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了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实行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仅仅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从本质上看,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全是个人积累制,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诚然完全积累制有其优点,它可以保证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还能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也不会引起代际转移矛盾。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许多弊端: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不具有再分配功能,受影响因素较多,有基金缩水风险,对基金规范管理要求较高。
现行制度模式弊端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初始创阶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该制度在1999年开始陷入规范整顿、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态,最重要的原因是基金来源有限,难以维持制度运行。《基本方案》虽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体现了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的政策扶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我国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这一规定实际上把绝大部分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外,并且《基本方案》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企业补助份额,出现企业敷衍塞责现象,即使是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很难将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为“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同时《基本方案》设计的月缴费标准从每月2元到20元,共分10个档次。但在具体执行中相当一部分农民选择了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按照民政部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可以领取9.9元。现阶段,由于缴费标准过低,达到退休年限的投保农民月养老保险费不超过60元/人。显而易见,这样的缴费水平无法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新的基金积累模式
(一)实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调整养老金缴费标准,建立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养老模式选择上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既建立个人账户,储存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金和部分国家集体划拨的资金,又建立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统筹调剂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承担。这样的筹资模式既解决了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行完全积累制的资金保值增值难度大,难以保证未来支付的矛盾。同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加大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如苏州市规定缴费基数的11%计人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统筹基金。鉴于目前养老金支付过低,应当适当调高缴费额,费用应该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承担。建立财政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相结合制度,明确三者缴费比例。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实现社会公平;个人账户养老由个人缴费多少决定,体现效率。
(二)增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功能
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方面在国家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另一方面,国家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充分保护和优惠;此外,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保障投保者的利益。对政府财政来说,实际上就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改革开放近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达5.13万亿元。一方面,我们不知该如何去使用这些资金;而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却很低,民生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转变为实际的行动,显然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筑和谐社会。
政府用财政收入弥补农村养老基金不足的方法很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可以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补贴。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个人储蓄型保险制度,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因此,要从制度上设计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如,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行补贴。总之,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民和农村的倾斜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使农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互济性”,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第二,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付。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我国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财政支付,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从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比例计提,这本身对农民就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第三,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一部分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特殊情况下,实行养老金的指数化浮动。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对养老金购买力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三)积极探索其他资金筹集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1、以粮食换保障。“粮食换保障”,就是允许农民直接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缴纳保险费,国家用粮食风险基金等支农资金对缴纳保险费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探索以“国家补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徽省霍邱县探索的“粮食换保障”方式解决了农村投保资金不足的难题,改变了极为局限的保险方式,使广大农民以粮补资金积极投保。
2、以土地换保障。对于“土地换保障”,中央虽尚未制定统一政策,但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迫于现实需要,都已探索了这种社会保障的安置方式。以“土地换保障”分为被动和主动两种。前者是由于政府性或商业性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失地农民投保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征地安置补助费抵缴,征地安置补助费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抵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起“兜底”责任。后者是主动放弃其土地经营权,参照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农民年老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我国为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国家以换取政府按月发放的退休金。
3、以承包土地入股建立股田制公司,股份收益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用。“股田制”方式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所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并将其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涉及土地经营事宜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耕作、生产、费用、销售、分红。既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又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土地规模化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土地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4、出售或出租集体资产。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村经济为集体经济,上一代人的劳动成果部分积累为集体资产,因而可以考虑将集体资产出售或出租,并把收入补充到参加农村养老统筹的个人账户上,不参保者不予以补贴。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这也解决了农村养老的源头问题和根本问题。只有创新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方式,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才能实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根本目的,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现行制度模式弊端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初始创阶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该制度在1999年开始陷入规范整顿、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态,最重要的原因是基金来源有限,难以维持制度运行。《基本方案》虽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体现了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的政策扶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我国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这一规定实际上把绝大部分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外,并且《基本方案》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企业补助份额,出现企业敷衍塞责现象,即使是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很难将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为“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同时《基本方案》设计的月缴费标准从每月2元到20元,共分10个档次。但在具体执行中相当一部分农民选择了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按照民政部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可以领取9.9元。现阶段,由于缴费标准过低,达到退休年限的投保农民月养老保险费不超过60元/人。显而易见,这样的缴费水平无法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新的基金积累模式
(一)实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调整养老金缴费标准,建立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养老模式选择上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既建立个人账户,储存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金和部分国家集体划拨的资金,又建立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统筹调剂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承担。这样的筹资模式既解决了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行完全积累制的资金保值增值难度大,难以保证未来支付的矛盾。同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加大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如苏州市规定缴费基数的11%计人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统筹基金。鉴于目前养老金支付过低,应当适当调高缴费额,费用应该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承担。建立财政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相结合制度,明确三者缴费比例。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实现社会公平;个人账户养老由个人缴费多少决定,体现效率。
(二)增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功能
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方面在国家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另一方面,国家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充分保护和优惠;此外,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保障投保者的利益。对政府财政来说,实际上就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改革开放近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达5.13万亿元。一方面,我们不知该如何去使用这些资金;而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却很低,民生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转变为实际的行动,显然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筑和谐社会。
政府用财政收入弥补农村养老基金不足的方法很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可以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补贴。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个人储蓄型保险制度,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因此,要从制度上设计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如,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行补贴。总之,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民和农村的倾斜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使农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互济性”,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第二,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付。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我国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财政支付,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从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比例计提,这本身对农民就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第三,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一部分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特殊情况下,实行养老金的指数化浮动。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对养老金购买力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三)积极探索其他资金筹集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1、以粮食换保障。“粮食换保障”,就是允许农民直接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缴纳保险费,国家用粮食风险基金等支农资金对缴纳保险费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探索以“国家补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徽省霍邱县探索的“粮食换保障”方式解决了农村投保资金不足的难题,改变了极为局限的保险方式,使广大农民以粮补资金积极投保。
2、以土地换保障。对于“土地换保障”,中央虽尚未制定统一政策,但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迫于现实需要,都已探索了这种社会保障的安置方式。以“土地换保障”分为被动和主动两种。前者是由于政府性或商业性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失地农民投保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征地安置补助费抵缴,征地安置补助费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抵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起“兜底”责任。后者是主动放弃其土地经营权,参照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农民年老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我国为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国家以换取政府按月发放的退休金。
3、以承包土地入股建立股田制公司,股份收益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用。“股田制”方式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所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并将其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涉及土地经营事宜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耕作、生产、费用、销售、分红。既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又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土地规模化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土地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4、出售或出租集体资产。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村经济为集体经济,上一代人的劳动成果部分积累为集体资产,因而可以考虑将集体资产出售或出租,并把收入补充到参加农村养老统筹的个人账户上,不参保者不予以补贴。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这也解决了农村养老的源头问题和根本问题。只有创新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方式,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才能实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根本目的,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