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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暴露出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的严重漏洞,鉴于此,本文就保险行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保险行业中职务犯罪同步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 保险行业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吴演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76-02
一、保险业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
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
1.犯罪主体集中多为保险经办人及财务人员。部分有共同犯罪情形,如购买团体保险单位的领导或财务人员,有的是协助拓展学生险业务的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以及学校的财务人员,这部分人知道保险信息,或直接掌管单位的钱物开支,正好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中贪污公款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直接损害投保部门、职工、学生的权益。
2.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如郭某1992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聘任为专职保险员,1996年又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大新保险代办所代办员直至1998年案发,以阴阳单对付公司客户的方式,贪污、挪用20万多元,其作案时间长达七年之久。
3.作案手段多样化,涉案罪名集中,主要有:(1)是投保经办人员领取保险公司退回单位的团体保险费本息或保险业务员收取客户保费后不入账进行贪污;(2)是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手续费、奖金、保险单来受贿;(3)是利用阴阳单或重复办理团体险期满还本业务套取保险本金和利息私分。
4.窝案串案增多,涉案金额上升,连续性、群体性犯罪突出。查处案件的特点是互相交合和串联,牵涉面广,连续作案。
5.发生职务犯罪的保险险种相对集中。从立案侦查的案件来看,人寿保险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办理学生保险、福寿安康险、厂长(经理)综合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这几个险种的业务中。
二、犯案的成因
(一)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把关不严
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但竞争也极为激烈。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往往把业绩的增长作为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保险销售环节极为重视,每年均招收大量保险营销员,但一些发案单位只注重其业务能力或照顾关系,放弃了标准,把关不严,使一些思想素质差,甚至有劣迹的人进来。另外由于这些人只是受委托、聘任从事业务,很难“晋升”为正式人员,有一种临时性思想,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产生“捞一把是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态,若管理不到位,容易给一部分操守不够坚定的人员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另外,对职员缺乏长期耐心的思想教导与法律意识培训,嫌疑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认为按照“行业规矩”拿点回扣、收点好处不违法,是自己做了工作应当得到的正常劳务费,也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以单位的名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给单位干部职工发点奖金不属于犯罪,更有甚者无视党纪国法,主动索贿,大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
(二)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人即可不动声色地动用大量公款,等保险公司发现时,被挪用的公款累计已数目不菲。在经营思想上不能正确处理公司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个别公司领导人只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只看见表面上产生的绩效而看不到违规违法经营的潜在危害,工作任务不切实际,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在经营管理上,人寿保险公司违法经营和恶性竞争抬头,扩大赔款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险种业务经营不规范,部分保险业务员整体素质不高,对团体险进行误导宣传,极易诱发一些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三)行业风气不好,导致“上行下效”
行业风气、单位风气是一个单位的众多个体的价值取向中相对比较稳定且占多数的价值观的外在表现。一个单位的风气如何,必然影响单位成员的选择行为,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四)单位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缺乏严格管理。更多的是强调业务管理,而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教育则相对薄弱。在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中,销售部门相对自由得多,保险人员多以在外工作为主,回到单位集中也多是以业务研究为主,纪律教育明显不足。二是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保险公司对保费的收取规定可以通过银行划帐,也可由保险人员收取现金。而作案人恰恰是在收取现金保费后进行挪用,保险公司对此问题监管不力。三是内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以内部处理为主,等到内部解决不了,才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时,问题已非常严重。四是保险公司、投保人缺乏沟通,不能及时对缴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核对。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比打击职务犯罪更有积极意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使保险从业员对贪腐“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方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一)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把进人关
保险公司在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树立起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从保险从业员的招聘、管理到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财务监管等制度,都要加以健全和完善。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险人员的挑选、任用、考核,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筑牢职业道德与法律防线。
(二)完善制度,分解权力,加强管理
一是在营销过程中,尽量避免保险人员单人作业,同一业务尽可能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与,分解权力,加强监督。二是尽量减少资金周转的环节,缩短运行周期,加大资金回笼力度,采取定期稽核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管理资金。三是对于保险人员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治理整顿,违法犯罪的,要果断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患得患失,内部处理了事,以免姑息养奸,让不良风气蔓延。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一是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发票的跟踪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发票换回,做到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的查访。
二是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追缴续期保费,若不再办理续保必须通知本人办理有关保险关系注销的手续,将合同已失效记录在案,以防止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从中截留,而客户和保险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出现。
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制度,通过财务人员对投保人是否续保的跟踪了解,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投保合同,以加强对保险人员的监管。
四是对保险人员为投保人代为更改有关个人资料(包括联络地址及电话)的,必须向投保人本人进行核实,以防止保险人员背着投保人,虚报更改投保人的个人资料,以致公司无法通知投保人尚未缴纳到期的续期保险费。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惩腐倡廉
从某种意义上讲,查处是最好的预防,是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的查处,既惩治了腐败问题,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威慑效果,让后来人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给犯罪分子自己、给家庭、给单位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成本多高,付出的代价多大,使其不敢犯罪,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反之,如果查处不力,打击不足,久而久之,职务犯罪就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并带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对一些违法活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搞内部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有效震慑犯罪、促进规范化管理,才能更有效地预防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保险行业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吴演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76-02
一、保险业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
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
1.犯罪主体集中多为保险经办人及财务人员。部分有共同犯罪情形,如购买团体保险单位的领导或财务人员,有的是协助拓展学生险业务的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以及学校的财务人员,这部分人知道保险信息,或直接掌管单位的钱物开支,正好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中贪污公款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直接损害投保部门、职工、学生的权益。
2.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如郭某1992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聘任为专职保险员,1996年又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大新保险代办所代办员直至1998年案发,以阴阳单对付公司客户的方式,贪污、挪用20万多元,其作案时间长达七年之久。
3.作案手段多样化,涉案罪名集中,主要有:(1)是投保经办人员领取保险公司退回单位的团体保险费本息或保险业务员收取客户保费后不入账进行贪污;(2)是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手续费、奖金、保险单来受贿;(3)是利用阴阳单或重复办理团体险期满还本业务套取保险本金和利息私分。
4.窝案串案增多,涉案金额上升,连续性、群体性犯罪突出。查处案件的特点是互相交合和串联,牵涉面广,连续作案。
5.发生职务犯罪的保险险种相对集中。从立案侦查的案件来看,人寿保险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办理学生保险、福寿安康险、厂长(经理)综合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这几个险种的业务中。
二、犯案的成因
(一)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把关不严
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但竞争也极为激烈。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往往把业绩的增长作为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保险销售环节极为重视,每年均招收大量保险营销员,但一些发案单位只注重其业务能力或照顾关系,放弃了标准,把关不严,使一些思想素质差,甚至有劣迹的人进来。另外由于这些人只是受委托、聘任从事业务,很难“晋升”为正式人员,有一种临时性思想,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产生“捞一把是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态,若管理不到位,容易给一部分操守不够坚定的人员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另外,对职员缺乏长期耐心的思想教导与法律意识培训,嫌疑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认为按照“行业规矩”拿点回扣、收点好处不违法,是自己做了工作应当得到的正常劳务费,也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以单位的名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给单位干部职工发点奖金不属于犯罪,更有甚者无视党纪国法,主动索贿,大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
(二)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人即可不动声色地动用大量公款,等保险公司发现时,被挪用的公款累计已数目不菲。在经营思想上不能正确处理公司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个别公司领导人只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只看见表面上产生的绩效而看不到违规违法经营的潜在危害,工作任务不切实际,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在经营管理上,人寿保险公司违法经营和恶性竞争抬头,扩大赔款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险种业务经营不规范,部分保险业务员整体素质不高,对团体险进行误导宣传,极易诱发一些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三)行业风气不好,导致“上行下效”
行业风气、单位风气是一个单位的众多个体的价值取向中相对比较稳定且占多数的价值观的外在表现。一个单位的风气如何,必然影响单位成员的选择行为,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四)单位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缺乏严格管理。更多的是强调业务管理,而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教育则相对薄弱。在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中,销售部门相对自由得多,保险人员多以在外工作为主,回到单位集中也多是以业务研究为主,纪律教育明显不足。二是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保险公司对保费的收取规定可以通过银行划帐,也可由保险人员收取现金。而作案人恰恰是在收取现金保费后进行挪用,保险公司对此问题监管不力。三是内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以内部处理为主,等到内部解决不了,才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时,问题已非常严重。四是保险公司、投保人缺乏沟通,不能及时对缴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核对。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比打击职务犯罪更有积极意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使保险从业员对贪腐“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方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一)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把进人关
保险公司在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树立起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从保险从业员的招聘、管理到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财务监管等制度,都要加以健全和完善。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险人员的挑选、任用、考核,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筑牢职业道德与法律防线。
(二)完善制度,分解权力,加强管理
一是在营销过程中,尽量避免保险人员单人作业,同一业务尽可能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与,分解权力,加强监督。二是尽量减少资金周转的环节,缩短运行周期,加大资金回笼力度,采取定期稽核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管理资金。三是对于保险人员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治理整顿,违法犯罪的,要果断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患得患失,内部处理了事,以免姑息养奸,让不良风气蔓延。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一是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发票的跟踪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发票换回,做到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的查访。
二是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追缴续期保费,若不再办理续保必须通知本人办理有关保险关系注销的手续,将合同已失效记录在案,以防止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从中截留,而客户和保险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出现。
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制度,通过财务人员对投保人是否续保的跟踪了解,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投保合同,以加强对保险人员的监管。
四是对保险人员为投保人代为更改有关个人资料(包括联络地址及电话)的,必须向投保人本人进行核实,以防止保险人员背着投保人,虚报更改投保人的个人资料,以致公司无法通知投保人尚未缴纳到期的续期保险费。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惩腐倡廉
从某种意义上讲,查处是最好的预防,是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的查处,既惩治了腐败问题,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威慑效果,让后来人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给犯罪分子自己、给家庭、给单位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成本多高,付出的代价多大,使其不敢犯罪,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反之,如果查处不力,打击不足,久而久之,职务犯罪就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并带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对一些违法活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搞内部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有效震慑犯罪、促进规范化管理,才能更有效地预防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发生。