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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同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监管随之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需要进一步扩大对金融业的开放,与国际金融的发展联系更加密切。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发展 持续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立法趋势中,美国金融监管在统一立法下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实行交叉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力度,增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竞争,提高彼此间的工作效率。在这部法规的立法中肯定了其双线多头的银行监管管理制度。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10万美元。"①自律是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它基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共同合作。这种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点是人为因素较为突出。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银行监管传统模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管理、评价和解释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各国常用的审慎监管措施有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集中监管、存款保护监管及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等。②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德国《银行法》规定,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同时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1947年3月又公布《证券交易法》,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针对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
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由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监管体制的调整,实行的是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开始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同时,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也导致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并成为其变革产生的重要基础。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进行监管,监管的改善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为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而对金融活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方法的不断翻新和逐步完善。③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
开放式是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的模式,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融监管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和强化监管效果,我国金融业监管应在诚信制度、资本强制补充制度、审慎监管制度、金融创新的激励约束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等方面实现制度创新,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的立法应当考虑以下各方面:如果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会使广大社会公众丧失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业无疑将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另外,金融业涉及面广,关系千家万户,倘若出现信用危机,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保护存款者利益,加强金融监管,作为一个重要前提是使得金融业以稳健发展。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一家金融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往往会引起骨牌反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和一连串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④而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受到危险,则会破坏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并非否认和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才强调金融监管,而是通过创设某种制度或规则稳健经营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如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虽然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监管的重点有所不同,但要实现监管的目标,就必须进行持续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明确,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
注释:
①Dewatripont、Jean 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②李国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商研究》
2002年第4期。
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6月。
④潘金生等编著:《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参考文献:
[1] 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 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5]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陈晓洁,西北政法大学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发展 持续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立法趋势中,美国金融监管在统一立法下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实行交叉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力度,增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竞争,提高彼此间的工作效率。在这部法规的立法中肯定了其双线多头的银行监管管理制度。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10万美元。"①自律是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它基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共同合作。这种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点是人为因素较为突出。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银行监管传统模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管理、评价和解释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各国常用的审慎监管措施有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集中监管、存款保护监管及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等。②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德国《银行法》规定,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同时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1947年3月又公布《证券交易法》,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针对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
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由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监管体制的调整,实行的是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开始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同时,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也导致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并成为其变革产生的重要基础。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进行监管,监管的改善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为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而对金融活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方法的不断翻新和逐步完善。③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
开放式是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的模式,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融监管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和强化监管效果,我国金融业监管应在诚信制度、资本强制补充制度、审慎监管制度、金融创新的激励约束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等方面实现制度创新,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的立法应当考虑以下各方面:如果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会使广大社会公众丧失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业无疑将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另外,金融业涉及面广,关系千家万户,倘若出现信用危机,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保护存款者利益,加强金融监管,作为一个重要前提是使得金融业以稳健发展。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一家金融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往往会引起骨牌反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和一连串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④而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受到危险,则会破坏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并非否认和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才强调金融监管,而是通过创设某种制度或规则稳健经营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如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虽然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监管的重点有所不同,但要实现监管的目标,就必须进行持续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明确,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
注释:
①Dewatripont、Jean 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②李国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商研究》
2002年第4期。
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6月。
④潘金生等编著:《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参考文献:
[1] 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 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5]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陈晓洁,西北政法大学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