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去囚服”彰显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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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内容涵盖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但在第一时间,公众和媒体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集到“禁穿囚服出庭”这一点上——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过去看影视剧,笔者就一直在纳闷,在境外的法庭上,被告人不仅不戴手铐,反而西装革履,连发型都相当周正,给人感觉十分的庄重。反观我国的庭审现场,被告人清一色剃光头、戴戒具、穿号服,给人感觉就像开批斗会,无论控辩双方怎么辩论,在人们眼里被告人就是罪犯。曾经向人问过这个问题,调侃的说法是外国人喜欢装绅士,罪犯更爱装;专业的说法是人家国外司法讲文明、讲人性,中国的司法还没有进化到那一步。
  换句话说,过去中国的司法还不够文明,不够人性化。确实,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遵循的是“疑罪从有”的原则,于是,剃光头、戴戒具、穿号服似乎成了刑事被告人“过堂”的标准行头,成为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而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就此而论,继续给被告人贴上这些“犯罪化标签”,非但不符合法治文明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严格来说更不符合现代法治伦理。
  事实上,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就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最高法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规定,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至此,被告人的犯罪标签中只剩下号服未被全国性的硬性规定从制度上予以否定。
  虽然号服没有手铐之类的看上去那么可怕,但同样十分醒目。就算没剃光头、没戴戒具,被告人穿着带有编号和看守所标识的号服,其“犯罪化标签”依然刺激人们的视线,容易给裁判者造成先入为主的恶性观感。而在社会公众眼里,身着这样的“囚服”出庭,意味着其已经归属于“犯罪分子”的行列,尽管有些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被法庭定罪或是宣告无罪,可身着“囚服”的身影已经在人们心目中被“定格”,对其本人内心和人格所造成的伤害恐怕也终身难以消除。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在法庭还没有对被告人定罪之前,被告人就不能被视之为罪犯,各项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就必须得到最基本尊重。事实上,随着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庭审时让被告人脱去囚衣,不仅能够减少法官和旁观者不合理的心理预判,更能够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平衡,让被告人平静地面对法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就意味着今后无论全国各地、任何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都可以“便装出庭”,被告人或上诉人既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服装,也可由家属、亲人提供服装,甚至在自己没有合适服装的情况下,也可依照规定向羁押机关申请提供便装。从此,人们再也不会从媒体新闻报道中看到被告人着明显带有“x看”字样的马甲囚服镜头,庄严的法庭会显得更加文明。
  用相关法学专家的话说,庭审过程中让被告人彻底去犯罪标签、回归无罪原点,是无罪推定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别小看这件“囚服”的穿与脱,其体现出对被告人基本权利和人格的尊重与人权保障,尊重被告人或上诉人意愿,从制度上规定禁止着各种囚服出庭,允许他们着便装出庭受审,可以有效避免公诉方甚至审判机关人员产生“有罪推定”心理,更能促进法庭客观公平公正和严格依法审理,甚至可以避免人为冤假错案的发生。
  应该说,最高法的这一司法举措是在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了我国司法理念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也彰显了人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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