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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目前的农地经营规模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许多学者认为,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规模没有最大地利用规模经济效应,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大规模地强制推进集体农场或种田大户,而是应该消除农地转让中的种种障碍,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改善农地承包市场经营权流转的条件,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配置有限农地资源的作用,让市场来决定土地经营的最低规模。
关键词:农地经营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12-02
农场规模的大小一直以来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扩大农场的规模究竟能否实现规模效应,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家庭式农场还是集体农场更有效率,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农业的生产组织效率,最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息息相关。
一、中国农场规模的变迁与发展
在中国,农地经营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变化。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农民,建立了由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户个体经济。
从1953年到1978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直至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土地由个人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在人民公社阶段,原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公社所有。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留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体农户,因而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002年,中国粮食主产区户均耕地为0.714公顷,人均耕地为0.183公顷,劳均耕地为0.277公顷。另据农业部课题组披露,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7公顷,农村户均经营规模不足0.55公顷(卢荣善,70)。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远低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几百至上千公顷),甚至与以小规模家庭农场闻名的日本相比, 2004年日本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5.7倍,户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3倍,相比之下,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是偏小的。
对于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许多学者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原因包括:
1.无法将农业机械设备的作用最大化,享受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的提高。
2.农业自给比重过高,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的动力不足。农户缺乏追求利润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动力,仍然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状态。
3.生产规模过小直接导致了农地的破碎化,据调查,中国耕地面积高达1 246.667万,占净耕地的10%,沟渠面积为486.667万,是净耕地的4%; 田间道路约666.667万,是净耕地的5%,这些指标均超过世界上农业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的1倍以上,总之,中国因破碎化而浪费的耕地高达净耕地面积的 19%左右,占农地有效耕作面积的3%~10%。(中国耕地破碎化的原因)
4.在如今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似乎超过了其为家庭创造收入的功能,因而有被闲置,没有发挥其最大生产潜能的可能。小规模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模式,被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是低效率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自80年代开始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系列尝试。大部分的规模经营都是由政府发动和推行的。以北京顺义的做法为例,主要是组建集体农场,有三种运作的方式:其一是村办集体农场,有集体单一经营,其二是以专业劳动力和一定规模的土地承包为基础,加上社会化服务,形成双层经营;其三是单一的家庭经营形式。从各自所占的土地的百分比来看,集体农场站绝对地位,经营面积占62.8%。 而在苏南地区,也有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进行的规模经营试验,有三种形式:即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两田制(在集中责任田的基础上形成的规模经营)以及村办农场,在整个推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社区内农户的意愿和可接受程度,保持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激励和自主经营的优越性。
然而,这些规模经营的尝试到底有没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很难准确测度的问题,这是由于相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规模经营大户得到了小农没有的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根据对江苏吴县的调查报告显示,大户的水稻单产高出村平均数8%,小麦高出3%。但是这些大户每生产1公斤粮食,要得到8分的人民币补贴,农机服务站的收费要低10%,同时可以优先享受这些服务。根据他们搜集到的一个村里种田大户和集体农场在1994年的单产和成本,集体农场的单产虽然高1%,但成本却要高出14%。也有学者的调查发现,规模经营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没有作用,如山东农业大学在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的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提高单产,他们调查了山东北部77个行政村358个农户,调查数据表明,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的单产没有什么差别,小农的平均单产为436.3公斤/亩,规模经营农户的单产略低,为424.8公斤/亩。
二、一个关于最适农业生产规模的理论框架
中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家庭只是拥有分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政府在分配土地时往往也是以公平为主要目标,考虑了农民家庭的人口数目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等等一系列因素,尽量做到公平。由于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户间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首先从理论上推导一下最适经营规模的大小。假设农场的产出为Q,农场面积为S,劳动投入为L,机械设备的投入为T,化肥的投入为F,则可假设农业的产出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函数:
从上式可以看出,最适的农场规模与其他除土地之外的要素投入有关,农场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与实际的劳动投入、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相适应。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劳动、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适的农场规模也增大。
姚洋对浙江三县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最适规模”的含义。换言之,经营规模的扩大应该是与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增加这些配套的技术投资,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能支付得起相应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劳动力廉价而资本相对昂贵的国家,高价引进国外的机械化设备对于农户来说有时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三、变化中的“度”:以日本为例
为什么日本农业的经营规模会扩大呢?这是由于日本农户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一直快于总人口的老龄化速度,预计2010年总人口的老龄化率达到22%,而农户的老龄化率高达30.6%。同时,日本农业的新增劳动力不足,农业兼业化过程中兼业农户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人多地少的日本在耕地利用上出现了弃耕地面积不断上升,全国耕地利用率不断下降的局面。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力下降所致,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减少,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日本政府1970年修改了土地法,允许土地租借 ,另外还建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形成沟通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具体做法是,接受欲出租农地者的土地,再将这部分土地租给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为10年,10年租金由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一次性支付给农地出租者,而租入者则按10年分期向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支付租金,作为中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资金来自于国库补助金。这项制度实际上奖励了土地的租赁行为,大大促进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
将日本与中国的规模经营实践加以仔细比较,我们不难注意到,日本土地的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流通市场进行土地的租借达到的,而中国的土地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土地的交易。中国土地的交易成本高主要是由于:
1.政府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不当,增大了农地市场启动成本,现有政策法规对农地承包经营的转让限制过多,这直接阻碍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特殊性使交易的搜寻成本比较高。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封闭性有关,中国的农民有着很强的“乡土情结”,即使发生土地的流转,其转包方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往往仅限于同族和邻居,这导致了农地转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搜寻信息代价过高。
3.相关法律不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缺乏,土地转让的程序过于繁冗,这些都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进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几乎不存在,农户停留在小规模的农业经营阶段,无法达到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规模经营,由于其制度上的种种缺陷,亦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规模经营的效果不明显。
五、后续研究的方向
对中国适度农业经营规模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公式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变量,即一国的土地制度。完整而清晰的土地所有权束,交易自由的土地市场,较低的土地交易费用,这些都与一国是否适于开展大规模农业经营密切相关,因此,为了让公式更准确地描述最适的农业生产规模,我们可以考虑在其中引入表征制度因素的变量。不过,由于土地所有权等概念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如何定量地计算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如何测量其变化,这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陈欣欣,史清华,蒋伟峰.不同经营规模农地效益的比较及其演变趋势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0,(12).
[2]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3] 林善浪.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评价[J].当代经济研究,2000,(2).
[4] 伍业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制度缺陷[J].农村经济,2005,(6).
[5] 焦必方.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动向及启示[J].复旦学报,2000,(6).
(责任编辑:吴高君)
关键词:农地经营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12-02
农场规模的大小一直以来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扩大农场的规模究竟能否实现规模效应,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家庭式农场还是集体农场更有效率,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农业的生产组织效率,最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息息相关。
一、中国农场规模的变迁与发展
在中国,农地经营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变化。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农民,建立了由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户个体经济。
从1953年到1978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直至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土地由个人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在人民公社阶段,原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公社所有。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留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体农户,因而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002年,中国粮食主产区户均耕地为0.714公顷,人均耕地为0.183公顷,劳均耕地为0.277公顷。另据农业部课题组披露,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7公顷,农村户均经营规模不足0.55公顷(卢荣善,70)。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远低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几百至上千公顷),甚至与以小规模家庭农场闻名的日本相比, 2004年日本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5.7倍,户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3倍,相比之下,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是偏小的。
对于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许多学者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原因包括:
1.无法将农业机械设备的作用最大化,享受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的提高。
2.农业自给比重过高,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的动力不足。农户缺乏追求利润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动力,仍然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状态。
3.生产规模过小直接导致了农地的破碎化,据调查,中国耕地面积高达1 246.667万,占净耕地的10%,沟渠面积为486.667万,是净耕地的4%; 田间道路约666.667万,是净耕地的5%,这些指标均超过世界上农业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的1倍以上,总之,中国因破碎化而浪费的耕地高达净耕地面积的 19%左右,占农地有效耕作面积的3%~10%。(中国耕地破碎化的原因)
4.在如今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似乎超过了其为家庭创造收入的功能,因而有被闲置,没有发挥其最大生产潜能的可能。小规模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模式,被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是低效率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自80年代开始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系列尝试。大部分的规模经营都是由政府发动和推行的。以北京顺义的做法为例,主要是组建集体农场,有三种运作的方式:其一是村办集体农场,有集体单一经营,其二是以专业劳动力和一定规模的土地承包为基础,加上社会化服务,形成双层经营;其三是单一的家庭经营形式。从各自所占的土地的百分比来看,集体农场站绝对地位,经营面积占62.8%。 而在苏南地区,也有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进行的规模经营试验,有三种形式:即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两田制(在集中责任田的基础上形成的规模经营)以及村办农场,在整个推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社区内农户的意愿和可接受程度,保持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激励和自主经营的优越性。
然而,这些规模经营的尝试到底有没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很难准确测度的问题,这是由于相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规模经营大户得到了小农没有的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根据对江苏吴县的调查报告显示,大户的水稻单产高出村平均数8%,小麦高出3%。但是这些大户每生产1公斤粮食,要得到8分的人民币补贴,农机服务站的收费要低10%,同时可以优先享受这些服务。根据他们搜集到的一个村里种田大户和集体农场在1994年的单产和成本,集体农场的单产虽然高1%,但成本却要高出14%。也有学者的调查发现,规模经营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没有作用,如山东农业大学在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的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提高单产,他们调查了山东北部77个行政村358个农户,调查数据表明,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的单产没有什么差别,小农的平均单产为436.3公斤/亩,规模经营农户的单产略低,为424.8公斤/亩。
二、一个关于最适农业生产规模的理论框架
中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家庭只是拥有分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政府在分配土地时往往也是以公平为主要目标,考虑了农民家庭的人口数目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等等一系列因素,尽量做到公平。由于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户间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首先从理论上推导一下最适经营规模的大小。假设农场的产出为Q,农场面积为S,劳动投入为L,机械设备的投入为T,化肥的投入为F,则可假设农业的产出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函数:
从上式可以看出,最适的农场规模与其他除土地之外的要素投入有关,农场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与实际的劳动投入、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相适应。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劳动、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适的农场规模也增大。
姚洋对浙江三县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最适规模”的含义。换言之,经营规模的扩大应该是与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增加这些配套的技术投资,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能支付得起相应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劳动力廉价而资本相对昂贵的国家,高价引进国外的机械化设备对于农户来说有时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三、变化中的“度”:以日本为例
为什么日本农业的经营规模会扩大呢?这是由于日本农户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一直快于总人口的老龄化速度,预计2010年总人口的老龄化率达到22%,而农户的老龄化率高达30.6%。同时,日本农业的新增劳动力不足,农业兼业化过程中兼业农户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人多地少的日本在耕地利用上出现了弃耕地面积不断上升,全国耕地利用率不断下降的局面。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力下降所致,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减少,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日本政府1970年修改了土地法,允许土地租借 ,另外还建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形成沟通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具体做法是,接受欲出租农地者的土地,再将这部分土地租给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为10年,10年租金由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一次性支付给农地出租者,而租入者则按10年分期向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支付租金,作为中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资金来自于国库补助金。这项制度实际上奖励了土地的租赁行为,大大促进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
将日本与中国的规模经营实践加以仔细比较,我们不难注意到,日本土地的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流通市场进行土地的租借达到的,而中国的土地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土地的交易。中国土地的交易成本高主要是由于:
1.政府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不当,增大了农地市场启动成本,现有政策法规对农地承包经营的转让限制过多,这直接阻碍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特殊性使交易的搜寻成本比较高。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封闭性有关,中国的农民有着很强的“乡土情结”,即使发生土地的流转,其转包方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往往仅限于同族和邻居,这导致了农地转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搜寻信息代价过高。
3.相关法律不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缺乏,土地转让的程序过于繁冗,这些都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进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几乎不存在,农户停留在小规模的农业经营阶段,无法达到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规模经营,由于其制度上的种种缺陷,亦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规模经营的效果不明显。
五、后续研究的方向
对中国适度农业经营规模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公式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变量,即一国的土地制度。完整而清晰的土地所有权束,交易自由的土地市场,较低的土地交易费用,这些都与一国是否适于开展大规模农业经营密切相关,因此,为了让公式更准确地描述最适的农业生产规模,我们可以考虑在其中引入表征制度因素的变量。不过,由于土地所有权等概念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如何定量地计算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如何测量其变化,这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陈欣欣,史清华,蒋伟峰.不同经营规模农地效益的比较及其演变趋势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0,(12).
[2]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3] 林善浪.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评价[J].当代经济研究,2000,(2).
[4] 伍业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制度缺陷[J].农村经济,2005,(6).
[5] 焦必方.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动向及启示[J].复旦学报,2000,(6).
(责任编辑: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