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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一些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均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当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商业秘密保护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
一、浅析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涵义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1、商业秘密保护概念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两类: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时间限制。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促进。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三、我国法律的商业秘密保护
1、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1)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2)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在密品、密件的封面上标出明显的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3)合实际情况,制订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
(4)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在生产、传递、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制定管理规定。在参观、交流等活动中,要内外有别。
2、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
(2)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
《合同法》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 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 “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定。
(3)惩罚赔偿金制度有待于强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偿损失被规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而不是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以技术秘密为例,如果按照“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于利润损失、研发成本、调查以及诉讼费用等,显然相差较大,对被害人极为不利。
(4)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
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它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业领域,由此造成商业秘密往往是动态的、不断充实完善的,因此其保护边界往往不够清楚。
4、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从目前来看,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也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一种无形资产。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我们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再结合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
(2)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现阶段,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劳动法》之中,规定较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所以,构建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极其重要的。在这部法律中,先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权属,即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绝对权,这不仅与国际规定相吻合,而且可以使权利人被侵权时依照相关民事责任得到一定的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3)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管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如何严重,侵权情节如何恶劣,侵权主体只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极为不利。 所以, 我国应该采取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双重制度下,侵权主体不仅要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实施一定惩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如此一来,对侵权主体的经济制裁程度就会大大提高,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远远高于所得到的利益,促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商业行为。
(4)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保密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对本单位生产设备、过程、原材料、模具、文件等保密,保密规章制度制定以后要向员工公布,使其知悉;另一方面,企业与劳动者还应该签订保密合同条款,促使劳动者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 张慧颖.从外贸依存度看中国外贸面临的结构型风险[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6).
[2]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
[3] 彭金荣,陈利.高外贸依存度下中国经济面临的风险与应对策略[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06).
[4] 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
[5]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
一、浅析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涵义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1、商业秘密保护概念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两类: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时间限制。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促进。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三、我国法律的商业秘密保护
1、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1)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2)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在密品、密件的封面上标出明显的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3)合实际情况,制订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
(4)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在生产、传递、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制定管理规定。在参观、交流等活动中,要内外有别。
2、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
(2)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
《合同法》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 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 “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定。
(3)惩罚赔偿金制度有待于强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偿损失被规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而不是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以技术秘密为例,如果按照“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于利润损失、研发成本、调查以及诉讼费用等,显然相差较大,对被害人极为不利。
(4)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
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它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业领域,由此造成商业秘密往往是动态的、不断充实完善的,因此其保护边界往往不够清楚。
4、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从目前来看,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也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一种无形资产。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我们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再结合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
(2)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现阶段,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劳动法》之中,规定较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所以,构建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极其重要的。在这部法律中,先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权属,即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绝对权,这不仅与国际规定相吻合,而且可以使权利人被侵权时依照相关民事责任得到一定的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3)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管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如何严重,侵权情节如何恶劣,侵权主体只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极为不利。 所以, 我国应该采取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双重制度下,侵权主体不仅要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实施一定惩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如此一来,对侵权主体的经济制裁程度就会大大提高,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远远高于所得到的利益,促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商业行为。
(4)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保密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对本单位生产设备、过程、原材料、模具、文件等保密,保密规章制度制定以后要向员工公布,使其知悉;另一方面,企业与劳动者还应该签订保密合同条款,促使劳动者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 张慧颖.从外贸依存度看中国外贸面临的结构型风险[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6).
[2]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
[3] 彭金荣,陈利.高外贸依存度下中国经济面临的风险与应对策略[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06).
[4] 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
[5]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