面的炭化严重,东侧面未炭化。南北两侧的方形木柜衣架,由西向东,西侧部分炭化,东侧没有烟熏痕迹;从上至下,上半部部分炭化,下半部没有烟熏痕迹。
2.2.3细项勘验
70号店铺一楼地面上的塌落物截断面的顺序为:最上层为瓦砾层,其次是瓦砾与灰烬混合层,混合层下面是炭灰层,最下面为瓷砖地面。4号、5号柱外包装木条炭化较其它木柱严重,且在4号与5号木柱之间上方的横梁全部烧毁脱落。墙体抹灰层脱落成V字形,且在脱落的墙体表面有明显的烟熏痕迹;其它部位的墙体抹灰层未脱落。在4号与5号木柱间靠南墙有烫衣台及电熨斗,烫衣台紧靠4号木柱西侧部分严重炭化。在第4号与第5号木柱之间紧靠南墙处,发现一电烫斗残骸及三相电源插座,电源线插头铜条还置留在电源插座内。电烫斗右上方的烫衣板已烧毁,左上方残留少许熔焦物及剪刀。电熨斗外观呈黑色。电熨斗下压有一铁板,揭开铁板,铁板下有一与电熨斗大小相当的木板炭化痕迹,炭化块有明显龟裂纹。紧贴木板下方堆放为包装好的裤子。在电烫斗下层叠放的裤子上部分已过火,且紧贴电烫斗后面的裤子有明显炭化边缘。将裤子挪开,墙面吸附一大块灰化状白色烟尘颗粒。
2.2.4专项勘验
观察电烫斗的底部前三分之二有一块已全部熔化成块状约20平方厘米面积大小的铝块附着在底板上,在电烫斗后端底板边缘有明显深黄的色泽。对电熨斗残骸、三相电源插座及铜线进行痕迹物证提取。对铁板及铁板下面的炭化块进行了痕迹物证的提取。
3 调查结论及认定情况
3.1 起火部位的认定:根据调查询问,对比70与72号店面燃烧痕迹、火灾现场的燃烧终止线、楼梯残留痕迹、木柱炭化痕迹、横梁烧损程度及塌落物层次,起火部位为70号六六裤业店一层4-5号木柱之间、距地面0.7米处。火灾由70号店4、5号木柱间的烫衣板附近开始燃烧,迅速由木柱、横梁向上、向北蔓延到二层,由于二层与72号的隔断为三合板,火势首先由70号二层蔓延到72号二层,并同时向四周扩散,造成大面积火灾。
3.2 起火物的认定:根据现场提取的电烫斗残骸及多股铜导线、三相插座说明火灾发生时,电烫斗的插头放置在插线板内。对火场提取的残留电烫斗及熔化物送天津科研所进行金相分析检测,检测结果为 :“送检的电熨斗底板内侧沿加热管部位熔化变形重于其他部位,电熨斗底板外侧熔化变形重于电熨斗底板外壳,证明电熨斗火前处于通电状态,且内部发生过热现象。”
3.3起火原因的认定: 12月6日晚21时左右70号六六裤业店员卖了两条裤子,并进行了裁剪、使用了电烫斗。匆匆关店时,店长及店员未将处于通电状态下的电熨斗拔下,造成电熨斗长时间通电,内部发生过热现象,引起烫衣板下部的周围可燃物发生引燃,引发火灾。
4调查体會
4.1 许多中小型城市的老城区及农村,房屋多为年代久远的砖木板房,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容易形成较大以上火灾。今后应建议政府加强对老城区的改造,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投入,加强对公民防火意识的宣传。
4.2砖木结构建筑的店面、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封到顶,防止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到其他房间。用于疏散的楼梯不应采用木质、钢质等材料,减少人员逃生的通道。
4.3在火灾调查中,及时、快速地开展调查访问非常重要。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访问,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情报和资料,为火灾调查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4涉及多方当事人可能会引起经济纠纷的火灾调查,消防部门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细致、科学地完成调查任务,做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前,应召集多方当事人当场对原因的认定进行详尽的说明,听取意见,耐心解释,和谐、人性化处理好火灾事故。
关键词:砖木结构;火灾;调查
1 火灾基本情况及背景
2008年12月7日,年终将至,正值商家一年最红火的时候,7时30分,某市中山北路步行街70号六六裤业和72号洲艳服饰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8976元。
起火的建筑始建于50年代,均为砖木结构的仿古建筑, 70号、72号为两家租户。70号店内无人居住。72号老板夫妻二人,居住在店铺的二楼。火灾发生后,两家户主情绪激动,相互指责。两家店都存有数十万元的货物,损失较大。如果火灾原因查不清,事故处理不当,势必引起多方矛盾,引发官司。
2 调查过程
2.1走访询问
第一报警人曹筱娜反映, 7时42分左右,她上班经过,前街时,看到70号商铺三楼窗户冒好大的浓烟,旁边两家的烟少一些,她立即停下来了报了火警。
现场目击证人王社春反映,火灾当天他听说着火了,他就跑过去看,当时看到70号商铺中后面有好大的浓烟冒出来,还没有火,他同路人用被子救下72商铺二楼窗口的两个人,那时72号商铺店内还没有着火。
责任区消防中队官兵到达火场进行救人时,穿过72号商铺,一楼店内和楼梯未过火,只有烟雾从二楼向下冒。指挥员观察火势时,通过门逢发现70号商铺店内火势猛烈,整个店铺内全是火光。
2.2 勘验情况
2.2.1环境勘验:起火建筑东邻商业步行街;南邻詹家下弄,西毗邻居民区,北紧邻74号商铺。建筑层数为三层,砖木结构,三级耐火等级。70号与72号之间,一层用实体墙、二、三层用木板进行分隔。70号一楼经营裤业,二、三楼分别为公用房和仓库;72号一楼经营男士服饰,二、三楼分别为卧室及仓库,三楼空置。两店均设有从一楼通向三楼的木楼梯。70号店门部分过火。72店大门和后门完好,均未过火。70号二楼木制外窗烧损严重,72号二楼外窗部分烧损。70-72号店外周围附近未发现可疑痕迹。
2.2.2初步勘验:
1、70号店一楼自东向西设有服装货架。货架上摆放大量裤子。距大门以西11米处设有木制收银台,西面分别为试衣间、厨房,卫生间。靠北墙设有由东向西架设的木楼梯一架。货架区与试衣间隔断为三合板,试衣间与厨房隔断为实体墙。一层店铺的所有货架及服装全部烧毁,二、三层的木柱、木楼板全部烧毁坍塌。72号店一楼由东向西设有货架,摆放大量衣物。店铺的二、三层全部烧毁坍塌,一层的货架、服装部分过火。
2、70号店铺一楼楼顶的方形横梁炭化程度由上至下、从东至西逐渐加深。南墙有5根用木条包装的木柱,由东至西炭化程度逐渐加深。其中4号柱木条完全烧毁,圆形木柱裸露,木柱炭化严重。5号柱面向4号柱烧损程度较背面严重。4号与5号柱间上方横梁全部烧毁坍塌。
3、72号店的一楼只有店铺的西侧过火烧毁,东侧部分未有明显的过火痕迹;位于西侧楼梯间的木楼梯的上半部分全部烧毁,下半部分未过火;试衣间与货架货物之间的三合板隔断,西侧面的炭化严重,东侧面未炭化。南北两侧的方形木柜衣架,由西向东,西侧部分炭化,东侧没有烟熏痕迹;从上至下,上半部部分炭化,下半部没有烟熏痕迹。
2.2.3细项勘验
70号店铺一楼地面上的塌落物截断面的顺序为:最上层为瓦砾层,其次是瓦砾与灰烬混合层,混合层下面是炭灰层,最下面为瓷砖地面。4号、5号柱外包装木条炭化较其它木柱严重,且在4号与5号木柱之间上方的横梁全部烧毁脱落。墙体抹灰层脱落成V字形,且在脱落的墙体表面有明显的烟熏痕迹;其它部位的墙体抹灰层未脱落。在4号与5号木柱间靠南墙有烫衣台及电熨斗,烫衣台紧靠4号木柱西侧部分严重炭化。在第4号与第5号木柱之间紧靠南墙处,发现一电烫斗残骸及三相电源插座,电源线插头铜条还置留在电源插座内。电烫斗右上方的烫衣板已烧毁,左上方残留少许熔焦物及剪刀。电熨斗外观呈黑色。电熨斗下压有一铁板,揭开铁板,铁板下有一与电熨斗大小相当的木板炭化痕迹,炭化块有明显龟裂纹。紧贴木板下方堆放为包装好的裤子。在电烫斗下层叠放的裤子上部分已过火,且紧贴电烫斗后面的裤子有明显炭化边缘。将裤子挪开,墙面吸附一大块灰化状白色烟尘颗粒。
2.2.4专项勘验
观察电烫斗的底部前三分之二有一块已全部熔化成块状约20平方厘米面积大小的铝块附着在底板上,在电烫斗后端底板边缘有明显深黄的色泽。对电熨斗残骸、三相电源插座及铜线进行痕迹物证提取。对铁板及铁板下面的炭化块进行了痕迹物证的提取。
3 调查结论及认定情况
3.1 起火部位的认定:根据调查询问,对比70与72号店面燃烧痕迹、火灾现场的燃烧终止线、楼梯残留痕迹、木柱炭化痕迹、横梁烧损程度及塌落物层次,起火部位为70号六六裤业店一层4-5号木柱之间、距地面0.7米处。火灾由70号店4、5号木柱间的烫衣板附近开始燃烧,迅速由木柱、横梁向上、向北蔓延到二层,由于二层与72号的隔断为三合板,火势首先由70号二层蔓延到72号二层,并同时向四周扩散,造成大面积火灾。
3.2 起火物的认定:根据现场提取的电烫斗残骸及多股铜导线、三相插座说明火灾发生时,电烫斗的插头放置在插线板内。对火场提取的残留电烫斗及熔化物送天津科研所进行金相分析检测,检测结果为 :“送检的电熨斗底板内侧沿加热管部位熔化变形重于其他部位,电熨斗底板外侧熔化变形重于电熨斗底板外壳,证明电熨斗火前处于通电状态,且内部发生过热现象。”
3.3起火原因的认定: 12月6日晚21时左右70号六六裤业店员卖了两条裤子,并进行了裁剪、使用了电烫斗。匆匆关店时,店长及店员未将处于通电状态下的电熨斗拔下,造成电熨斗长时间通电,内部发生过热现象,引起烫衣板下部的周围可燃物发生引燃,引发火灾。
4调查体會
4.1 许多中小型城市的老城区及农村,房屋多为年代久远的砖木板房,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容易形成较大以上火灾。今后应建议政府加强对老城区的改造,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投入,加强对公民防火意识的宣传。
4.2砖木结构建筑的店面、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封到顶,防止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到其他房间。用于疏散的楼梯不应采用木质、钢质等材料,减少人员逃生的通道。
4.3在火灾调查中,及时、快速地开展调查访问非常重要。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访问,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情报和资料,为火灾调查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4涉及多方当事人可能会引起经济纠纷的火灾调查,消防部门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细致、科学地完成调查任务,做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前,应召集多方当事人当场对原因的认定进行详尽的说明,听取意见,耐心解释,和谐、人性化处理好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